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馮XX、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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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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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7民初674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太康縣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王XX,男,漢族,住河南省鹿邑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南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馮XX,男,漢族,住河南省淮陽縣。
被告:甲保險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自貿試驗區(鄭東)商務外環
路24號30層3001-3003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349398XXXX。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經理。
被告:乙保險公司。
住所地:周口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00875412XXXX。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00875412XXXX。
負責人:姚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河南團結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一般授權。
原告王XX與被告馮XX、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乙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馮XX、甲保險公司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54200元、評估費2900元、共計571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8月4日16時許,在太康縣××××村南頭,被告馮XX駕駛車牌號為豫P×××××號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與由南向北李海濤駕駛車牌號為豫A×××××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又與由南向北王玉臣駕駛的原告所有的豫N×××××號小型轎車相撞,導致三車不同程度損壞,車上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由太康縣交通警察大隊事故中隊作出第41162742019000163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馮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的車輛駕駛員王玉臣無責任。原告的豫N×××××小型轎車經評估和實際修理損失為54200元,原告支出評估費2900元。被告馮XX對原告的各項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甲保險公司和被告乙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應當在保險限額范圍內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生至今,三被告沒有給原告賠償,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訴至貴院,請貴院依法公斷判如所請。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原告的身份證、行駛證、車輛登記證書各一份。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
3、被告馮XX車輛行駛證、駕駛證、交強險保單、商業險保單各一份。
4、評估報告書、評估費發票、維修費發票各一份及維修清單。
被告乙保險公司對原告王XX提交的證據質證稱,對證據1、2、4無異議,對證據3,維修發票及維修清單被告乙保險公司要求舉證維修公司的營業執照來核實該公司的真實存在、營業或注銷。維修費用過高,且無法看出是否是本案事故造成的損失維修部分。該評估報告不是通過法院委托的評估機構,被告乙保險公司要求重新鑒定。
被告馮XX未到庭亦未答辯。
被告甲保險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辯。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被告乙保險公司愿意在商業三責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合理的直接損失,交強險賠付部分,被告乙保險公司不承擔評估費、訴訟費,原告還應當提供法院委托的車輛評估報告及維修單,來確定具體直接損失,車輛評估費過高,且不是通過法院委托,被告乙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
被告乙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
本院經審查,對原、被告提供的證據作以下認證,原告提交的證據1、2、3取得形式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內容真實可信,能夠客觀的反映本案主要案件事實,證明力較高,均可認定為有效證據,并可作為本案的定案根據,對原告王XX提交的證據4,因該鑒定書因系原告單方委托,被告乙保險公司申請重新評估,該證據不符合相關規定,不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月2日,被告馮XX作為投保人,將“豫P×××××”號小型客車向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期間為:2019年1月2日0時至2020年1月1日24時止,交強險項下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2019年1月2日,被告馮XX妻子郭煥作為投保人,將100437號小型客車向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期間為:2019年1月3日0時至2020年1月2日24時止,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500000元,且不計免賠。
2019年8月4日4時16時許,在太康縣××××村南頭,被告馮XX駕駛車牌號為豫P×××××的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與由南向北李海濤駕駛車牌號為豫A×××××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又與由南向北王玉臣駕駛的豫N×××××號小型轎車相撞,致三車不同程度損壞、乘坐豫A×××××的小型轎車人李俊陽、乘坐豫N×××××號小型轎車人王XX受傷的交通事故。原告豫N×××××號小型轎車受損后即周口廣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支出維修費54200元。
2019年9月18日河南安諾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受太康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委托出具字(2019)第091852號事故鑒定評估報告書,鑒定結果為:原告事故車輛修復價格為54200元。原告支出鑒定費用2900元。
河南省太康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中隊于2019年8月5日作出第41162742019000163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馮XX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之規定。被告馮XX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海濤無責任,王XX無責任,李俊陽無責任。
被告乙保險公司在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重新鑒定申請書,2019年12月28日河南易德鑒定機構受本院委托出具字(2019)第122821號事故鑒定評估報告書,鑒定結果為:原告事故車輛修復價格為45000元。被告乙保險公司支出鑒定費用2800元。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付,如機動車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包商業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54200元,雖然原告提交的評估報告書與維修發票都顯示是54200元,但原告的評估不符合法律規定,且被告乙保險公司申請了重新鑒定,本院委托鑒定機構鑒定的事故車輛修復價格與原告提交的修復價格存在出入,應以本院委托評估的修復價格為準,原告王XX該項訴訟請求,本院支持45000元。原告王XX支出的評估費由原告王XX承擔,被告乙保險公司重新申請評估支出的評估費由被告乙保險公司承擔。太康縣公安交警大隊事故中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馮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該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適當,對該事故責任認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馮XX的豫P×××××號小型轎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有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000元,被告乙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商業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430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XX車輛損失2000元。
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第三者商業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XX車輛損失43000元。
三、駁回原告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28元減半收取計614元,由原告王XX負擔151元;被告馮XX負擔46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新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王會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