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牛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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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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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民終565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6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新鄉市開發區-2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700577622XXXX。
負責人:劉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南克謹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原告):牛XX,男,漢族,住河南省輝縣。
上訴人牛XX與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法院(2019)豫0782民初45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上訴人牛XX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甲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訴訟費由牛XX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未準許上訴人對車損進行鑒定錯誤。牛XX提供的該份評估報告系單方委托評估機構所做,剝奪了甲保險公司參與查勘、選擇鑒定機構并提出相關意見的權利。從鑒定報告中可以看出配件價格高于市場價格。因此,原鑒定機構所作出的評估結論依據不足,結論不足以采信。本次事故發生時,豫G×××××(豫GXXX0掛)是鏈接在一起,牛XX應該提交掛車的行駛證和運輸許可證,牛XX并未提交,甲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牛XX未到庭應訴答辯。
牛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甲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支付保險金10741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牛XX為豫G×××××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所有人,輝縣市同力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為豫G×××××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登記所有人,牛XX系掛靠輝縣市同力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經營。豫G×××××號車輛于2013年9月30日取得道路運輸證,該車下次審驗日期為2018年9月29日。2016年9月28日,以張聰穎為被保險人,在甲保險公司處為豫G×××××號車輛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和不計免賠率險等險種的機動車商業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157040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且均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2017年4月27日6時30分左右,李建光持“A2”證駕駛豫G×××××(豫GXXX0掛)號車輛沿S228線向輝縣市方向行駛時,在S228線林州市原康鎮栗園村路段因躲避對方來車操作不當致使車輛自翻,造成路邊電桿電纜線等損壞。經林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建光承擔該事故全部責任。2017年5月13日,牛XX委托安陽長青機動車價格評估鑒定有限責任公司就該交通事故所致豫G×××××號車輛損失進行評估鑒定,鑒定意見為豫G×××××號車輛損失為77310元。為該次評估,牛XX支出評估費3800元。受被保險人張聰穎委托,安陽市鑫源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對林州市通信光纜及綠化等設施的損失進行估價鑒定,鑒定意見為該光纜及綠化等設施估損價值為42470元。具體包括:8米水泥電桿(6根),損失金額3300元;光纜(12芯)650米,損失金額6500元;光纜(24芯)380米,損失金額5700元;光纜接頭盒22個,損失金額4070元;光纜接續費360芯,損失金額5400元;施工費(含吊車費、人工及其它費用),金額10800元;柳樹70棵,損失金額4200元;清理費,金額2500元。2019年4月30日,以李建光為一方,任相金為一方,雙方簽訂了一份交通事故協調書,協議就2017年4月27日6點30分左右,李建光駕駛豫G×××××號車輛在原(××)××省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任相金50棵樹木損失的賠償問題進行了約定,約定李建光同意任相金的要求,一次性付給任相金3300元整(其中包括樹木、毀壞耕地等費用)等。2017年5月16日,任芳輝作為李建光的代理人,鄭紅委作為移動公司的代理人,李海青作為廣電公司的代理人,三方簽訂了一份事故協議,協議就2017年4月27日6點30分左右,在線××××栗園村路段,李建光駕駛豫G×××××(豫GXXX0掛)號車輛自翻后造成移動公司、廣電公司在路邊的電桿電纜線損失的賠償問題進行了約定,約定一次性賠償移動公司費用共計人民幣10000元整,賠償廣電公司費用共計人民幣11000元整等。對牛XX的相關損失,被告未予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發生交通事故的豫G×××××號車輛的登記所有人為輝縣市同力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實際所有人為牛XX,牛XX系掛靠輝縣市同力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牛XX作為豫G×××××號車輛的實際所有人,依法享有給付保險金及相關損失的請求權,其具有本案牛XX的訴訟主體資格。根據我國保險法及相關規定,保險合同成立生效后,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本案車輛掛靠單位輝縣市同力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職工張聰穎作為被保險人與被告就豫G×××××號車輛簽訂的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和不計免賠率險等險種的保險合同,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免賠率等均進行了約定。在車輛保險期間,被保險車輛因交通事故受到損失。經鑒定,因此次交通事故致牛XX實際所有的豫G×××××號車輛的損失為77310元,為此次鑒定,牛XX支出了鑒定費3800元,以上牛XX就豫G×××××號車輛相關的各項損失為81110元。就牛XX的上述損失,甲保險公司以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無運輸資格證,保險責任應予免除,評估費屬于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應賠償作為其不應承擔保險責任的理由,該理由無論在事實上和法律規定上均不充分,對此不予采信。牛XX要求甲保險公司支付81110元保險金,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牛XX要求甲保險公司賠償因該次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樹木損失3300元,造成移動公司、廣電公司電線電纜等損失各10000元、11000元,并承擔評估費2000元,根據牛XX就上述訴訟請求所提供的相關證據,包括:李建光與任相金2019年4月30日簽訂的交通事故協調書,就交通事故造成任相金50棵樹木損失約定李建光同意一次性付給任相金3300元整(其中包括樹木、毀壞耕地等費用);安陽市鑫源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接受張聰穎委托,2017年5月9日對林州市通信光纜及綠化等設施的損失進行估價鑒定,鑒定意見為該光纜及綠化等設施估損價值為42470元;任芳輝作為李建光的代理人,鄭紅委作為移動公司的代理人,李海青作為廣電公司的代理人于2017年5月16日簽訂的事故協議就交通事故造成移動公司、廣電公司的電桿電纜線損失約定一次性賠償移動公司費用共計人民幣10000元整,賠償廣電公司費用共計人民幣11000元整等。反映了不同主體在不同時間就所涉損失問題的處理意見。這些處理意見就所涉損失的具體內容并不一致,而就所涉損失達成賠償協議各方的身份及資格也不確定,所涉損失的賠償情況并不明確。故上述證據不能作為有關因該次交通事故對第三者所造成損失及賠償的依據,牛XX要求依據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約定支付上述保險金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三、四款之規定,判決:一、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牛XX車輛損失、鑒定費共計81110元;二、駁回牛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38元,減半收取計1269元,由牛XX負擔169元,甲保險公司負擔1100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一致。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甲保險公司雖對牛XX的車損數額有異議,但并不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對甲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請求不予采納。關于甲保險公司上訴稱牛XX未提交掛車的行駛證和運輸許可證,其應當免除賠償的責任的上訴請求。本院認為,甲保險公司作為保險條款提供方,其關于免責事由的約定應當具體明確,而上訴人提交的保險條款并未明確未提交行駛證和運輸許可證屬于商業險免責范圍。因此,甲保險公司要求在商業險范圍內免賠的上訴請求理由與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因上訴人牛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本院按牛XX撤回上訴處理,本案中,不再另行制作民事裁定書。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對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86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1828元,由牛XX負擔458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 潔
審判員 馮艷婷
審判員 浮代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張永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