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XX、牛XX等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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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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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民初490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 2020-03-03
原告:曹XX,男,漢族,住衡水市桃城區。
原告:牛XX,女,漢族,住衡水市桃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系原告牛XX之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衡水市經濟開發區。
負責人:李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多X,系被告單位職工。
原告曹XX、牛XX與被告、王軍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XX、原告牛XX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多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軍良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曹XX、牛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曹XX醫療費4410.11元,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共計1962元,共計6372.11元。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牛XX醫療費4939.54元,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共計5472元,共計10411.54元。二原告交通費共計1000元,財產損失(包含手機、手表、鞋、衣物、電車)共6000元,三期鑒定費共1200元。以上共計24983.65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5月8日9時,王軍良駕駛冀T×××××號車沿勝利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張志美味肉食店門口,與前方同向行駛的曹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載乘牛XX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失,曹XX、牛XX受傷,曹XX紅米NOTE手機、卡西歐手表、褲子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了解,冀T×××××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發后,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未果。原告認為被告王軍良作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保險人,依法應當在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據此,特依法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50萬元),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對原告合理合法損失,首先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承擔,超出部分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對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費用,我公司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即原告提供的證據一、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據二、醫療費發票17張(曹XX8張、牛XX9張)。證據三、二原告病例2分(曹XX10張、牛XX11張)。證據四、鑒定報告2分及鑒定費發票一張。證據五、財產損失照片及購買憑證共計16張。證據六、牛XX的半年流水單一份。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5月8日9時,被告王軍良駕駛冀T×××××號車沿勝利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張志美味肉食店門口,與前方同向行駛的原告曹XX駕駛的載乘有被告牛XX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被告曹XX手機(紅米NOTE)和卡西歐手表帶損壞,被告曹XX、牛XX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王軍良負事故全部責任,曹XX無責任,牛XX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曹XX、牛XX于2018年5月8日在衡水市第五人民醫院入院治療,2018年5月11日,二被告出院。被告曹XX花費醫療費共計3900.11元,被告牛XX花費醫療費共計4429.54元。2018年6月20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衡水市分行人力資源部出具《扣罰說明》:我單位職工牛XX于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間休病假19天,扣罰當月19天的工資與績效,合計3800元整。2019年9月19日,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委托衡水市司法鑒定中心對曹XX、牛XX此次事故受傷所需誤工期、護理期、營養費進行鑒定,2019年9月27日,衡水市司法鑒定中心出具衡司鑒[2019]臨鑒字第99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曹XX誤工期15日,營養期為7日,無需護理。另出具衡司鑒[2019]臨鑒字第99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牛XX誤工期為15日,營養期為7日,無需護理。為此,原告曹XX、牛XX支付鑒定費1200元。2019年12月20日,原告曹XX、牛XX撤回對被告王軍良的起訴。
另查明,王軍良駕駛的冀T×××××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122000元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500000元,并投保有不計免賠。保險日期為2018年4月7日至2019年4月7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提供的有效證據及庭審筆錄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王軍良駕駛的冀T×××××號小型客車在保險期間內與原告曹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載乘原告牛XX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曹XX、牛XX受傷及財產損失,冀T×××××號小型客車在被告中華聯合財保公司投保有商業險并投保有不計免賠,被告中華聯合財保公司應當在承保的范圍內予以賠償。
本案原告因案涉事故產生損失數額具體如下:原告曹XX醫療費憑票本院予以認定,共計3900.11元。關于原告曹XX的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營養費,原告于2018年5月8日住院治療,2018年5月11日出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認。經查,《河北省省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補助100元。故,本院對原告曹XX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予以支持?!逗馑兴痉ㄨb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中鑒定意見原告曹XX誤工期限為15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但,原告曹XX并未提供所從事工作性質的相關證據,故本院參照適用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9947元進行計算,故原告曹XX的誤工費為1635元,本院對此予以支持?!逗馑兴痉ㄨb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中鑒定意見原告曹XX營養期為7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應當是傷情需特殊營養的,才能賠償營養費,營養費標準一般掌握每天30元。故,原告曹XX的營養費應為210元,本院對此予以支持。關于原告曹XX的護理費,雖然經衡水市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衡司鑒[2019]臨鑒字第99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無需護理。但,原告在院期間因有家屬護理,護理費確系發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員、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經查,原告的護理人員并無收入,護工的勞務報酬標準應當參照適用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9947元進行計算。即:每天為109元,原告護理期限為3天。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327元予以支持。
原告牛XX醫療費憑票本院予以認定,共計4429.54元。關于原告牛XX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原告于2018年5月8日住院治療,2018年5月11日出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認。經查,《河北省省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補助100元。故,本院對原告牛XX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予以支持?!逗馑兴痉ㄨb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中鑒定意見原告牛XX營養期為7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應當是傷情需特殊營養的,才能賠償營養費,營養費標準一般掌握每天30元。故,原告牛XX的營養費為210元,本院對此予以支持。關于原告牛XX的誤工費,被告在庭審中辯稱該金額遠超我市一般居民收入水平,但未提供出任何足以反駁的證據予以證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衡水市分行人力資源部出具的《扣罰說明》證明原告牛XX誤工期間為19天,減少收入為3800元,故本院對原告牛XX誤工費3800元予以支持。關于原告牛XX的護理費,雖然經衡水市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衡司鑒[2019]臨鑒字第99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無需護理。但,原告在院期間因有家屬護理,護理費確系發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員、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經查,原告的護理人員并無收入,護工的勞務報酬標準應當參照適用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9947元進行計算。即:每天為109元,原告護理期限為3天。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327元予以支持。
關于鑒定費1200元,因該鑒定費用為二原告未確定遭受的損害所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費用,應由被告中華聯合財保公司承擔。關于二原告支出的交通費1000元,被告辯稱原告未提供票據,請法院酌定。因二原告雖未提供相關交通費用票據予以證明,但交通花費確為實際發生,故本院對此交通費用酌定200元。關于二原告的財產損失6000元(包含手機、手表、鞋、衣物、電車),原告提供有財產損失照片及購買憑證進行證明,本院對此予以確認且被告中華聯合財保公司對此損失予以認可。故,本院對二原告的財產損失6000元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曹XX醫療費3900.1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誤工費1635元、護理費327元、營養費210元,共計6372.11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牛XX醫療費4429.5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誤工費3800元、護理費327元、營養費210元,共計9066.54元;
三、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曹XX、牛XX鑒定費1200元、交通費200元、財產損失6000元,共計7400元;
四、駁回原告曹XX、牛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150元,其中,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37元,原告曹XX、牛XX負擔1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朱志猛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 戴帥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