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X、焦X甲等與甲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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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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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8民初418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遂平縣人民法院 2020-01-02
原告:高XX,女,漢族,住河南省延津縣。
原告:焦X甲,女,漢族,住河南省太康縣。
原告:焦X乙,男,漢族,住河南省延津縣。
原告:焦X丙,女,漢族,住河南省延津縣。
四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駐馬店市遂平縣汝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甲保險公司。
負責人:張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河南中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
負責人:彭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河南金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高XX、焦X甲、焦X乙、焦X丙與被告甲保險公司、被告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焦X乙及四原告委托訴訟訴訟代理人賈XX、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被告乙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高XX、焦X甲、焦X乙、焦X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在交強險限額內分別賠償原告損失1100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四原告是受害人焦民軍近親屬。2019年11月18日晚,焦民軍在遂平縣希望大道行走時,受到田海洋駕駛的豫Q×××××號貨車的撞擊,焦民軍倒地受傷后,又受到劉國軍駕駛自己所有的豫A×××××小型客車的輾軋,造成焦民軍死亡。田海洋、劉國軍應承擔該事故全部責任。經查,肇事車輛分別在二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四原告近親屬焦民軍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田海洋、劉國軍理應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877656.05元。由于肇事司機劉國軍已被刑事拘留,尚未定罪判刑,二被告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原告,但二被告不積極賠償。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提起訴訟。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對于原告合理合法損失,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賠償款不超過110000元。原告未主張商業三者險,司機田海洋在本次事故負次要責任,三者險不超過20%的賠償責任。司機田海洋未提交從業資格證及營運證,三者險暫不處理,即使處理,三者險應當免責。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等間接損失。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如肇事車輛與我司承保車輛一致,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不具有免賠事由,我公司同意賠償原告合理合法損失,超出交強險部分應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責任。但本次事故駕駛人駕車逃逸,屬于三者險免責事由,我司不予賠付。我公司應與另一涉事車輛交強險分配交強險數額。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
本院經公開開庭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1月18日19時14分左右,田海洋駕駛豫Q×××××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遂平縣希望大道由西向東行駛到今麥郎食品廠前時,與由南向北橫過公路的行人焦民軍相撞,后劉國軍駕駛自己所有的豫A×××××小型客車由東向西行駛到該處時,輾軋倒在地上的焦民軍,造成焦民軍死亡。事故發生后,劉國軍駕車逃逸。2019年12月1日,遂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做出遂公交認字(2019)第1911181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國軍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田海洋負事故次要責任,焦民軍負事故次要責任。焦民軍于2019年11月27日在遂平縣殯儀館火化,于2019年12月4日被注銷戶口。原告高XX系受害人焦民軍妻子,原告焦X乙系受害人焦民軍長子,原告焦X丙系受害人焦民軍次子,原告焦X甲系受害人焦民軍長女。2018年河南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1874.19元。
田海洋駕駛豫Q×××××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登記車主為遂平縣金鼎建材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5日,遂平縣金鼎建材有限公司在被告甲保險公司為該車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期間均從2018年12月3日0時起至2019年12月2日24時止,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劉國軍駕駛的豫A×××××小型客車為其自己所有。2019年5月31日,劉國軍在被告乙保險公司為該車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期間均從2019年5月31日0時起至2020年5月30日24時止,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上為本案事實。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書證在卷為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生命權受法律保護。田海洋駕駛機動車輛未確保安全,與橫過公路的焦民軍相撞;劉國軍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輾軋已被撞倒在地的焦民軍,致焦民軍死亡,且事故發生后,劉國軍駕車逃逸。經遂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劉國軍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田海洋和焦民軍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該責任認定程序合法,責任劃分公正,適用法律準確,事故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對該責任認定結論本院予以采信。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且無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二被告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四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只涉及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責任限額內的賠償問題,本院只對涉及交強險死亡傷殘責任限額內的賠償項目進行審理認定,對其它賠償項目不予審理。根據焦民軍年齡,按照2018年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死亡賠償金為637483.8元(31874.19元×20年)。只此一項損失數額就超過二被告保險公司承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四原告請求二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分別賠償經濟損失110000元,予以支持。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應與被告甲保險公司分配交強險賠償數額,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本案經調解達不成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高XX、焦X甲、焦X乙、焦X丙經濟損失110000元。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高XX、焦X甲、焦X乙、焦X丙經濟損失1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600元,減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1150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負擔1150元。案件受理費原告高XX、焦X甲、焦X乙、焦X丙已經預交,被告甲保險公司、被告乙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負擔的案件受理費徑行給付原告高XX、焦X甲、焦X乙、焦X丙。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及交納上訴費,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新政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書記員 王二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