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X乙與光山縣紫水XX、某保險公司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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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22民初5043號 教育機構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光山縣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談X乙,男,漢族,住河南省光山縣。
法定代理人:談X甲,男,漢族,住河南省光山縣,系談X乙之父。
被告:光山縣紫水XX,住所:光山縣大廣高速連接線南側,統一代碼:52411522084206013R。
法定代表人:李XX,該校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光山縣紫水XX法律顧問。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信陽市北京路中段君安小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500667229XXXX(0-1)。
負責人:郭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XX,該公司理賠部員工。
原告談X乙訴被告光山縣紫水XX、某保險公司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談X乙委托訴訟代理人談X甲、被告光山縣紫水XX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陸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談X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牙齒的診療費1900元,根據牙醫證明該兩顆牙后期修復費21400元,共計233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就讀于光山縣××水學校五年級八班,2019年9月24日下晚自習后,原告到學校寢室公共洗澡間洗完澡時,他怕旁邊一位正在用盆澆水洗澡的同學洗澡水濺到自己身上,就下意識的往后退,恰巧身后有另一同學(原告不知道是誰)跑過,加上現場地面濕滑,原告失去重心摔倒,兩顆上門牙當場被摔斷。當晚20點34分,原告班主任吳爽老師電話通知原告父親將原告接回。9月25日上午,原告父親將原告帶到光山縣麗齒康口腔診所治療,因原告未滿十八歲,目前只能做根尖誘導成形術,待根尖孔閉合后,進行根管治療,暫進行樹脂修復,直到十八周歲后才能做冠修復和種植修復,現被告拒不賠償原告損失,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依法起訴。
為支持自己的上述請求,原告談X乙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原告戶口本;
2、被告信息查詢;
3、原告受傷照片;
4、診斷病歷;
5、醫療費收費票據;
6、診斷證明;
7、被告受傷處浴室現場照片。
被告光山縣××水學校辯稱:學生原告年滿11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摔倒有一定判斷能力。在我校住宿期間,我校應承擔20%-30%責任,確實發生費用依法應承擔責任。我校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校方責任險。我校承擔責任應該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內承擔。同時申請追加某保險公司為被告,由本院準許。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被告光山縣××水學校在我公司投保的校方責任險,該險種屬于責任保險,所以我公司依據被告光山縣××水學校在本次事故中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來承擔賠償責任。2、由于被告光山縣××水學校保單還未出來,依據校方責任險合同約定有5%或者200元的免賠率。訴訟費我公司不予承擔。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被告光山縣××水學校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2、無異議。對證據3、無異議。對證據4、無異議。對證據5、對處方真實性無異議,但應該有收費票據。認為原告庭后提交的票據并非醫療機構出具的正規票據。對證據6、對第一項是真實的,無異議。第二項是一個風險提示,16900元不予認可,應該有負責人或者醫師簽字。對證據7無異議。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意見為:對證據6,對處方單沒有加章,不是正規票據,對該1900元不予認可。對原告后期治療費用16900元,證明不是正規醫療機構出具。牙齒費用在9年以后實際發生,金額不能確認,我公司認為應當在實際發生以后再主張。其他同第一被告意見。
為支持自己的上述請求,被告光山縣××水學校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2019年紫水學校學生校方責任險花名冊。
對被告光山縣××水學校提交的證據,原告沒有異議。
對光山縣××水學校提交的證據,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意見為:因為交費問題還沒有出具保單,但對該保險責任認可。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庭后向本院提交校方責任險保險單(抄件)一份。
經審理查明:原告談X乙就讀于光山縣××水學校五年級八班,2019年9月24日下晚自習后在學校寢室公共洗澡間洗完澡摔倒,兩顆門牙被撞斷。2019年9月25日上午,原告父親將原告帶到光山縣麗齒康口腔診所治療,花費醫療費1900元。原告在光山縣××水學校上學期間發生的事故,學校為其購買有校方責任險,且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范圍內。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該承擔責任”的規定。本案中,被告光山縣××水學校作為一所寄宿式學校,應當加強對在校學生的安全教育,完善校方設施,盡量減少和避免校園安全事故的發生,原告在學校寢室公共洗澡間洗澡摔傷,光山縣××水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談X乙作為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應當具備基本的安全識別能力,在洗澡時為避讓他人而導致自己摔傷,對自身的損害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綜合本案情況,本院認為,被告光山縣××水學校應對原告的摔傷承擔40%的責任。對于原告主張的醫療,費1900元,原告提供了相應的票據,本院予以支持。故光山縣××水學校應承擔的賠償費為1900×40%=760元。由于光山縣××水學校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校方責任險,故該760元賠償費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對于原告主張的兩顆牙的后期修復費用21400元,因原告沒有提供正規的醫療機構的證明或進行鑒定,被告某保險公司也不予認可,對此本院不予支持,可待原告該項費用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權利。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談X乙醫療費760元;
駁回原告談X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2元,依法減半收取191元,由被告光山縣紫水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磊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