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X與許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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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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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203民初2404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高XX,男,漢族,住福建省龍海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福建閩旭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雷XX,福建閩旭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被告:許XX,女,漢族,住福建省廈門市翔安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廈門市思明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200854993XXXX。
負責人:施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福建明嘉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福建明嘉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高XX與被告許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被告許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終結審理。
高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許XX立即向高XX賠償損失22126.79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高XX賠償;3.判令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保險責任限額內向高XX賠償;4.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等全部費用。事實與理由:2019年9月7日14時12分許,許XX駕駛閩DXXXXX號車輛沿廈門市思明區湖濱東路東側輔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湖東花園前路段時,因許XX疏忽大意,未注意觀察路面情況,導致車前正面與高XX發生碰撞,造成高XX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高XX被緊急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七四醫院住院救治11天。廈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思明大隊對本次交通事故作出認定,許XX承擔本事故的全部責任,高XX不承擔本案事故的責任。因兩被告拒絕履行賠付義務,故高XX提起本案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支持高XX的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時閩DXXXXX號汽車有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險金額為100萬元及不計免賠的商業第三者險。某保險公司對非醫保部分的醫療費不予理賠,同時對于訴訟費、鑒定費不予承擔。某保險公司已墊付6969.9元應當抵扣。針對高XX訴求具體賠償項目的相關適用標準和計算的意見如下:1.醫療費:高XX提供的正式醫療費發票金額為14906.57元,其中非醫保5868.72元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高XX補充的醫療費發票中大部分金額已由醫保報銷,個人支付的金額僅有381.63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100元認可;3.營養費:未有加強營養建議、也未達傷殘、傷情輕微,不予支持;4.護理費:住院期間11天,參考服務行業平均工資標準按每天139元計算;5.誤工費:高XX未提供誤工損失證明的材料,不應支持。退一步講,因高XX未舉證證明其實際的工作及收入情況,按廈門市最低工資每月1800元計算,誤工期酌情按照住院天數11天進行計算,退一步講,酌情參考醫囑建議全休30天,該天數包含住院天數;6.交通費:未提供票據,不應支持。酌情支持按住院11天每天10元計算。
許XX辯稱,答辯意見與保險公司意見一致,但是非醫保部分的費用和訴訟費都應當由保險公司支付。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9月7日14時12分許,許XX駕駛閩DXXXXX號車輛沿廈門市思明區湖濱東路東側輔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湖東花園前路段時,車前正面與沿湖濱東路車側輔道右側清潔衛生的環衛工人高XX發生碰撞,造成高XX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廈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思明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許XX承擔本事故全部責任,高XX不承擔本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高XX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七四醫院住院救治11天。高XX的《疾病診斷證明書》載明診斷意見:多處軟組織損傷;處理意見:理療、定期復查、全休1月。
另查明:閩DXXXXX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保險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向高XX墊付6969.9元。
庭審中經本院向原告高XX詢問,高XX陳述其在廈門市思明區環衛筼筜所工作,月收入3000元左右,2019年9月7日受傷后至2019年12月27日返崗上班期間其所在單位按基本工資1700余元向其發放工資。本院限定其于庭后一周內提供誤工收入的證明,但其未按規定補充提交相關證明。
以上事實,有高XX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出院記錄、疾病診斷證明書、發票、費用清單、醫療費票據及本院的法庭筆錄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許XX在本案事故中導致高XX受傷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許XX的責任比例為100%。某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承保公司,應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險保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
高XX的各項損失本院認定如下(單位:元):
賠償項目
金額
計算公式/方法
交強險
商業險
保險外金額
醫療費用
賠償限額
醫療費
發票
住院伙食補助費
酌定
營養費
不予支持
小計
死亡傷殘
賠償限額
誤工費
不予支持
護理費
200元/天*11天
交通費
10元/天*11天
小計
以上項目合計
按責任比例計算后合計
抵扣墊付款后
計算說明
1.醫療費。高XX提供的醫療費發票總金額為17021.57元,扣除統籌支付的金額1073.15元后的金額為15948.42元。某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非醫保部分醫療費的金額,且其主張非醫保部分醫療費不予賠償缺乏依據,本院對其不賠付非醫保部分費用的主張不予支持。
2.營養費。高XX醫囑中未體現加強營養,傷情也較為輕微,故對營養費不予支持。
3.誤工費。高XX主張受傷后工作單位僅向其發放部分工資,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故其未能證明因傷造成實際收入減少,故對誤工費不予支持。
4.護理費。高XX主張按照200元/天計算住院期間護理費在合理范圍內,本院予以支持。
5.交通費。高XX主張按照10元/天計算交通費在合理范圍內,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及商業第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高XX12388.52元。本院對高XX的賠償訴求,在前述認定范圍內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高XX各項損失12388.52元;
二、駁回高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0元,減半收取計175元,由許XX負擔。許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款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建發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呂寧
代書記員 廖尤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