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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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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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3民初926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 2020-03-06
原告:董XX,男,漢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XX,河南栗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河南浩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董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XX委托訴訟代理人薛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董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支付的第三者損失23100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0月9日2時5分,原告董XX(副駕駛楊學嶺)駕駛豫N×××××號重型貨車沿商登高速由西向東行駛至106公里+500米處,與道路中央護欄相撞,造成車輛損壞、路產損失的交通事故。經高速交警部門認定,董XX負事故全部責任。豫N×××××號車在被告處購買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現原告已向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睢縣公司賠償路產損失231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涉案車輛在公司投保有交強險、100萬元的三者險和不計免賠,但是,事故發生時,原告處于增駕A2實習期內,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半掛牽引車,故公司不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2、本案產生的訴訟費用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0月9日2時5分,原告董XX(副駕駛楊學嶺)駕駛豫N×××××號重型貨車沿商登高速由西向東行駛至106公里+500米處,與道路中央護欄相撞,造成車輛損壞、路產損失的交通事故。經高速交警部門認定,董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已向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睢縣公司賠償路產損失23100元。豫N×××××號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及保險金額為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間自2019年2月25日0時起至2020年2月24日24時止。
另查明,原告董XX購買的豫N×××××號車掛靠在河南運興物流有限公司經營貨物運輸,車輛在檢驗有效期內。該車駕駛員董XX持有準駕車型為A2的機動車駕駛證,在增駕實習期內,且具有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副駕駛楊學嶺持有準駕車型為A2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有效期內。該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保險金額100萬元的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率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12月31日14時起至2019年12月31日24時止。
本院認為,原告董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之間系財產保險合同關系,原告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對于因保險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損失,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應當在機動車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付。關于被告辯稱,事故發生時,原告處于增駕A2實習期內,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半掛牽引車,故公司不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但是,被告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原告董XX處于增駕A2實習期內,在持有準駕車型A2機動車駕駛證7年以上的人員陪同下駕駛事故車輛,屬于保險公司免責情形,故被告的該項答辯理由不能成立,對該答辯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被告認為原告提供的賠償路產損失的收據非正規發票,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因該收據雖非正規發票,但是該收據和賠償通知書、路產損失清單上均加蓋有路產管理和收費單位的印章,且能相互印證,故對被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關于原告董XX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第三者損失23100元的訴訟請求,因原告對路產損失已履行賠償義務,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董XX支付的第三者路產損失23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8元,減半收取計18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耿偉亞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 侯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