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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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09民初2761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2020-02-28
原告:李XX,男,漢族,戶籍地上海市徐匯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上海鈞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上海鈞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上海市虹口區。
負責人:朱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X,某保險公司員工。
原告李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律師、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盧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在機動車保險范圍內賠償滬BXXXXX小型普通客車維修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36,800元、施救費1,200元、評估費600元,合計38,600元。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在機動車保險范圍內賠償滬BXXXXX小型普通客車維修費25,200元、施救費1,200元、評估費600元,合計27,000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8日19時35分許,原告駕駛其所有的滬BXXXXX小型普通客車在本市中環內側ZNXXX01前1米處與案外人趙某某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經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李XX與趙某某承擔同等責任。在本次事故中,滬BXXXXX小型普通客車受損,經評估,車輛維修費為36,800元,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600元,并產生施救費用1,200元。滬BXXXXX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處購買車損險并不計免賠,保險期間2018年12月24日00:00:00起至2019年12月23日23:59:59止,本次事故發生在上述保險期間內。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如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交強險保單、商業險保單、維修費發票、維修清單、施救費發票、施救牽引服務作業單。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本起交通事故事發經過、責任認定均無異議。被告同意賠付重新評估的車輛維修費25,200元,對施救費1,200元和原告支付的評估費600元也同意賠付。因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承擔同等責任,被告后續要追償,故相關費用承擔由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如下:達智公司評估費發票。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8日19時35分許,原告駕駛其所有的滬BXXXXX小型普通客車在本市中環內側ZNXXX01前1米處與案外人趙某某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經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李XX與趙某某承擔同等責任。
滬BXXXXX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處購買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期間2018年12月24日00:00:00起至2019年12月23日23:59:59止。商業險中,機動車損失險賠償限額為173,089.60元,并購買不計免賠,事發時在保險期間內。
事故發生后,原告委托上海拯救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施救,為此支付施救費1,200元;另,原告為確定滬BXXXXX小型普通客車損失,委托上海堅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評估結論為滬BXXXXX車輛修復費用在評估基準日2019年7月8日的評估價值為:36,800元。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600元。
審理中,被告請求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評估,本院遂通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委托上海達智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智評估公司),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評估。達智評估公司出具滬達資評報字(2019)第F1429號《委托司法鑒定報告》,評估結論為: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滬BXXXXX車輛損失在評估基準日2019年7月8日的評估價值為:25,200元。原、被告對此評估報告均無異議。被告為此支付評估費2,000元,自愿承擔該費用。
本院認為:原、被告保險合同成立,雙方均應依法恪守合同義務。原告向被告投保車損險,并對車損險購買不計免賠,被告應依約就原告保險車輛的損失承擔保險賠償責任。達智評估公司出具的司法鑒定報告在程序與實體上均合法,本院確認滬BXXXXX小型普通客車的損失金額為25,200元。被告同意承擔施救費1,200元及兩次評估費,與法不悖,本院予以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保險范圍內賠付原告李XX車輛維修費25,200元、施救費1,200元、評估費600元,合計2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75元、減半收取237.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本案評估費2,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審判員 李勤彥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王曉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