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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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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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民初580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 2020-02-26
原告:錢XX,女,漢族,現住河北省饒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衡水市桃城區正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衡水市。
負責人:高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河北志安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錢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錢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63912元、公估費8300元、施救費1000元,共計173212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錢XX作為被保險人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為京P×××××號奔馳牌小客車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207940元,并約定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2019年9月7日14時50分許,朱冀興駕駛京P×××××號小客車沿開放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中心大街交叉口時,與沿中心大街由北向南張雷雷駕駛的冀T×××××號小客車發生碰撞,然后朱冀興又與路口西南角路燈桿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和路口西南角路燈桿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饒陽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查勘后,出具第1311242019000058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朱冀興負事故全部責任。為證明涉案車輛京P×××××號小客車的施救情況,原告向本院提交衡水路捷汽車救援服務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8日出具的救援費1000元增值稅普通發票一張,該發票注明救援時間為2019年9月7日。由原告申請,經隨機抽取,本院依法委托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京P×××××號小客車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經評估,該車輛損失金額為163912元,原告方支付公估費8300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提交證據及庭審筆錄在卷為據。
本院認為,京P×××××號小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原告的車輛損失由本院依法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公估,應以該公估結論為據。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163912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庭審時提出公估報告中車損金額過高、殘值過低的辯稱,未提交相應證據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支付的評估費8300元,系原告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原告已實際支出且有正式票據為證,本院予以確認。施救費1000元系原告采取搶救、防護措施時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且有正式票據為證,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錢XX車輛損失、公估費、施救費共計17321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64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188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擔負。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屆滿之日起七日內帶上訴狀到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訴費用后將繳費憑證交至本院,逾期不繳納也不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扈毅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范真
書記員張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