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甲與劉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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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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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424民初53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柘城縣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李X甲,男,漢族,住柘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河南心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XX,男,漢族,住柘城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400706700XXXX。
負責人:王XX,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公司員工。
原告李X甲訴被告劉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與被告劉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各項損失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財物損失、鑒定費、評估費等共計15000元,庭審中訴訟數額確定為69761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9月8日13時50分許,劉XX駕駛豫N×××××號小型客車沿柘城縣張申線3KM+200M處左轉彎時與李X甲駕駛由東向西行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李X甲受傷及電動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劉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X甲無責任。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險等。原告已經治療結束,但損失未得到賠付,為維護合法權利,依法起訴。
被告劉XX辯稱,交通事故是真實的,我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交強險和保險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險,應該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在提供合法有效駕駛證、行駛證、事故證明、保單等原件且不存在免賠、拒賠情形的前提下,我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直接且合理的賠付,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我司不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9月8日13時50分許,劉XX駕駛豫N×××××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柘城縣張申線由北向南行駛至3KM+200M處左轉彎時,與李X甲駕駛由東向西行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李X甲受傷及雙方車輛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柘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劉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李X甲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在柘城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9天,自2019年9月8日至2019年10月17日,支付醫療費11458.27元,門診費540元。經商丘慧慈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構成兩個十級傷殘,綜合評定治療后護理期限為50日。支付鑒定費1300元。經河南天諾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電動三輪估損總值為1770元。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保險限額為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病歷、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交通事故經柘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劉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李X甲無責任。豫N×××××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保險限額為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誤工費,被告某保險公司有異議,認為原告近80周歲,早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應支持誤工費,本院認為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收入狀況,本院對誤工費不予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稱醫療費應扣除20%的非醫保用藥,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過高,本院酌定9000元為宜。
原告李X甲應得到的賠償項目和數額如下:1.醫療費11998.27元(11458.27元+540元),2.營養費780元(39天×2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1950元(39天×50元),4.護理費11137.68元{45677元/年÷365天/年×89天(39天+50天)},5.交通費780元(39天×20元),6.殘疾賠償金17530.8元(31874.19元/年×5年×11%),7.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元,8.鑒定費1300元,9.財物損失1770元,以上共計56246.7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李X甲保險金56246.75元;
二、駁回原告李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72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劉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 華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孫靜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