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甲與甲保險公司、陳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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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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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2民初813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李X甲,男,漢族,戶籍地址:商丘市睢陽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河南揚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園區、107號商鋪,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400592415XXXX。
負責人:李X乙,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乙,該公司員工。
被告:陳X甲,男,漢族,戶籍地址:商丘市睢陽區。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開封市開發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200761692XXXX。
負責人:張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該事故公司員工。
上列原告與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乙、被告陳X甲、被告乙保險公司鄭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是: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慰撫金、鑒定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4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3月22日17時40分許,被告陳X甲駕駛豫N×××××號別克小型轎車行駛至鄭留××省××李口鎮××村處與原告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原告為此住院治療花費大量醫療費。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陳X甲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另查明,豫N×××××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處投保有第三者責任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就損害賠償事宜,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均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在核實事故真實,事故車輛及駕駛員資質、合法年檢,無酒駕、逃逸等無證等其他免責情形下,我司同意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責任比例承擔原告有證據證明的合法的直接損失,醫療費部分應按國家規定扣除15%的非醫保用藥。由于我司不是直接侵權人,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評估費等間接損失。
被告陳X甲辯稱:事故屬實,我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我已為原告墊付醫療費共3909元,判決后應返還給我。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駕駛員及車輛手續合法有效,且無其他免責情形,我司愿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承擔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我司已向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0元,在判決時應予以扣除。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22日17時40分許,被告陳X甲駕駛豫N×××××號別克小型轎車行駛至鄭留××省××李口鎮××村處,與原告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處理大隊勘驗作出411403120190000308號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陳X甲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李X甲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在商丘亞東醫院檢查花費1909元醫療費,在商丘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7天,支付醫療費19665.5元。原告的傷情經本院委托鑒定,商丘商都臨床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12月30日出具商都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138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司法鑒定參考意見,認定:被鑒定人李X甲構成十級傷殘;后續治療費6000元;根據認定被鑒定人傷情,大約需一個月護理期限。原告支付鑒定費1900元。被告乙保險公司已墊付醫療費10000元,被告陳X甲已墊付醫療費3000元。
另查明:豫N×××××號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責任限額1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2018年河南省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1874.19元/年,河南省居民服務業年平均工資45677元/年,河南省農、林、牧、漁業年平均工資44314元/年。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證據以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交警部門認定陳X甲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李X甲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本院予以確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豫N×××××號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責任限額1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險,原告的損失應先行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付。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由被告甲保險公司按照事故責任比例70%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依照法定賠償項目、標準,本案原告李X甲實際遭受損害的項目及數額為:醫療費21574.5元(19665.5+286+673+950元)、后續治療費6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50元(17天×50元/天)、營養費340元(17天×20元/天)、護理費3754.27元(45677元/年÷365天×30天)、交通費340元、殘疾賠償金63748.38元(31874.19元/年×20年×10%)、誤工費25495.72元(44314元/年÷365天×酌定210天)、鑒定費1900元、精神撫慰金酌情支持4000元,合計128002.87元。原告的上述損失,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109238.37元,扣除已墊付的醫療費10000元,應賠付99238.37元。超交強險部分18764.5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13135.15元(18764.5元×70%)。被告陳X甲已墊付醫療費3000元,扣除其應承擔的訴訟費,余額部分由原告予以返還。綜上,原告的合理訴請,本院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李X甲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99238.37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完畢。
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責任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李X甲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3135.15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完畢。
三、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匯款戶名: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賬號41×××01)
一審案件受理費3100元,由被告陳X甲負擔2560元,原告負擔5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申朝帥
人民陪審員 ***
人民陪審員 褚立才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 記 員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