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XX與某保險公司、張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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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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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8民初23686號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錢XX,男,漢族,住上海市青浦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上海駟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匡XX,上海駟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X,男,漢族,住江蘇省興化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
負責人:韓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艾XX,上海申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錢XX與被告張XX、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錢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被告張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艾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錢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殘疾賠償金人民幣81,640.80元(68,034元每年計算6年計算系數0.2)、醫療費18,877.25元、護理費9,920元(2,480元每月計算4個月)、營養費3,600元(1,200元每月計算3個月)、住院伙食補助費60元(20元每天計算3天)、鑒定費4,350元、交通費500元、衣物損失費500元、日用品費3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交強險內優先支付)、車損1,700元、律師費5,000元;2、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先行賠付責任,超出或者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的由被告張XX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9年2月7日,被告張XX駕駛的牌號為魯B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及牌號為蘇JXXXX掛重型平板半掛車與案外人李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在青浦區發生碰撞,事發時原告乘坐在案外人車某,故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此起事故經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區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張XX承擔全部責任,原告及案外人無某。被告張XX駕駛的牌號為魯B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投保于被告某保險公司處,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現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協商一致,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張XX辯稱,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有異議。原告駕駛的是無牌無證電動車,且帶人,答辯人不應負全部責任。事故車輛是掛靠的。答辯人未墊付過錢款,日用品費認可,律師費不同意承擔,其它只認可保險公司認可的。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同被告張XX意見。原告駕駛電動自行車載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事故車輛在答辯人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0,000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發后答辯人墊付原告1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對原告訴請意見:醫療費,應扣除伙食費和10%非醫保費用;營養費認可30元每天計算一期;護理費認可40元每天計算一期;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僅認可按50%參與度計算;交通費認可300元;車損不認可;衣物損失費認可100元;日用品費、鑒定費、律師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2月7日9時55分許,被告張XX駕駛的牌號魯B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及牌號蘇JXXXX掛重型平板半掛車與案外人李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在青浦區發生碰撞,造成李某某車某乘客原告受傷和車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XX轉彎未讓直行,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和案外人李某某無某任。被告某保險公司系魯B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承保單位,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發生:醫療費18,811.20元(已扣除住院伙食費),日用品費35元,住院天數3天,律師費5,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已為原告墊付10,000元。
2019年10月22日,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右脛骨遠端骨折,遺留右踝關節功能障礙,構成XXX傷殘。2、原告右脛骨遠端骨折遺留右踝關節功能障礙系原有疾病及與交通事故外傷共同作用所致,外傷占50%左右。3、原告傷后可予以休息180日、營養60日、護理90日。4、需遵醫囑擇期二次手術取內固定,可另予休息60日、營養30日、護理30日。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4,350元。原告的戶籍性質為非農業家庭戶口。
審理中,原告提供:車輛維修費發票及維修清單各1份。被告張XX對真實性無異議,車損不認可。被告某保險公司對真實性無異議,車輛未定損,發票抬頭并非原告,不認可。對此,原告表示發票上載明的名字是案外人李某某,原告和案外人李某某系夫妻關系,該電動車是夫妻共同財產,原告受傷嚴重需住院,李某某去修理,故發票上面寫了李某某的名字。
另,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被告張XX事發時無從業資格證,故商業三者險拒賠,但無法提供告知的書面材料。對此,被告張XX表示不同意商業三者險拒賠,保險公司未告知過無從業資格證,商業三者險拒賠。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公安機關就本起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所依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對此本院予以確認。據此,本院確認被告張XX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事故車輛魯BXXX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根據相關規定,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先行賠償責任,超出部分或不屬保險賠償范圍的由被告張XX依法承擔。對于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商業三者險拒賠的主張,因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保險人已向投保人盡到事發時無從業資格證,商業三者險不賠償的明確說明義務,故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該主張本院不予采納。原告的各項賠償費用具體確定如下:1、醫療費,原告已提供相應證據,扣除不屬于醫療費范疇的伙食費,本院確認為18,811.20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60元、營養費3,600元、護理費9,920元,原告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3、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鑒定意見和原告的戶籍性質,本院酌情確認殘疾賠償金為40,820.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000元。4、交通費,本院酌情確認300元。5、衣物損失費,本院酌情確認200元。6、車輛維修費,本院酌情確認600元。7、日用品費35元,被告張XX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8、鑒定費4,350元,原告已提供相應證據,本院予以確認。9、律師費,也是本起事故給原告造成的財產利益損失,被告應予賠償,本院酌情確認3,000元。
綜上所述,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86,696.60元,其中3,035元由被告張XX承擔,余款83,661.6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扣除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的10,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還應賠償原告73,661.6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錢XX73,661.60元;
二、被告張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錢XX3,03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23.60元,減半收取計1,511.80元,由原告錢XX負擔653.10元,被告張XX負擔858.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小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金春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