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龍祠環衛渣土工程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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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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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09民初2483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2020-02-21
原告:上海龍祠環衛渣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
法定代表人:龍XX,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上海鈞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上海鈞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上海市虹口區。
負責人:徐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上海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龍祠環衛渣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祠環衛工程公司)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龍祠環衛工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律師、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律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龍祠環衛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在機動車保險范圍內賠償滬DXXXXX重型自卸貨車維修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17,900元、施救費3,900元、評估費3,500元,合計125,300元。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在機動車保險范圍內賠償滬DXXXXX重型自卸貨車維修費63,400元、施救費3,900元、評估費3,500元,合計70,800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23日12時許,黃生學駕駛原告所有的滬DXXXXX重型自卸貨車在S20內側43KM處與他人駕駛車輛發生三車事故。經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黃生學承擔全部責任。該事故造成滬DXXXXX車輛受損,并產生施救費3,900元。經評估,車輛維修費117,900元,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3,500元。原告在被告處為上述車輛購買車損險并不計免賠,保險期間2018年7月22日00時00分起至2019年7月21日24時00分止,本次事故發生在上述保險期間內。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如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證、神行車保機動車保險單、維修費發票、機動車輛維修價格清單明細表、價格評估報告書、評估費發票、道路清障施救牽引服務作業告知單、施救費發票。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本起交通事故事發經過、責任認定均無異議。因事發時原告未為涉案車輛辦理道路運輸證,且提供的行駛證年檢有效期至2017年,故被告予以拒賠。如需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意見如下:關于車輛維修費,經重新評估,車輛維修費金額為63,400元,具體應理賠金額由法院依法判決;關于施救費,金額偏高,根據事發地點和施救情況以70%比例承擔較為合理;關于評估費3,500元,系原告單方委托,應由原告自行負擔;關于重新評估費3,200元,由法院依法認定。
被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如下:達智公司評估費發票。
原告則認為無道路運輸證不屬于免賠事項,保險公司應對原告損失予以賠付;施救費系事故車輛在施救過程中實際產生費用,堅持訴請金額;第一次評估費3,500元同意由原告自行負擔。
原告另補充提供行駛證材料,以證明2019年原告已按期年檢,并年檢合格。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23日12時許,黃生學駕駛滬DXXXXX重型自卸貨車在S20內側43KM處與他人駕駛車輛發生三車事故。經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黃生學承擔全部責任。
滬DXXXXX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處投保商業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7月22日00時00分起至2019年7月21日24時00分止。商業險中,機動車損失險賠償限額為285,480元,并購買不計免賠,事發時在保險期間內。
事故發生后,原告委托上海拯救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施救,為此支付施救費3,900元。另,原告為確定滬DXXXXX車輛損失,單方委托上海天磊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評估結論為滬DXXXXX北奔牌NDXXX0DD5J6Z00重型自卸貨車于基準日的修復費用為:117,900元。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3,500元。
審理中,被告請求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本院遂通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委托上海達智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智評估公司),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評估。達智評估公司出具滬達資評報字(2019)第F1352號《委托司法鑒定報告》,評估結論為: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滬DXXXXX車輛損失在評估基準日2019年5月23日的評估價值為:63,400元。被告為此墊付評估費3,200元。原、被告對此鑒定報告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原、被告保險合同成立,雙方均應依法恪守合同義務。原告向被告投保車損險,并對車損險購買不計免賠,被告應依約就原告保險車輛的損失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被告辯稱原告事發時未辦理道路運輸證予以拒賠,然雙方對此并無特別約定,且無道路運輸證不屬于免責條件,故被告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達智評估公司出具的司法鑒定報告在程序與實體上均合法,雙方對此亦無異議,本院確認滬DXXXXX重型自卸貨車的損失金額為63,400元。關于施救費,有道路清障施救牽引服務作業告知單、上海拯救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發票為憑,被告要求按照70%比例承擔責任無法律依據,本院確認施救費為3,900元。原告同意自行負擔評估費用(第一次)3,500元,本院予以照準。被告墊付的評估費3,200元,系查明保險車輛損失的必要費用,應由被告承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保險范圍內賠付原告上海龍祠環衛渣土工程有限公司車輛維修費63,400元、施救費3,900元,合計67,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482.50元、減半收取741.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本案評估費3,2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審判員 李勤彥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王曉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