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馮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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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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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民終39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故城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1126809953XXXX。
負責人:趙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XX,河北中衡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馮X,男,漢族,住故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故城縣順達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故城縣人民法院(2019)冀1126民初18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民事判決,改判上訴人減少賠償50000元,不承擔公估費和訴訟費。事實與理由:第一、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馮X車輛損失費數額過高。判決認定車輛損失的公估報告認定大燈40000元、方向機25000元數額過高,認定車輛損失沒有扣除折舊并注明新車購置價,扣除殘值過低。第二、判令上訴人承擔公估費,訴訟費不合法,訴訟費、公估費屬于間接損失,依法不應當由上訴人承擔。
馮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損失15919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2月20日7時30分,原告駕駛冀T×××××號小型轎車在鄭口鎮青年街亮點發型設計工作室門前路段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李翠紅發生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故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負全部責任。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且不計免賠,就賠償事宜雙方未能達成一致。現訴至法院,請依法裁判。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沒有異議,責任認定需核實事故認定書。事故車輛在被告公司投保車損險383838元,對原告起訴的賠償項目被告公司核實行駛證、駕駛證合法有效后,在排除其他免賠事由的前提下,賠償其合理合法的損失。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9年2月20日7時30分,原告駕駛冀T×××××號小型轎車在鄭口鎮青年街由北向南行駛至亮點發型設計工作室門前路段,與前方沿該公路同向行駛李翠紅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后冀T×××××號小型轎車又撞于路邊樹木上,造成李翠紅受傷、車輛及樹木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故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131126500000002203號)認定,馮X負此事故全部責任;李翠紅無責任。根據原告馮X的申請,河北省故城縣人民法院委托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對車輛冀T×××××損失進行評估,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公估報告書》(公估編號:【QTXXX190613】),公估意見為車損金額共計(¥150190)。另查明,冀T×××××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保衡水市分公司投保商業險,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383838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10月15日0時起至2019年10月14日24時止。被保險人為原告馮X,第一受益人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開發區支行。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開發區支行同意被告中國人民財保故城支公司將保險賠償金直接賠付原告馮X。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馮X與被告中國人民財保故城支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原、被告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原告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被告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且不存在被告公司免除保險責任的情形。本保險合同受益人同意將賠償款由被告中國人民財保故城支公司直接賠付于原告,原告由此取得受償權。原告要求被告公司賠償損失之訴,于法有據,予以支持。本案原告馮X受到的車輛損失金額為150190元、鑒定費9000元,共計159190元,在保險合同約定車損限額賠償范圍內。綜上所述,原告馮X要求被告中國人民財保故城支公司賠償損失159190元之訴,證據充分,于法有據,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遂判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第三者商業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馮X車損費、鑒定費共計159190元。
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認為,一審法院依據馮X的申請依法委托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委托程序合法。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均具有相應的資質資格,所出具的公估報告書客觀真實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某保險公司未申請要求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也未提交證據否定公估報告的客觀公正性,該公估報告書具有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特征,應作為認定案涉車輛損失的法定依據。現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公估車輛損失數額過高殘值過低,沒有事實依據也未提交相應證據佐證,其主張不能成立。公估費系為確定車輛損失而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依法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由某保險公司負擔訴訟費符合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的基本原則。故某保險公司主張不承擔公估費、訴訟費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其上訴請求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高永勝
審判員 安 君
審判員 張 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王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