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XX與史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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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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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23民初659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尉氏縣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孫XX,女,漢族,住河南省尉氏縣。
被告:史XX,男,回族,住河南省尉氏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開封市。
負責人:彭X,系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XX,男,漢族,住河南省杞縣,系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孫XX訴被告史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史XX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XX訴稱:2019年11月20日,被告史XX駕駛豫B×××××號中型普通客車沿S102線由西向東行駛至事故地點,與同向行駛原告駕駛的電動兩輪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電動車損壞。原告受傷后被送往尉氏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2天,支付醫療費5628.93元。經尉氏縣交警大隊事故責任認定,史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事故責任。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電動車損失費、評估費、拖車費、精神撫慰金15978.09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原告孫XX提交的證據材料是:1、尉氏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2、保險單復印件一份;3、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各一份;4、尉氏縣人民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住院證、出院證、病歷、住院收費票據、每日清單各一份;5、護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一份;6、評估費發票二張、尉氏縣尉正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鑒定書一份;7、施救費發票一張;8、民事裁定書二份;9、保證金復印件一份;10、票據三張。
被告史XX缺席,既未發表答辯及質證意見,也未提交證據材料。
被告某保險公司的答辯及質證意見為: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于訴訟費等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對車輛評估報告有異議,核實是否維修,如維修則按照實際維修金額計算;評估費、施救費、訴訟費、保全費等間接損失公司不予承擔;精神撫慰金未構成傷殘,不應當支持;天數應當按照病歷中記載的21天計算;對原告提交的其他證據都沒有異議。被告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交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2019年11月20日,史XX駕駛豫B×××××號中型普通客車沿S102線由西向東行駛至尉氏縣張市鎮小寨村路段時,與同向行駛孫XX駕駛的電動兩輪車相撞,造成孫XX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尉氏縣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責任認定,史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孫XX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孫XX因傷被送往尉氏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1天,支付醫療費5628.93元,其所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經尉氏縣尉正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評估,直接損失為627元。另查明,被告史XX駕駛的豫B×××××號中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時,該保險處于保險期間。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根據事故雙方的責任來承擔。經審查,原告孫XX的經濟損失可計算為:醫療費5628.9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天×50元/天)1050元、營養費(21天×20元/天)420元、護理費(21天×108.28元/天)2273.88元、交通費300元(酌定)、車損627元、施救費300元、評估費200元,共計10799.81元,依法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原告孫XX主張的其他費用計算標準過高,對于過高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孫XX主張的精神撫慰金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應不予支持。原告孫XX的損失已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被告史XX不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孫XX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799.81元;
二、駁回原告孫XX對被告史XX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孫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保全費220元、保險費100元等共計420元,由被告史XX承擔388元,由原告孫XX承擔3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園園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王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