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XX與某保險公司、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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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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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20民初2449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2020-02-10
原告:阮XX,男,漢族,住上海市奉賢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俞X,上海創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X,男,漢族,。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義烏市。
主要負責人:方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上海松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阮XX與被告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12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俞X、被告王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228,730.85元(已扣除被告王XX墊付的45,000元),其中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先行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中優先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王XX負責賠償。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10日23時40分許,在奉賢區育秀路進通陽路西約200米處,被告王XX駕駛蘇FXXXXX小客車與騎自行車的原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王XX負事故全部責任。經查,事故車輛蘇FXXX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后經鑒定,原告因傷構成XXX傷殘,傷后可休息150天、營養60天、護理60天,擇期拆除內固定后還可休息60天、營養30天、護理30天。
被告王XX辯稱,對事故的發生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事故車輛蘇FXXX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應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事發后墊付過45,000元,要求一并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的發生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事故車輛蘇FXXXXX在我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對于原告的傷殘等級持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以重鑒結果為準;醫療費中應扣除非醫保用藥及伙食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營養費、護理費標準過高,誤工費標準不認可,交通費、衣物損金額過高,鑒定費、律師費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1、原告所述的交通事故發生經過、責任認定以及原告的傷殘等級、“三期”期限等情況屬實;2、事故車輛蘇FXXX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3、事發后被告王XX已墊付原告45,000元;4、原告因傷住院治療16.5天,加上門急診治療,共支出醫療費52,458.70元(含二次手術費用,且已扣除伙食費288元);5、原告因本次事故還支出護理費1,550.15元(10天)、鑒定費2,850元、律師費5,000元;6、原告雖系本市農村戶口,但在事發時已在本市奉賢區南橋鎮江海新村XXX號XXX室(自購商品房)居住滿一年以上;7、事發時,原告系上海金陵出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出租車駕駛員,因本次事故導致誤工,造成誤工損失。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的陳述,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被告王XX的駕駛證復印件、蘇FXXXXX車輛的行駛證復印件、保單復印件、門急診病歷、醫療費票據、出院小結及費用清單、護理費發票、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票、律師費發票、房產證復印件及居住證明、上海金陵出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勞動合同及延期證明、承包結算單等證據予以佐證,經庭審質證,本院均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依法予以賠償。本案中,被告王XX駕駛車輛蘇FXXXXX發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因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故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先行賠付(商業三者險賠付比例為100%),不足部分由被告王XX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對于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系由本院依法委托的具備相關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程序合法,內容真實。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的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原告的各項損失,其中醫療費52,458.70元,由相應的門急診病歷及醫療費票據等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住院伙食補助費,本院按照20元/天及實際住院天數16.5天計算為330元;營養費,本院根據原告的傷情酌情按照40元/天,期限參照鑒定意見確定的90天計算為3,600元;護理費,原告主張金額中有10天存在重復計算,本院予以扣除后為10,544.82元;誤工費,因原告系出租車駕駛員,本院酌情參照本市交通運輸行業平均工資標準7,564元/月,期限參照鑒定意見確定的210天計算為52,948元;殘疾賠償金,原告主張按照本市城鎮居民標準計算,于法有據,具體根據XXX傷殘計算20年為136,06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根據其傷殘情況酌定為5,000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中優先賠付;交通費,本院根據原告的就醫情況酌情認可400元;衣物損,本院根據事故情況酌情認可200元;鑒定費2,850元及律師費5,000元,系原告合理損失,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原告的各項損失合計為269,399.52元,除鑒定費、律師費外,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120,200元(含醫療費用10,000元,死亡傷殘110,000元,財產損失200元),不足部分141,349.52元及鑒定費2,8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責予以全額賠付;律師費5,000元,不屬于保險公司賠付范圍,應由被告王XX全額賠償。鑒于被告王XX已經墊付45,000元,原告應當返還40,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阮XX損失264,399.52元;
二、原告阮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王XX墊付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30元,減半收取計2,365元,由原告阮XX負擔65元,由被告王XX負擔2,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夏君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 姜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