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張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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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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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民初871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滎陽市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陳XX,女,漢族,住河南省滎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滎陽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人員。
被告:張XX,男,漢族,住河南省中牟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陽高新區、七層。
負責人:裴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河南良承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XX與被告張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X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XX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出院后的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鑒定費等45000元,審理過程中變更訴訟請求為85243.66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6月10日8時07分許,張XX駕駛豫A×××××小型客車沿滎陽市科學大道自東向西行駛至科學大道飛龍路東200米處時,與陳XX騎電動自行車同向行駛至該處時相撞,致陳XX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認定,被告張XX負主要責任,陳XX負次要責任。
被告張XX未答辯。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可原告陳述的交通事故的事實,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商業三者險的限額為100萬元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對于超出交強險賠償范圍的部分,應當按照主次責任比例劃分;原告的各項損失,在本院提起訴訟,被告保險公司已就原告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等進行過賠償,重復主張的訴求不應支持;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來看,其左側肋骨僅有五根肋骨骨折,而鑒定意見認定為六根,保險公司不予認可;三期評定期限過長不予認可。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理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6月10日8時7分許,張XX駕駛豫A×××××小型客車沿滎陽市科學大道自東向西行駛至飛龍路交叉口東200米處時,與陳XX騎電動自行車同向行駛至該處時相撞,致陳XX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滎陽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適用簡易程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XX負事故主要責任,陳XX負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陳XX在鄭州瑞祥醫院住院治療28天。
2019年12月12日,河南唯實司法鑒定中心依申請作出豫唯實司鑒中心[2019]臨鑒字第1279號傷殘程度鑒定意見書,鑒定:陳XX左側多發肋骨骨折的傷殘程度為十級;評定陳XX損傷后誤工期120日、營養期60日、護理期60日。陳XX支付鑒定費1300元,鑒定檢查費762元。
2019年8月14日,經本院處理,雙方調解如下:某保險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前賠償陳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住院期間的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21000元。
2018年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74.19元,農林牧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44314元,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為45677元。
本院認為:本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人身傷害,侵權行為人應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滎陽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事故責任和保險合同在保險限額內賠償陳XX的合理損失。
原告的損失應根據有效證據和法律規定的標準審核認定。原告陳XX的損失包括:1.鑒定費1300元、鑒定檢查費762元、誤工費11168.8元、護理費4004.48元,其提交有診斷證明書、出院證、住院病歷、司法鑒定意見書等相關證據,并結合第一次雙方處理意見,本院予以確認;2.營養費,根據其傷情、住院天數及評定意見,本院確認為640元,超出部分,不予認定;3.殘疾賠償金63748.3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根據其傷情、傷殘等級,本院予以確認;4.交通費300元,第一次訴訟時已賠償500元,本次訴訟只存在司法鑒定交通費用,根據鑒定機構住所地及原告居住地,本院酌定為200元。以上損失共計84823.66元。某保險公司賠償陳XX損失84543.26元[63748.38元+3000元+11168.8元+4004.48元+交通費200元+1300元+(762元+640元)×80%];張XX賠償陳XX損失280.4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陳XX損失84543.26元;
二、被告張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陳XX損失280.4元;
三、駁回原告陳XX本案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31元,由被告張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 睿
人民陪審員 彭美麗
人民陪審員 王亞麗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趙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