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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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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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2民終59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6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女,漢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開發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X,福建華忠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
負責人:施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嚴X,福建明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陳XX因與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2019)閩0203民初151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陳XX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陳XX的一審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重審;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保險事故發生后,駕駛人蘇文武在事故中受傷,其離開現場是為了就醫,蘇文武在被醫院治療后,意識狀態恢復清醒的第一時間報警(離事故發生不足6個小時),并到交警大隊配合調查,調查結束后再入住屏南縣。2.根據屏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的事實也明確認定蘇文武不屬于肇事逃逸。3.對于保險條款“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理解,該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對于格式條款理解有歧義,即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以不利于格式合同制作方,應理解為為逃避自身義務和法律追究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4.陳XX的車輛本身就有報警功能,該車輛所屬的捷豹路虎智能馭領緊急救援服務中心第一時間向屏南縣公安局報警,所屬車輛報警也應認定為陳XX一方報警的方式。5.對于保險條款第24條的理解,陳XX在一審中對條款提出不同理解,應做出有利于其的理解,但一審判決書中對此并沒有予以說明。6.一審法院對何德彪的筆錄沒有全面看待,對魏良的筆錄的內容也予以忽視。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1.本案陳XX上訴超過上訴期,不應進入二審程序,應裁定駁回陳XX的上訴。2.一審認定蘇文武駕駛閩DXXXXX號路虎車追尾造成對方車輛翻車、受困和對方4人不同程度受傷后,符合保險條款約定的“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之責任免除情形并判決某保險公司免賠,認定事實依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3.保險條款的表述內容和道交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對駕駛人規定的法定義務完全一致,與道交法“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的根本目的完全一致,不存在不同理解,強調駕駛人事故后履行法定義務不得隨意離開現場,且保險條款也無須以有無逃逸作為唯一免賠情形。本案中,陳XX聲稱因蘇文武治療緊迫需離開現場,然而蘇文武是在身體活動自如的情況下隱瞞駕駛員身份攔車強行離開現場、伙同親屬躲進遠離事故地點的醫院、規避交警調查,當晚就診時神志清楚且檢查無不良后果,但其他傷者或骨折或傷殘,而陳XX一方漠視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現上訴稱保險條款應作不利解釋和違背公平沒有事實依據。4.根據道交法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強制性規定,事故中的駕駛人即當事人應當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報警后,駕駛人應當保護現場、不得隨意離開并配合調查和如實陳述。陳XX車輛的報警功能,解決的是本車在事故中的安全服務保障,這是陳XX和汽車廠商之間的內部合同約定,汽車廠商根本不清楚事故現場真實的駕駛員、駕駛員有無違法違規駕駛因素、交通事故現場傷亡情況,沒有且根本無法處理也不能代替駕駛員履行法定義務,按照陳XX的邏輯,所有駕駛人都可以甩包給救援中心、隨意離開現場讓警方無法找到駕駛員、不履行前述法定義務、不配合警方現場調查處理,因此陳XX主張車輛有報警功能、捷豹路虎救援中心的車輛報警應認定其系陳XX一方的報警方式,該主張于法相悖、不能成立。5.保險事故并非等同于交通事故本身,交通事故只是是否構成保險事故的情形之一,一起事故是否應當理賠,應當結合保險合同和保險法規定處理。本案陳XX及其配偶駕駛員蘇文武作為索賠一方沒有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及時通知保險人,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難以確定,結合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某保險公司不應理賠。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庭依法裁定駁回上訴,或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陳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在其商業險承保范圍內賠償陳XX閩DXXXXX小型轎車經濟損失260000元(具體車輛損失以實際評估報告為準)。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2018年7月19日,陳XX就其所有的閩DXXXXX號路虎牌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盜搶險、第三者責任保險、指定修理廠險、不計免賠率險種,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26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9日。根據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約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一)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同日,陳XX在投保單上簽字,以加黑字體確認“保險人已向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適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免賠率與免賠額、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適用條款等),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本人作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
2019年2月12日21時33分許,蘇文武駕駛閩DXXXXX小型轎車于屏鳳線15KM+500M處路段與前方吳志雄駕駛的閩AXXXXX輕型普通貨車發生追尾相撞,致閩AXXXXX輕型普通貨車側翻,造成蘇文武、吳志雄和閩AXXXXX輕型普通貨車乘員蘇忠進、劉和強、甘振興不同程度受傷和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后“捷豹路虎智能馭領緊急救援服務中心”及路人向屏南縣公安局報警,交警于2019年2月12日21時52分到達事故現場。2019年3月16日,屏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蘇文武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并載明“事故發生后,蘇文武離開事故現場,并于2019年2月13日10時許到屏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接受調查”、“送檢的蘇文武血液中乙醇成分未檢出”。
另查明,事發后,蘇文武從事故現場跑進路旁??康拈}AXXXXX號輕型貨車上,情緒激動地要求駕駛員何德彪趕緊把車開走。開車路上何德彪問“是不是你開車”蘇文武答“不是?!焙蔚卤雴枴斑@個情況還是要報警一下,120救護車報一下。”蘇文武沒回答,一直在車上搖搖晃晃,過了一會拿過何德彪手機說要打電話,拿過去后又沒打。何德彪遂撥打110報警。蘇文武快到長橋衛生院的時候下車,并說“我記住你了,我記住你了?!?019年2月12日10時左右,蘇文武到其親屬魏良家,魏良安排其友柳波開車送蘇文武到古田醫院就診,古田縣醫院門診病歷載明“時間:2019年2月13日0時35分;主訴:頭部被車撞傷疼痛半小時;現病史:半小時前頭部被車撞傷疼痛,無惡心、嘔吐;體格檢查:神清,心肺(-),頭面部見皮膚擦傷”。蘇文武半夜醒來后報警自首。2019年2月13日14時48分,蘇文武到屏南縣醫院就診并于2019年2月19日出院。
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主張陳XX一方在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通知保險人致使保險事故性質、原因不明并因此主張免責,其應就該項免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F屏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已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事故性質、原因予以認定,且并未將蘇文武酒駕作為事故原因之一;某保險公司以蘇文武就診使用具有解酒作用的納洛酮且在事發后13小時才到交警大隊接受調查為由推定蘇文武系酒駕,但納洛酮的功用并非僅限解酒,故某保險公司的推斷并不足以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事故性質、原因的認定,故某保險公司主張的上述免責事由一審法院不予認可。但根據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約定,駕駛人在事故發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就該免責條款,陳XX已在投保單上簽字確認保險人已作明確說明,故上述免責條款應依法認定為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并迅速報告交警。蘇文武雖因事故受傷,但其事發后并未就近選擇醫院治療,足以證明事故并未造成其急需離開現場立即救治的嚴重后果,且結合醫院病歷及蘇文武事發后攔車至親屬家等行為可認定其并不存在不能親自或叫人代為撥打電話報警的事由,現其未依法保護現場、報告交警即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符合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責情形,某保險公司可據此免責。綜上,陳XX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據此,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駁回陳XX的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經查,雙方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陳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成立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案涉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明確約定,“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該條款內容意思表示清楚,且某保險公司已通過加黑加粗的形式向投保人陳XX作出提示,陳XX亦在投保單中簽字確認某保險公司就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等內容及法律后果向其進行了明確說明,其已充分理解并接受。因此,陳XX上訴提出對于該格式條款應當以不利于格式合同制作方進行理解的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因車輛駕駛人蘇文武在事故發生后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等相關規定依法采取相應措施,既未及時報警也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即棄車離開現場,客觀上符合保險條款關于“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情形,一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可據此免責故判決駁回陳XX的訴訟請求,判決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陳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5200元,由上訴人陳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葉炳坤
審判員 陳 杰
審判員 胡 欣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汪林輝
書記員 陳榮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