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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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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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1102民初2825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樊X,男,漢族,住山西省臨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山西泰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山西翰儒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樊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晉1102民初786號民事判決書,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訴,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晉11民終178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車的車輛損失97220元、施救費3000元、鑒定費3900元,合計104120元,扣除已賠付的58066.88元,還需被告賠付46054.12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8月13日6時許,樊X駕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后帶×××車沿離石區信義工業大道行駛至天源物附近路段時,與同向前方葛皆軍駕駛的×××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后帶×××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離石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14110242018000027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樊X負全部責任,當事人葛皆軍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委托了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了公估報告書,公估結論為涉案車輛×××、×××的核損金額為97220元,施救費為3000元,評估費為3900元,合計104120元。在2019年1月4日被告賠付了68065.88元,剩余金額為46065.12元,仍需被告賠付。
被告辯稱,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相關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雙方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2018年8月13日6時許,樊X駕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后帶×××車沿離石區信義工業大道行駛至天源物附近路段時,與同向前方葛皆軍駕駛的×××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后帶×××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離石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14110242018000027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樊X負全部責任,葛皆軍無責任。
經被告申請,本院委托山西易車度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號/×××車的車損進行了鑒定,該中心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了鑒定意見:該車由于本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費用為83159元。涉案車輛產生的施救費為3000元。2019年1月4日,被告賠付車主車輛損失費58065.88元。
×××/×××車登記在榆林雙利安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實際所有人為樊X。涉案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為220800元。
本院認為,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公正、合理,應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樊X負全部責任,因車輛×××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賠付原告車輛損失費,核減被告已支付的費用58065.88元,故由被告賠付原告車輛損失費28093.12元(83159元+3000元-58065.88元)。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付原告樊X車輛損失費28093.12元。
二、駁回原告樊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5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白 毅
人民陪審員王吉才
人民陪審員王小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 記 員王曉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