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XX與鄭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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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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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811民初619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 2020-02-20
原告:秦XX,女,漢族,住山東省濟寧市太白湖新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郝X,山東公明政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辛X,山東公明政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X,男,漢族,住山東省魚臺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山東金華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
負責人:李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郝XX,女,漢族,該公司員工,住。
原告秦XX訴被告鄭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秦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郝X、辛X,被告鄭X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理人郝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秦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鄭X、某保險公司賠償秦XX醫療費471806.39元、護理費705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800元、營養費14800元、交通費6106元、車輛損失費2200元,共計580272.39元,責任分成后要求賠償秦XX481951.11元;2、訴訟費用由鄭X、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2月27日,鄭X駕駛魯H×××××轎車由南向北行駛時,與由東向西行駛的秦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使秦XX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為維護秦XX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鄭X辯稱,我與秦XX發生交通事故是事實,對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無異,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秦XX的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不足的部分同意按照70%的比例承擔。與事故車輛車主系借用關系。同意對秦XX進行合理合法的賠償。
某保險公司辯稱,1、對事故真實性無異議,我公司需要依法核實駕駛員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等資料,如果可以確認為我公司被保險車輛,且不存在保險規定的免賠情形,則同意在保險限額內賠付。本次事故為主次責任,我公司同意最高按照70%的比例承擔。我公司按照相關規定核定醫療費用。2、依照保險條款的規定,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不應由我公司承擔。3、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50萬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2月27日10時14分許,在濟寧市濟安橋路與龍行路路口北50米處,鄭X駕駛魯H×××××小型轎車沿濟寧市濟安橋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上述地點處時,與由東向西行駛的秦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秦XX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發生后,濟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中區勤務大隊進行了處理,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第37080212019000003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鄭X駕駛機動車觀察避讓情況不夠、措施不當,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慢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秦XX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人行橫道未下車推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秦XX受傷后,在濟寧市任城區人民醫院兩次住院共計112天,花費215955元;在濟寧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6天,花費醫療費248997.39元。診斷為急性特重型顱腦損傷、腦干損傷、創傷性腦疝、創傷性腦挫裂傷、創傷性硬膜下血腫、創傷性蛛網膜下出血、頭皮挫裂傷、肋骨骨折、胸腔積液、腰椎橫突骨折、右側坐骨骨折、膝關節脫位、主動脈夾層等。住院期間需陪護人員兩名,需加強營養。魯H×××××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50萬元商業三者險,發生交通事故時系在保險期間。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本案肇事車輛魯H×××××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因此秦XX的損失應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按比例賠償,超出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鄭X根據其過錯程度按比例承擔。根據鄭X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依法酌情確定鄭X的賠償比例為80%。對于秦XX主張的各項賠償數額,根據秦XX提交的證據及鄭X、某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本院確認如下:1、醫療費,對于秦XX在北京同仁堂(山東)健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濟寧店購買中成藥花費的4520元,因沒有醫囑相佐證,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對于秦XX在北京同仁堂山東醫藥連鎖有限公司濟寧藥店購藥花費的1120元,該用藥醫囑在濟寧市任城區人民醫院出院記錄中有記載,本院予以支持。據此認定秦XX的醫療費為466072.39元;2、護理費,秦XX提交的其與濟寧市優孚家政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及護理費發票真實、合法、有效,能夠證明花費護理費7056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3、車輛損失費,秦XX僅提交了一張購貨清單,不能證明車輛的實際損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4、秦XX其他各項損失經本院確定分別為:住院伙食補助費14800元、營養費74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214元、交通費2500元,以上共計562546.39元。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秦XX各項損失共計84274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秦XX各項損失478272.39元的80%即382617.91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鄭X不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秦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24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秦XX負擔5088元,被告鄭X負擔915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張麗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