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戴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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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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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民終788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八層。
負責人:楊XX,任該公司總經理職務。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男,漢族,住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系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原審原告):戴XX,男,漢族,住湖南省邵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河南大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戴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2019)豫1325民初33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戴XX主張的車輛損失明顯過高,評估機構并未對其各項零部件價格進行合理評估;一審判決評估費、訴訟費由保險人負擔不當。
戴XX辯稱,一審判決依據評估機構作出的車輛損失鑒定報告定案沒有錯誤;評估費、訴訟費由保險人負擔也符合法律規定。
戴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戴XX車輛各項損失共計6992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5月25日,齊麗皇駕駛車牌號為豫R×××××的輕型貨車行駛至內鄉縣青線板廠鄉境內時,因操作不當與路邊房屋相撞,造成房屋、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內鄉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齊麗皇負全部責任。因車輛損壞嚴重,無法正常行駛,被拖離事故現場,支付吊車及掛車施救費用4500元。豫R×××××輕型貨車登記在戴XX名下,該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限額為122000元)、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95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9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4日。2019年8月29日,南陽正恒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鑒定評估報告,評估豫R×××××輕型貨車事故損失價格為62420元。戴XX支付鑒定費3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戴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為有效合同。交通事故發生后,戴XX請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符合保險合同約定,應予支持。事故車輛的實際損失為69920元(車損62420元+鑒定費3000元+施救費4500元),該損失金額未超出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某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輛損失險限額內向原告戴XX支付保險金。本案中,雖然涉案鑒定報告系訴前作出,但該鑒定系一審法院統一對外委托進行,某保險公司對該鑒定結論有異議,但未明確主張鑒定價格過高的依據和具體明細,也未提交證據足以推翻涉案鑒定結論,故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不予準許。施救費是實際產生的費用,也是車輛發生事故后合理必要的支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某保險公司辯稱其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戴XX保險金69920元。案件受理費1548元,減半收取計77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相關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戴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一審法院認定為有效合同正確。一審法院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評估程序沒有違法之處,一審判決以該鑒定意見作為定案依據不無不當之處。某保險公司稱車輛損失明顯過高,沒有充分依據;一審判決評估費、訴訟費由保險人負擔也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4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盧國偉
審判員 李錫敏
審判員 周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張 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