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上海金山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20)滬0120民初83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張XX,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上海鈞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金山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男。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yè)場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浦東大道2000號7樓A-H室;8樓A-C、E-I室。
負責人:周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X,上海仁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X,上海仁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X與被告上海金山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X到庭參加了庭審,被告上海金山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29,192.80元,其中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先行賠償。訴訟過程中,原告放棄車輛維修費部分損失。事實與理由:2019年4月9日,在奉賢區(qū)南亭公路、楊存路路口東約162米處,駕駛號牌為滬BXXXXX大型普通客車的案外人張某某與駕駛號牌為滬CXXXXX小型面包車的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案外人張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號牌為滬BXXXXX大型普通客車系被告上海金山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所有,上述機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保險。
被告上海金山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書面辯稱,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經(jīng)過和責任認定無異議,本起事故發(fā)生時,案外人張某某系其公司雇傭履行職務行為的員工,超出保險理賠部分損失由其公司承擔。本起事故發(fā)生后,其公司墊付了醫(yī)療費24,518.6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本起事故的發(fā)生過程和責任認定無異議,號牌為滬BXXXXX大型普通客車在其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及保險金額為5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本起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具體賠償金額方面:醫(yī)療費要求扣除非醫(yī)保部分109元的費用,營養(yǎng)費認可按照每天30元的標準計算60天,護理費認可按照每天40元的標準計算60天,誤工費不認可,交通費不認可,衣物損不認可,鑒定費、律師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1、原告所述的交通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責任認定等情況屬實;
2、號牌為滬BXXXXX大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及保險金額為5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被告上海金山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訂立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第二十七條約定:負全部事故責任的,實行2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
3、本起事故發(fā)生時,案外人張某某系受被告上海金山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雇傭履行職務行為的員工;
4、本起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因傷在醫(yī)院就醫(yī)共產生醫(yī)療費27,265.40元(其中包含被告上海金山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墊付的24,518.60元);
5、2019年9月10日,復旦大學上海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稱:張XX因交通事故致傷,傷后可予休息150日、營養(yǎng)60日、護理60日,原告為此花費鑒定費用900元;
6、原告因本案聘請律師支出律師費2,000元。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的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戶籍信息、機動車的車輛信息、投保信息、門急診病歷、費用憑證、司法鑒定意見書、保險條款等證據(jù)予以佐證,經(jīng)庭審質證,本院均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受被告上海金山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雇傭履行職務行為的案外人張某某駕駛機動車與同樣駕駛機動車的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現(xiàn)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案外人張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結合案情,故被告上海金山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應對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經(jīng)核定后的損失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作為涉案機動車保險人被告某保險公司則應先行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
針對被告某保險公司鑒定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的辯稱,本院認為,鑒定費系原告為證明自己損失所必然發(fā)生的費用,且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合同條款中也未明確約定鑒定費不屬于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理賠范圍,故對此項辯稱,本院不予采信。
針對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在原告的醫(yī)療費損失部分中扣除非醫(yī)保費用的辯稱,在實際治療中,對患者采取何種治療方式由醫(yī)院或醫(yī)生決定,部分必要的醫(yī)療費用并不能被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所全部涵蓋,保險人對非醫(yī)保費用不予理賠,對被保險人而言有失公平,故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此項辯稱,本院不予以采信。
對于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本院根據(jù)原告的請求金額、被告的答辯意見、相關憑證并參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等相關規(guī)定酌情予以確定如下:關于醫(yī)療費,憑票據(jù),確定為27,265.40元;營養(yǎng)費,按照每天30元的標準,計算60天,確定為1,800元;護理費,原告主張按照2017年度上海市護理行業(yè)平均工資每月3,373元的標準計算2個月,尚屬合理,按其請求,確定為6,746元;誤工費,結合案情,本院酌情按照上海市2019年度最低工資每月2,480元的標準計算5個月,確定為12,400元;交通費,結合案情,本院酌情支持400元;衣物損,無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鑒定費,憑票據(jù),確定為900元;律師費,原告聘請律師有利于其司法救濟的實現(xiàn),結合案情,憑票據(jù),確定為2,000元。綜上,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合計為51,511.40元。上述損失中,屬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傷殘賠償項目的為護理費、誤工費和交通費,屬醫(yī)療費用賠償項目的為醫(yī)療費和營養(yǎng)費,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傷殘賠償限額和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分別賠付19,546元和10,000元,共計29,54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限額內賠付15,972.32元;由被告上海金山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負責賠償5,993.08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付原告張XX損失29,546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張XX損失15,972.32元;
三、被告上海金山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張XX損失5,993.08元(被告上海金山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已墊付24,518.60元,原告張XX在收取上述第一、第二項保險理賠款后立即返還被告上海金山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18,525.52元);
四、駁回原告張XX其余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4元,減半收取計252元,由被告上海金山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 鋒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廖蔚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