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XX萬里億眾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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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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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11民初3634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平XX市湛河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平XX**億眾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葉縣。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400567251XXXX。
法定代表人:**,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男,系平XX**億眾運輸有限公司員工,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平XX市湛河區(qū)誠樸路南段路東(彩虹橋南200米)。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400678085XXXX。
負責人:周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酈X,女,系某保險公司員工,住平XX市新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平XX**億眾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眾運輸公司)與被告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12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億眾運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億眾運輸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其車輛損失費80000元。2.評估費、施救費、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過程中**億眾運輸公司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其車輛損失費122580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7月6日1時50分許,劉某駕駛豫DT2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豫DP2××(附載蘭某)沿方管240省道自南向北行駛,行駛至方××省××引線××莊路段時,與范某停放在該處的豫HE69××重型半掛牽引車(豫H71××掛)發(fā)生碰撞,造成蘭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蘭某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社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承擔此事故主要責任,范某承擔次要責任,蘭某無責任。劉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車損險,為維護合法權(quán)益,特提起訴訟。
某保險公司辯稱,只要符合理賠的條件,保險公司依法承擔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車輛涉嫌超載,保險公司享有10%的免賠率。訴訟費、評估費不屬于保險范疇,保險公司不予承擔。按照法律規(guī)定,車損應當賠償實際損失。對方車輛的損失應當賠償實際維修的損失,評估費用過高。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質(zhì)證。**億眾運輸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的證據(jù)有: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發(fā)生交通事故屬實。2.駕駛證、行駛證、從業(yè)資格證、運輸證,證明肇事司機劉某具備駕駛該車輛的事實。3.商業(yè)險,證明肇事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在保險期限內(nèi),豫DT2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保險限額為338960元。4.評估報告,證明豫DT27××號車輛損失為122580元。5.鑒定費票據(jù),證明因本次鑒定支出的實際費用2000元。6.施救費發(fā)票,證明因施救支出6000元。某保險公司的質(zhì)證意見為:對證據(jù)1、2、3真實性無異議,證據(jù)4評估報告中評估損失數(shù)額較高。證據(jù)5鑒定費過高,保險公司不承擔。對證據(jù)6施救費發(fā)票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費用過高。經(jīng)審查,上述證據(jù)具有客觀性、真實性、關(guān)聯(lián)性,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某保險公司質(zhì)證意見有異議的本院不予采信,具體理由在判決說理部分予以評析。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8月15日,**億眾運輸公司為其車牌號為豫DT2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約定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338960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8月17日0時至2019年8月16日24時。2019年7月6日1時50分許,劉某駕駛豫DT2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豫DP2××掛(附載蘭某)沿方管240省道自南向北行駛,行駛至方××省××引線××莊路段時,與范某停放在該處的豫HE69××重型半掛牽引車(豫H71××掛)發(fā)生碰撞,造成蘭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蘭某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社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承擔此事故主要責任,范某承擔次要責任,蘭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億眾運輸公司為施救拖車支出費用6000元。訴訟前,經(jīng)本院委托河南××資產(chǎn)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對豫DT2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評估,評估結(jié)果為:豫DT2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修復費用,在基準日2019年10月29日的市場價值為122580元。**億眾運輸公司為此支出評估費用2000元。
本院認為: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億眾運輸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億眾運輸公司訴請某保險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及承擔訴訟費用的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認為涉案車輛涉嫌超載,享有10%的免賠率,評估損失數(shù)額、施救費、鑒定費過高,但又沒有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其認為不承擔評估費、鑒定費、訴訟費的辯稱、質(zhì)證意見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賠償平XX**億眾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122580元、評估費2000元、施救費6000元,合計13058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52元,減半收取計137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春陽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趙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