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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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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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8601民初17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 2020-03-10
原告:王XX,男,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平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北興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新華區。
負責人:孔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公司員工。
原告王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97210元,其中車損177610元,公估費10600元,施救費9000元;二、訴訟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0月20日,范子峰駕駛冀A×××××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冀A×××××重型半掛車(載李君俊),沿工業四街由北向南行駛至南正村道口北側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翟彥飛駕駛冀A×××××/冀A×××××車發生相撞,造成李君俊受傷、兩車損壞的事故。后經認定:范子峰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翟彥飛負次要責任。原告為其車輛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生后原告與被告就理賠事宜未達成一致,故起訴至法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承認原告王XX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1、同意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由于原告車輛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我公司同意按照商業險70%進行賠付,被告在賠付后依法應獲得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2、公估報告鑒定金額過高不認可;3、施救費應扣除掛車部分;4、訴訟費、公估費為間接損失被告不予承擔。
本院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承認原告王XX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贊皇縣聯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權利義務。在保險期間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致損,屬于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被告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原告作為被保險車輛的實際車主,有權要求被告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對于被告所提應按照商業險內70%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意見。本院認為,在車輛損失險中,投保人投保的目的是使自己的車輛獲得保障,當然包括在第三者負有部分事故責任且不具有賠償能力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同樣希望通過投保而使自己車輛獲得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故保險人是否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并不以該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是否承擔責任或承擔多少責任為條件。即使該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不承擔任何責任,保險人依然可以通過對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償,在賠付被保險人保險金之后獲得救濟。因此,被告的該抗辯意見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關于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本院認為:第一,冀A×××××號車輛損失,經本院依法委托原、被告協商選定的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鑒定,確定車輛損失金額為177610元,被告雖對公估金額和駕駛室總成的更換提出異議,但其未能提供足以反駁的相關證據,故被告應當以《公估報告書》確定的數額即177610元為依據在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第二,因鑒定所產生的公估費用10600元,該費用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依法應當由被告承擔。第三,施救費用,原告提交了趙縣京新汽車修理廠出具的增值稅發兩張,顯示金額共計9000元。被告對此持有異議,認為掛車并未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施救費中應當扣除掛車部分。本院認為,原告雖然提交了具有施救資質的趙縣京新汽車修理廠出具的施救費發票為證,但因原告的掛車未在被告處投保車損險,而該施救費應為對主、掛車一體的施救費用,故掛車部分的施救費用不應由被告承擔。本院酌定施救費總金額為6000元。上述各項費用被告在賠付原告之后,依法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公估費、施救費等相關損失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王XX保險金194210元;
二、駁回原告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44元,減半收取計212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并提交繳費收據原件(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丁哲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劉新運
書記員劉立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