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XX和諧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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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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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823民初441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武XX人民法院 2020-03-05
原告:武XX和諧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XX謝旗營鎮徐莊村北(金馬面業有限公司院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823MAXXX5168U。
法定代表人:鄭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X,焦作市武XX木欒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968106XXXX。
法定代表人:彭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南裕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武XX和諧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武XX和諧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X,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武XX和諧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18535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0月17日2時17分,賈江濤駕駛豫H×××××、豫HXXX3掛貨車,沿新鄉市北環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新鄉市北環路環宇橋東鐵路橋涵洞內向左變更車道時,與由西向東李林虎駕駛原告的豫H×××××、豫HXXX8掛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鐵路橋涵洞壁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新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處理,賈江濤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的豫H×××××、豫HXXX8掛貨車車損經被告定損為16735元,對該車施救費1800元,該事故給原告造成損失18535元。由于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未果;故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支持原告訴請。
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方司機李林虎在實習期間駕駛牽引掛車發生事故屬于免責事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本保險合同存在第一受益人即中國工商銀行鄭州市花園路支行,原告應取得其授權,或遞交已還完車貸款的相關證據;3、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等其他費用。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0月17日2時17分,李林虎駕駛原告的豫H×××××、豫HXXX8掛貨車沿新鄉市北環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新鄉市北環路環宇橋東鐵路橋涵洞內時,與賈江濤駕駛豫H×××××、豫HXXX3掛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鐵路橋涵洞壁損毀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新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處理,賈江濤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為救援其受損車輛支出施救費1800元。原告的豫H×××××、豫HXXX8掛貨車經被告定損為14435元。綜上所述,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為:16235元。
另查明,豫H×××××、豫HXXX8掛貨車系合法運營車輛,在被告處投有機動車商業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李林虎領取的是A2駕駛證,準駕車型為牽引車,事故發生時李林虎在實習期間。再查明,涉案車輛豫H×××××、豫HXXX8掛貨車已于2019年9月23日已辦理解除抵押登記。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商業保險單、行車證、營運證、司機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施救費發票、車輛解除抵押登記信息表及當事人庭審陳述予以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所有的豫H×××××、豫HXXX8掛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有商業險(含車損險、不計免賠險等),雙方存在保險合同關系,該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也屬于保險期限內發生的、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事項,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原告的車損在保險限額內履行賠付義務。
關于保險公司免責理由是否成立的問題。本院認為,被告保險公司據以免責的條款為保險條款的第八條:“實習期內駕駛牽引掛車的機動車”,該條款是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被告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對上述免責條款向作為投保人的原告在投保時盡到了重點提示及明確解釋和說明義務,被告保險公司的免責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保險公司應當賠付原告的實際車損14435元。
關于本案施救費1800元是否合理的問題,本次事故發生在新鄉市北環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新鄉市北環路環宇橋東鐵路橋涵洞內。涉案車輛損壞后,救援費系原告為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采取救援措施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予賠付。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武XX和諧汽車運輸有限公司1623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3元,減半收取計131.5元,由武XX和諧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4.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1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雒彩虹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 杜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