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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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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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10民初489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石家莊市鹿泉區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齊XX,女,漢族,住石家莊市平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蓋XX,男。漢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河北喬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804433XXXX。
負責人:王X,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河北冀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齊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齊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蓋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齊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向原告賠償機動車損失,其中包括涉案車輛維修費78165元;吊車費和拖車費4500元,鑒定費4000元;2、本案訴訟所涉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05月18日4時58分許,齊鵬飛駕駛登記在原告名下車牌號為冀A×××××的車輛(以下簡稱涉案車輛)在石家莊市鹿泉區焦寶山建材有限公司內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石家莊市鹿泉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齊鵬飛對本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該交通事故直接導致涉案車輛各項財產損失如下:涉案車輛維修費78165元;吊車費和拖車費4500元。原告作為被保險人為涉案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保單顯示涉案車輛投保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等,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154242元。事故發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就本次事故造成涉案車輛的各項損失承擔理賠義務,但至今未果。無奈,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只好依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向貴院提起訴訟。最后望判如所請。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154242元并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請法庭查明原告行車本、車輛駕駛人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是否在合法有效期內,如在合法有效期內,我公司同意按合同約定及保險約定賠償原告合理合法損失。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我公司不承擔。
齊XX提交證據:
1、鹿泉區宜安鎮利斌汽車修理部出具的涉案車輛修理清單,涉案金額為35320元。平山縣江楊汽車修理廠出具的涉案車輛維修清單,修理費合計42845元,以上修理費共計78165元。吊車費、施救費票據證實支付施救費4500元。評估費票據證實支付評估費4000元。
2、身份證、行車本、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施救現場照片。
3、保單。
4、事故認定書。
某保險公司質證認為,證據1真實性不認可,沒有提交維修發票,并且其中的維修項目存在重復,駕駛室殼顯然是包含左門總成,對此法庭不應采信。施救費包含對車輛車載貨物的施救,并且是在事故發生后將近2個多月后開具的,不能證明與事故關聯性,并且代開企業的名稱并非本案的原告。鑒定費無異議。證據2、3沒有異議。從業資格證庭后查詢后向法庭反饋情況。證據4無異議。
某保險公司提交證據:
1、通話錄音,證明事故發生時原告的車輛系超載。
2、提交保險條款,該條款第11條第3項明確約定了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增加10%的免賠率。
3、投保單,投保人聲明中明確記載了我司已向投保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保險條款,投保人也已經知悉并了解,說明我公司盡到了解釋說明的義務,符合保險法的規定,屬于合法有效的條款,應當免除我司10%的賠償責任。
齊XX質證認為,錄音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該錄音的錄音對象并非投保人,其對超載現象的陳述不具有客觀真實性,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事故原因并未涉及超載,因此該錄音不能作為涉案車輛超載的依據。保險條款中投保人系石家莊順華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而且只有印章,沒有相關人員簽字,保險公司稱該證據達到了向投保人予以說明的證明目的不成立,根據涉案車輛的保單顯示涉案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不計免賠,投保不計免賠的目的就是出現免賠情形時同樣獲得賠償,因此即使本案存在超載的現象,保險公司也不可以享有10%的免賠,況且被告的證據不能證明涉案車輛在事故發生時存在超載的現象,提交的證據也不能證明盡到了充分說明義務。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18日4時58分,齊鵬飛駕駛車牌號為冀A×××××重型載貨汽車,在鹿泉區東焦寶山建材有限公司內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石家莊市鹿泉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齊鵬飛對本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
另查明,冀A×××××重型載貨汽車登記所有人為齊XX,該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附加不計免賠,保險金額154242元,保險期間自2019年02月15日0時至2020年02月14日24時止。事故發生后原告支付吊車費和拖車費4500元。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對車輛損失程度進行評估。本院委托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冀A×××××車輛估損金額為67375元。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40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對交通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本院委托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原、被告雖提出異議,但均未提出相反證據,也未申請評估人員出庭接受質詢,對評估報告本院予以采信,故認定車輛損失金額為67375元。吊車費和拖車費4500元,是原告為施救車輛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予以確認。評估費4000元是原告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關于超載保險人應否享有10%的絕對免賠率。首先從事故認定書中不能認定事故車輛存在超載情形;其次,原告報案記錄原告丈夫陳述貨物重20噸,沒有其他證據印證;再次原告投保不計免賠險,不計免賠險的目的是出現免賠情形時同樣獲得賠償,因此保險公司不可以享有10%的絕對免賠率。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齊XX車輛損失共計7587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3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案件受理費(戶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賬號:62×××47)。逾期不交的依法處理。
審判員 姬文鵬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樊 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