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匡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皖15民終31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6
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804433XXXX。
負責人:王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匡XX,女,漢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葉集區,系受害人儲成剛妻子。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儲X甲,男,漢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葉集區,系受害人儲成剛兒子。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儲X乙,女,漢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葉集區,系受害人儲成剛長女。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儲X丙,女,漢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葉集區,系受害人儲成剛次女。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楊XX,男,漢族,住河北省新樂市。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行唐縣新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行唐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25MAXXXFHF70。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匡XX、儲X甲、儲X乙、儲X丙、楊XX、行唐縣新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葉集區人民法院(2019)皖1504民初16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死亡賠償金按照安徽省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商業三者險按照30%的比例賠付或者發回重審(不服金額188886.92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匡XX、儲X甲、儲X乙、儲X丙、楊XX、行唐縣新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受害人儲成剛在城鎮工作和生活的證據不足;2、一審判決認定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照40%比例賠償,沒有任何依據且違反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3、本案產生的訴訟費用與某保險公司無關,某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
匡XX、儲X甲、儲X乙、儲X丙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楊XX、行唐縣新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匡XX、儲X甲、儲X乙、儲X丙因儲成剛死亡造成的事故損失合計394419.6元;2、楊XX、行唐縣新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負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9年7月21日16時35分,儲成剛駕駛“宗申”牌電動三輪車,沿姚星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京珠線1060KM+200M處時,與沿京珠線由北向南行駛的由楊XX駕駛冀A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冀AXXXXX)發生碰撞,致儲成剛受傷,經六安市中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三輪車受損。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楊XX承擔次要責任。冀A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為行唐縣新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所有,冀AXXXXX車為楊XX所有,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為維護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7月21日16時35分,儲成剛駕駛“宗申”牌三輪電動車,沿姚星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京珠線1060KM+200M處姚星路與京珠線交叉口處右轉彎時,與京珠線由北向南行駛的楊XX駕駛的冀A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冀AXXXXX)發生碰撞,致儲成剛受傷,三輪電動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發生。儲成剛受傷后被送往六安市中醫院搶救,花去醫療費17000.11元,后于2019年7月22日1時23分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儲成剛承擔主要責任,楊XX承擔次要責任。事故認定書中載明儲成剛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系非機動車。2019年8月15日,儲成剛的近親屬匡XX、儲X甲、儲X丙及儲X乙與楊XX簽訂一份《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約定除保險賠償外,楊XX額外賠償50000元等,協議下方有儲X甲和楊XX簽名。受害人儲成剛生于1963年1月6日,事發時年齡為56周歲,戶籍地址為六安市葉集區。儲成剛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妻子匡XX、兒子儲X甲、長女儲X乙、次女儲X丙。2019年8月14日,孫崗鄉永豐村民委員會出具一份證明,證明儲成剛生前長期與其子儲X甲在葉集區共同生活、居住。2019年8月14日,陽光新都會小區物業出具了一份證明,證明該小區3#3單元405室業主為儲X甲,該戶于2017年入住,同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還有其父母。2019年8月19日,六安市葉集區源通商貿中心出具了一份工作證明,證明儲成剛系其聘用工人,從2017年7月開始一直在單位從事貨物裝卸工作,月工資3200元。楊XX駕駛的冀A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在行唐縣新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及1000000元且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一審法院認為,交警部門依據事實和法律,認定儲成剛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楊XX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當事雙方均未提出異議,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儲成剛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匡XX、儲X甲、儲X乙、儲X丙作為儲成剛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故儲成剛死亡的損失,應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份額內先予賠付;超出部分因儲成剛車輛為非機動車,故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事故責任賠償40%;不足或不屬某保險公司賠償的部分,應由肇事方按事故責任賠償40%。受害人儲成剛雖系農村戶口,匡XX、儲X甲、儲X乙、儲X丙提交了葉集區孫崗鄉永豐村委會的證明、葉集區陽光新都會小區物業的證明及六安市葉集區源通商貿中心的工作證明,以證明儲成剛生前在城鎮居住、工作滿一年;某保險公司對此雖有異議,但未舉證反駁,故一審法院認為儲成剛死亡的相關損失可按安徽城鎮居民標準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訴請過高,結合事故后果及事故責任劃分,一審法院酌定35000元。處理因事故產生的交通及誤工費用過高,且不能明確說明支出原因、時間、人次,但考慮其搶救及喪葬實際需要,一審法院酌定8000元。楊XX支付的50000元,是其自愿在保險賠償范圍外對匡XX、儲X甲、儲X乙、儲X丙的額外補償,且不因該款的支付而向某保險公司追償,屬楊XX自主處分其民事權利,應予準許。因此,某保險公司要求在保險賠償內扣除該50000元的答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認可。綜上,一審法院認定儲成剛的死亡損失為:1、醫療費17000.11元;2、死亡賠償金687860元(34393元/年X20年);3、喪葬費37189元;4、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0元;5、處理因事故產生的交通及誤工費用8000元;6、車損2000元;其中第1項中的10000元、第2項中的29811元、第3項、第4項、第5項及第6項合計12200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賠償;第1項中的7000.11元及第2項中的658049元合計665049.11元按事故責任比例,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40%即266019.65元,以上兩項賠償合計388019.65元。因事故損失在保險范圍內已足夠賠償,且楊XX已額外補償了50000元,故楊XX和行唐縣新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無需承擔事故賠償責任。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匡XX、儲X甲、儲X乙、儲X丙醫療費10000元、死亡賠償金29811元、喪葬費3718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0元、處理因事故產生的交通及誤工費用8000元、車損2000元,以上合計12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付清;二、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匡XX、儲X甲、儲X乙、儲X丙醫療費7000.11元、死亡賠償金658049元合計665049.11元的40%即266019.65元,于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付清;三、駁回匡XX、儲X甲、儲X乙、儲X丙對楊XX、行唐縣新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四、駁回匡XX、儲X甲、儲X乙、儲X丙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7216元,減半收取360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3400元,由匡XX、儲X甲、儲X乙、儲X丙負擔208元。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1、本案的死亡賠償金應按何種標準計算;2、一審判決確定的商業三者險賠償比例是否適當。
關于焦點一,《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農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鎮的合法暫住證明,在城鎮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經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的(短期回農村探親等不視為中斷),人身損害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一審中匡XX、儲X甲、儲X乙、儲X丙提交提交了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陽光新都會小區物業出具的證明、六安市葉集區源通商貿中心出具的工作證明等證據,充分證明儲成剛生前在城鎮居住、務工滿一年以上的事實,一審判決本案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安徽省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焦點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三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失超出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一方有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二)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三)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四)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中載明“儲成剛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系非機動車”,事故各方對該份事故認定書均未提出異議,在一審中某保險公司也未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對該三輪電動車是否屬非機動車做鑒定,應視為其對此權利的放棄。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楊XX駕駛涉案機動車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某保險公司作為涉案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理應在商業險內承擔40%的替代賠償責任。一審判決確定的商業三者險賠償比例適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7216元,減半收取360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136元,由楊XX、行唐縣新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247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07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應軍
審判員 王 蕓
審判員 馬 龍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郝先春
書記員田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