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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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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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81民初520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訥河市人民法院 2019-12-30
原告:陳XX,女,漢族,農民,住黑龍江省訥河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訥河市通江街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30200333300XXXX。
負責人:丁XX,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XX,公司職員。
原告陳XX與被告李劍龍、、華泰保險公司齊齊哈爾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原告將被告華泰保險公司齊齊哈爾支公司變更為華泰保險公司大慶支公司,并又撤回了對被告李劍龍、華泰保險公司大慶支公司的起訴,本院依法予以準許。原告陳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31,470.31元;2.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鑒定費及鑒定交通費。審理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誤工費7,500.00元、財產損失款2,000.00元、法鑒費2,800.00元、鑒定交通費200.00元、訴訟費150.00元,合計12,650.00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7月27日13時許,李劍龍駕駛黑B×××××號豪沃牌輕型廂式貨車與陳XX駕駛電動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劍龍負事故全部責任。陳XX受傷后在訥河市人民醫院治療。李劍龍駕駛的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在華泰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為此,原告訴到法院。
某保險公司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李劍龍在某保險公司承保交強險,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某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超出限額部分不承擔;原告誤工損失無銀行流水證明實際損失,不足以作為誤工損失的實際證據,請人民法院予以確認;鑒定費、訴訟費不在保單約定范圍內,故某保險公司不承擔。
陳XX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在本院開庭時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實交通事故后責任劃分以及原告受傷、手機損壞、車輛受損的事實。
證據二、住院費票據二張,證實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治療的事實,醫療費保險公司已支付理賠款10,000.00元。
證據三、訥河市蒙恩鋁塑門窗廠出具的證明一份、營業執照一份、租房協議書一份、不動產權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獲得賠償誤工損失的標準。
證據四、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鑒定費收據一份,證實原告傷后需要獲得賠償的項目,以及因鑒定需支付的鑒定費用。
證據五、手機購買發票一張、電動車購買發票一張,證明事故造成財產損失,原告在交強險中請求2,000.00元。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本院認證如下:
陳XX提交的證據一、證據二、證據四、證據五,上述證據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陳XX提交的證據三,因沒有提交勞動合同及工資明細,故對營業執照予以采信,訥河市蒙恩鋁塑門窗廠出具的證明的工資收入不予采信,證據三中的其他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7月27日13時40分許,李劍龍駕駛黑B×××××號豪沃牌輕型廂貨司機,沿G231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訥河市鑫實力集團前,超車時與前方同方向向西左轉彎陳XX的駕駛的電動車相撞,致陳XX受傷,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訥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劍龍負該起事故全部責任,陳XX無責任。
李劍龍駕駛的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承保期限內。某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醫療費10,000.00元。
陳XX傷后在訥河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齊齊哈爾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司法鑒定所齊醫二院(2019)臨司鑒15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一)被鑒定人陳XX輕度閉合性顱腦損傷,顏面部皮膚軟組織損傷誤工45日。(二)無需護理。(三)無需營養。(四)美容費需人民幣壹萬貳仟元左右或按實際發生給付。陳XX支付鑒定費2,800.00元,其中誤工項目鑒定費用800.00元。
本案陳XX在訥河市蒙恩鋁塑門窗廠從事勞務,其因交通事故財產損失為電動車(北京現代牌電動車,2019年7月18日購入花費2,800.00元)和手機(華為Nova2plus,2017年11月22日購入花費2,488.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對公民人身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經審查,原告陳XX請求合理費用如下:
1.誤工費,根據黑龍江省行業收入和當地勞動力收入狀況,酌情支持陳XX月工資收入3,500.00元,結合司法鑒定意見,原告誤工費為5,250.00元;
2.財產損失款,交通事故造成電動車和手機損壞,需要維修,本院酌情維修費用2,000.00元。
上述款項合計7,250.00元。
李劍龍駕駛車輛致原告陳XX受傷,李劍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李劍龍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理賠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經計算,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負擔7,250.00元。
按照《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辦法》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其中,鑒定費用2,800.00元,鑒定交通費,雖無票據支持,但確有實際支出,考慮實際消費情況,本院酌情支持200.00元,上述鑒定費用合計3,000.00元,原告陳XX自行負擔2,000.00元。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陳XX交通事故經濟損失款7,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預收150.00元,減半收取25.00元,鑒定費用3,000.00元,合計3,025.00元,由原告陳XX負擔2,000.00元,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負擔1,02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麗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 胡 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