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XX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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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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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8民初385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遂平縣人民法院 2020-01-02
原告:馬XX,男,漢族,住遂平
縣灈陽鎮(zhèn)建設路255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甲,河南忠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賈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馬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XX委托訴訟訴訟代理人李X甲、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216997.65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4月10日下午,祝永衛(wèi)駕駛豫Q×××××號車在遂平縣玉山街康莊路口,與原告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碰撞,造成原告受傷致殘。該事故經遂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處理認定,祝永衛(wèi)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豫Q×××××號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就原告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提起訴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如肇事車輛的發(fā)動機號和車架號與在我公司投保車輛信息一致,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駕駛員有合法有效駕駛證,無醉駕逃逸等免責情形,我公司愿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合理合法損失,不合理部分請求法院駁回。我公司不是侵權人,根據合同約定,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
本院經公開開庭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4月10日15時38分許,祝永衛(wèi)駕駛豫Q×××××號小型客車沿遂平縣玉山街公路由西向東行駛到遂平縣玉山街康莊路口向左轉彎時,與由東向西行駛馬XX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馬X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遂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祝永衛(wèi)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馬XX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馬XX被送往遂平縣仁安醫(yī)院搶救治療,被診斷為右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右側頭頂部皮下血腫、頭皮撕裂傷、腦震蕩、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于2019年7月10日出院,共住院91天,花費醫(yī)療費35904.59元。被告保險公司已經支付醫(yī)療費10000元。2019年8月21日,駐馬店澤濟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馬XX傷殘程度、后期醫(yī)療費進行鑒定,結論為:馬XX的傷殘等級為九級、后續(xù)醫(yī)療費建議為8000元。馬XX支付鑒定費1360元(含檢查費60元)。本案審理中,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馬XX傷殘鑒定結論不服,在法定時間內申請重新鑒定。本院委托駐馬店蔚康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2019年12月16日,該所出具駐蔚康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57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為原告馬XX右下肢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被告保險公司支付鑒定費(含檢查費)1635元。
祝永衛(wèi)駕駛的豫Q×××××號車車主為谷勝華。2018年10月28日,谷勝華在被告保險公司為該車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2018年河南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1874.19元,2018年河南省居民服務業(yè)和其它服務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39522元。上為本案事實。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書證在卷為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身體健康權和財產權受法律保護。祝永衛(wèi)駕駛機動車輛未確保安全,與原告馬XX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馬XX受傷和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遂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原告馬XX無責任,祝永衛(wèi)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該責任認定程序合法,責任劃分公正,適用法律準確,本院予以采信。根據該責任認定,祝永衛(wèi)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且無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被告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應扣除原告馬XX請求不合理數額,本院予以采納。原告馬XX支付的鑒定費系為確定賠償數額而支付的必要費用,系直接經濟損失,其自行委托鑒定機構所作九級傷殘鑒定結論雖被推翻,被告保險公司仍應承擔原告馬XX支付的鑒定費,且被告保險公司也未提交其不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的合同約定,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不承擔鑒定費的理由,不予采納。
對原告馬XX的經濟損失,本院核定為:1、關于醫(yī)療費,原告住院期間支付醫(yī)療費35904.59元,后續(xù)醫(yī)療費8000元,共計43904.59元,有醫(yī)療費票據、住院病歷、司法評定建議書為據,予以認定;2、住院伙食補助費為4550元(50元×91天);3、住院期間營養(yǎng)費為1820元(20元×91天);4、關于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原告馬XX雖未提交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陪護證明,但原告馬XX右下肢粉碎性骨折,確須專人護理,其請求按照2018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務業(yè)和其他服務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賠償1人護理費,予以支持,護理費為9853.43元(39522元÷365天×91天×1人);5、關于誤工費,原告馬XX從受傷住院之日即2019年4月10日至確定十級傷殘前一日即2019年12月15日,誤工日共計250天,按照2018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務業(yè)和其他服務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誤工費為27069.86元(39522元÷365天×250天);6、關于殘疾賠償金,根據原告馬XX傷殘程度和年齡,按照2018年河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殘疾賠償金為63748.38元(31874.19元×20年×10%);7、精神撫慰金酌定5000元;8、交通費為1820元(20元×91天);9、關于車輛損失,原告未提交車輛定損結論、車損評估結論和維修清單,其請求賠償車輛維修費1900元,不予支持;為減少當事人訴累,本院酌情支持車輛維修費1000元;10、鑒定費1360元(含檢查費),有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費(含檢查費)發(fā)票為據,予以認定。原告馬XX的經濟損失共計160126.26元。原告馬XX經濟損失未超過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被告保險公司應予全部賠償。扣除被告保險公司已經支付給原告馬XX10000元,應再賠償原告馬文150126.26元。本案經調解達不成協(xié)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馬XX經濟損失150126.26元。
二、駁回原告馬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555元,減半收取2277.5元,重新鑒定費用163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案件受理費原告馬XX已預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負擔的案件受理費徑行給付給原告馬XX。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及交納上訴費,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新政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書記員 王二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