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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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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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81民初106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耒陽市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劉X,男,漢族,現住耒陽市。
委托代理人:何XX,湖南溥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址:耒陽市蔡子池街道辦事處金盆居委會五一東路236號。
負責人:劉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資XX,湖南教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X與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XX、被告委托代理人資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604468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7年5月17日,被保險人劉X為渝BXXXXX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以及不計免賠等其他險種。車輛損失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1604468元。保險期限:自2017年5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止。
2018年4月30日,案外人雷京頻駕駛渝BXXXXX號車沿耒陽市水東江至(途徑大市),從大市往耒陽市區行駛,至耒陽市虎家橋上時,雷京頻駕車駛出橋外掉到河里,造成渝BXXXXX號車受損。事故發生后,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理賠,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予辦理。2018年8月7日,耒陽市交警大隊委托衡陽名偉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渝BXXXXX號車進行價格認證。2018年10月10日,衡陽名偉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名價車【2018】176號價格認證結論書,認證標的損失為1631120元。經過價格認證,渝BXXXXX號車的修復價格已經超過了保險責任限額。因此,原告請求被告按照保險限額1604468元予以賠償。事故發生至今,原告未得到合理的賠償。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涉嫌故意制造涉案事故,請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實。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涉案事故發生時如無合法有效的行駛證及駕駛證,被告不承擔保險責任。退一步講,即使涉案事故客觀發生,原告訴請的賠償金額也高于其實際價值。該車是二手車輛,在2014年其轉讓的價款是92萬元。因此,其最高保額也應當為該車的實際價值92萬元。在推定該車存損的情況下,被告最多承擔92萬元的保險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原告劉X提出的證據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據2、保險單及報案記錄;證據3、駕駛證、行駛證;上述證據符合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的要求,能夠證明原被告所主張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予以佐證。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4、價格認證結論書。證明投保車因事故致損1631120元的事實。對此結論書,被告雖然提出異議,但在本院釋明的期限內未對該結論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書,應視為放棄重新鑒定的權利。對被告提供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申請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轉移登記聯、朱傳林、王藝郡身份證、駕駛證復印件、證明車輛轉讓價格。被告質證認為該組證據缺乏真實性、合法性,且與本案缺乏關聯性。本院認為,本案訟爭的標的系二手車,該車的實際價值與本案存在關聯性,且也原告在法庭上陳述一致。故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該組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予以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渝BXXXXX號車由原告劉X購買的二手車,轉讓價82萬元。該車未辦理過戶手續,仍登記在原車主王藝郡名下,但實際由原告劉X支配。2017年5月17日,被保險人劉X為渝BXXXXX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以及不計免賠等其他險種。車輛損失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1604468元。保險期限:自2017年5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止。2018年4月30日,案外人雷京頻駕駛渝BXXXXX號車沿耒陽市水東江至(途徑大市),從大市往耒陽市區行駛,至耒陽市虎家橋上時,雷京頻駕車駛出橋外掉到河里,造成渝BXXXXX號車受損。原告當即向被告報險并向耒陽市公安機交通警察大隊報案,經耒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托,衡陽名偉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渝BXXXXX號車交通事故損失的價格認證結論書認證,認證標的的損失價格為人民幣1631120元。由于被告對原告的交通事故存在疑問。2019年1月30日,被告向衡陽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報案。經公安機關調查取證,不能認定原告存在主觀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但原、被告雙方就保險金賠償一直協商未果,原告逐訴至本院,請求如上。
開庭后,原告在合理期限內申請對交通事故的成因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湖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事故成因進行鑒定。由于該事故離鑒定時間較長,事故現場留下的痕跡已不存在,原告也無法提供相應的材料,致使鑒定中心無法得出結論。
本院認為,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即給付義務尚未確定的合同。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僅投保人承擔繳納保險費的義務,而保險人的賠償義務是以保險事故的發生為前提的,而財產保險是以損失補償原則為前提,在保險事故發生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必須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對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失進行補償。在被保險人受到約定的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時得到補償。其補償的數額必須等于損失,被保險人不能獲得多于損失的補償。本案中,原告雖然不是被保險車輛登記車主,但系車輛的實際車主。為此,對被告辯稱主張原告不具有保險利益,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原告作為被保險車輛的實際車主,與被保險車有事實上的經濟利益及相關的財產權益,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保險利益。因此,對被告的辯稱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在庭審中查明,被保險車原告以82萬元購買,由于交通事故車輛已經嚴重毀損,修復費用大于其實際價值,應推定為全損。本案中,雖然保險公司以超出實際價值收取保費的方式不妥,但保險理賠不宜突破財產損失補償原則,保險的目的在于彌補損失而非獲取利益。否則,保險公司將面臨更大的道德風險。因此,本院認為應以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82萬元來計算理賠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故原告劉X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其保險限額1604468元予以賠償,本院部分支持82萬元。同時,被告某保險公司通過不確定保險價值的方式收取高額保費,多收取的部分應予退回。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原告劉X保險賠償金82萬元;
二、駁回原告劉X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9240元,減半收取962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鐘 瑋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代理書記員 張曉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