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冀1182民初4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深州市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劉XX,男,漢族,住衡水市桃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北冀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區、育才街西御景城西區20號樓6層、11層。
負責人:張X,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邢XX,公司員工。
原告劉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邢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貴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施救費、鑒定費等50000元(車輛損失以鑒定結論為準);2.被告負擔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9年6月10日,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險、全車盜搶險及不計免賠率險。保險期間一年,自2019年7月11日零時起至2020年7月10日二十四時止。2019年12月3日18時許,李磊駕駛冀A×××××號車沿郭辛線由南向北行駛至深州市鳳凰池村十字交叉口向西左轉彎時,因未按規定讓行與沿郭辛線由北向南行駛的王頡駕駛的冀T×××××號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隨即沿郭辛線由北向南行駛的原告劉XX駕駛的冀T×××××號車因未保持安全車速與公路上正準備擺放三角警告牌的王頡及其冀T×××××號車相撞,造成王頡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后經深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勘驗、調查,作出了第13118212019000038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在第一起事故中李磊負事故全部責任,王頡不負事故責任。第二起事故中,原告劉XX負事故全部責任,王頡不負事故責任。綜上所述,原告與被告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并造成了損失,被告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賠償原告損失。原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涉案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和機動車損失險199217.6元并不計免賠。對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同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不承擔屬于間接損失的訴訟費、鑒定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質證如下:因鑒定金額數額過高,對鑒定報告不予認可。保險公司保留重新鑒定的權利。對其它證據無異議。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鑒定報告是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的結論,該報告來源合法真實,應予確認。本院通知被告到庭對選擇鑒定機構進行協商,但被告未到庭,應視為放棄該項權利。被告提出重新鑒定的主張是對該主張誤解,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對原告提交的其它證據均無異議,本院在卷佐證并予以確認。本院依據上述有效證據查明以下事實:2019年12月3日18時許,李磊駕駛冀A×××××號車沿郭辛線由南向北行駛至深州市鳳凰池村十字交叉口向西左轉彎時,因未按規定讓行與沿郭辛線由北向南行駛的王頡駕駛的冀T×××××號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沿郭辛線由北向南行駛的原告劉XX駕駛的冀T×××××號車因未保持安全車速與公路上正準備擺放三角警告牌的王頡及其冀T×××××號車相撞,造成王頡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后經深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了第13118212019000038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在第一起事故中李磊負事故全部責任,王頡不負事故責任,在第二起事故中,原告劉XX負事故全部責任,王頡不負事故責任。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199217.6元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率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的冀T×××××號車被施救,支出施救費1500元。該車經河北得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車輛損失為102911元,原告支出公估費6175元。原告損失共計110586元。
本院認為,被告給付原告的保險單屬于雙方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該保單真實有效。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賠償原告的損失。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劉XX的車輛損失費102911元、公估費6175元、施救費1500元,共計11058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12元,減半收取125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國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胡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