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董XX、甲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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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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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324民初714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泗洪縣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劉XX,男,務工,住宿遷市泗洪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江蘇律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董XX,女,駕駛員,住宿遷市泗洪縣。
被告:甲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302784365XXXX,住所地宿遷市宿城區。
負責人:金X,該支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男,該支公司職工。
被告:乙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100834905XXXX,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區、37號。
負責人:婁X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葛X,江蘇華庭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丙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300559272XXXX,住所地宿遷市。
負責人:劉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男,該支公司職工。
原告劉XX與被告董XX、、、第三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被告乙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葛X,第三人丙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董XX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本案查明的事實如下:
一、原告訴訟主張:2019年3月24日,原告劉XX與被告董XX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原告受傷產生醫療費136444.77元,被告僅墊付10000元,現原告構成十級傷殘,故要求三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194772.08元,具體為:醫療費136444.77元(含第三人墊付69491.7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32元(18元/天×24天)、營養費1080元(12元/天×90天)、交通費500元、誤工費16550.4元(129.3元/天×128天)、護理費11637元(129.3元/天×90天)、殘疾賠償金94400元(47200元/年×20年×10%)、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元、車損2000元。
第三人丙保險公司訴訟主張: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款項優先償還第三人為原告墊付的醫療費69491.74元。
二、事故情況:2019年3月24日14時01分,原告劉XX醉酒后駕駛無號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魏營鎮滄州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涼州路交叉路口處直行時,與被告董XX駕駛的沿涼州路由北向南直行的蘇A×××××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原告劉XX受傷,車輛損壞。經泗洪縣交警大隊處理,認定原告劉XX、被告董XX分別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受傷后至泗洪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4天,支付醫療費136444.77元。被告甲保險公司墊付醫療費10000元,第三人丙保險公司墊付醫療費69491.74元。經本院委托宿遷東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劉XX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為受傷之日起至定殘前一日,護理期、營養期均為90天。
三、被告的車輛及投保情況:事故車輛蘇A×××××小型轎車登記所有人為南京市江寧區董遠帥電子商務中心,該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四、受害人收入、居住地等情況:原告提供內陸漁業船舶證書、泗洪縣石集鄉李臺養殖場提供的證明,可以證明原告劉XX無土地,結合原告提供的證人證言,可以證明原告的收入主要來源于水產品的販賣,其收入主要來源于非農業,故可參照城鎮居民收入標準計算其誤工費,即47200元/年。
五、當事人爭議焦點: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如何確定。
六、就原告的請求,本院認為應予支持的項目、金額及理由:
1、醫療費136444.77元,有出院記錄、病人費用清單、醫療費發票為證;
2、住院伙食補助費432元,住院24天,每天18元;
3、營養費1080元,經鑒定,營養期為90天,本院予以采納,每天12元;
4、護理費9703.2元,經鑒定,護理期為90天,原告住院24天,每天129.3元,出院后護理依賴程度降低,酌定每天100元;
5、誤工費16550.4元,經鑒定,誤工期為128天,每天129.3元;
6、交通費酌定300元;
7、殘疾賠償金94400元,受害人構成十級傷殘,按20年計算,47200元/年×20年×10%;
8、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2000元;
9、財產損失1500元。
七、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當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根據保險合同按責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按責承擔。本案中,被告董XX承擔該起事故的同等責任,故酌定其賠償比例為50%,即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21500元(醫療費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優先賠付+殘疾賠償金94400元+誤工費13600元+財產損失1500元),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70455.2元[(醫療費126444.77元+營養費10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32元+誤工費2950.4元+護理費9703.2元+交通費300元)×50%]。被告甲保險公司墊付的10000元,第三人丙保險公司墊付的69491.74應分別予以抵扣和返還。
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劉XX各項損失111500元;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劉XX各項損失963.46元;
三、被告乙保險公司返還第三人丙保險公司墊付款69491.74元;
四、駁回原告劉XX對被告董XX的訴訟請求。
以上一至三項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87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何涓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梁艷
書記員 高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