羅XX與某保險公司、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滬0115民初10029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24
原告:羅XX,男,漢族,。
被告:王XX,男,漢族,住江蘇省宿遷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
負責人:魏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X,男。
原告羅XX與被告王XX、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安盛保險濟南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XX到庭參加了訴訟。兩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故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羅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6,111.96元(人民幣,下同)、營養(yǎng)費900元、護理費1,200元、誤工費8,028元、交通費300元、車輛修理費1,400元、鑒定費1,950元,上述損失由被告安盛保險濟南支公司先行在保險范圍內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王XX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6月17日,在本市浦東新區(qū)康梧路秀沿路北約40米處,被告王XX駕駛牌號為滬JXXXXX小型轎車與原告駕駛的電動車發(fā)生碰撞,致使原告受傷、車輛損壞。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XX負事故全部責任。肇事車輛在被告安盛保險濟南支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交強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商業(yè)三者險)。
被告王XX書面答辯,發(fā)生事故后其及時將原告送至醫(yī)院治療,并至交警部門接受處理,其盡到了駕駛員應有的責任。車輛在保險公司已投保,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予以賠償。
被告安盛保險濟南支公司書面答辯,對事故經過和責任認定無異議,涉案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交強險和5萬元商業(yè)三者險,未投保不計免賠險,故商業(yè)三者險內應扣除2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由法院進行審核,對誤工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交通費和車輛修理費均無異議,但鑒定費不屬保險賠償范圍,不予賠償。
經審理查明,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事故發(fā)生經過、責任認定和車輛投保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受傷后,至上海市東方醫(yī)院進行門急診治療。2019年11月22日,上海市東方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原告?zhèn)榻涜b定,出具鑒定意見,認為羅XX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足及四肢軟組織損傷均不構成評殘,上述損傷酌情給予治療期105日、營養(yǎng)期30日、護理期30日。為此原告支付鑒定費1,950元。
上述事實,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病史材料、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原、被告的陳述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機動車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事故發(fā)生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非機動車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本起交通事故各方的責任和車輛投保事實,原告的合理損失由被告安盛保險濟南支公司依次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商業(yè)三者險內扣除20%免賠率),仍有不足的,由被告王XX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安盛保險濟南支公司對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900元、護理費1,200元、誤工費8,028元、交通費300元和車輛修理費1,400元均無異議,故本院予以確認。經審核原告的醫(yī)療費票據(jù)并結合病史材料,扣除無病史材料印證的醫(yī)療費10.50元,確認醫(yī)療費為5,358.90元。原告主張的鑒定費系為查明保險事故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系保險人法定負擔項目,故該項費用由被告安盛保險濟南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內承擔。上述損失合計19,136.90元,由被告安盛保險濟南支公司在交強險內賠付17,186.9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扣除20%免賠率后應賠付1,560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羅XX18,746.90元;
二、被告王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羅XX39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49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羅XX負擔15元,被告王XX負擔134元,被告負擔之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瑾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顧燕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