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楊X甲、襄陽喜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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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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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06民初7241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襄陽市高新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600068406XXXX。
負責人:朱X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乙,男,漢族,襄陽市人,某保險公司醫核法務,住襄陽市襄州區。
被告:楊X甲,男,漢族,襄陽市人,戶籍地襄陽市樊城區,現羈押在襄南監獄。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乙,男,漢族,襄陽市人,系楊X甲父親,住襄陽市樊城區。
被告:襄陽喜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陽市樊城區。
法定代表人:程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男,漢族,襄陽喜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員工,住襄陽市襄州區。
原告與被告楊X甲、襄陽喜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喜車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朱X乙、被告楊X甲的訴訟代理人楊X乙、被告喜車公司的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按過錯比例向原告支付賠償款112515.20元及資金占用利息24596.95元(按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2.訴訟費由二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月28日,楊X甲吸毒后無證駕駛從喜車公司租賃的鄂F×××××號車輛,發生車禍,撞傷受害人唐建華,楊X甲棄車逃離,唐建華經搶救無效死亡。后經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楊X甲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唐建華負次要責任。
唐建華的繼承人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了唐建華的繼承人112515.2元,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主動履行了賠償責任。依法取得保險追償權。
某保險公司認為,楊X甲的駕駛證已于2012年11月20日因吸毒被公安機關注銷,并公告作廢,喜車公司在將車輛租賃給楊X甲時,未盡到注意審查義務,致使楊X甲吸食毒品后駕駛車輛發生車禍,喜車公司、楊X甲均存在過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受害人損失后有權對侵權人進行追償,為此,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楊X甲辯稱,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喜車公司將車交付給無證人員使用致使發生交通事故,喜車公司應承擔全部的民事責任。
被告喜車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喜車公司已將相關注意事項向楊X甲進行了說明,已盡到了審查義務。
本院認為,本案中,楊X甲明知自己的駕駛證因吸毒被公安機關注銷,仍使用已被注銷的駕駛證從喜車公司取得車輛,吸食毒品后駕駛車輛發生車禍并逃逸,存在重大過錯,是造成此保險事故的直接原因。喜車公司在出租車輛時未盡到注意審查義務,增加了保險事故發生的概率和風險,與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關聯性,同樣存在過錯。某保險公司已按法律規定承擔了112515.2元賠償義務,依法取得了追償權,楊X甲、喜車公司對某保險公司的追償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民事責任。某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但某保險公司主張資金占用利息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X甲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款112515.2元的70%即78760.64元;
二、被告襄陽喜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款112515.2元的30%即33754.56元。
三、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如果未按照本判決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依法減半收取1521元,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46元,被告楊X甲負擔892.50元,被告襄陽喜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負擔382.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孫娟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