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陳XX、原審被告王X甲、江西瑞州汽運集團瑞泰汽運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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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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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陜08民終2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萬載縣。
負責人:王X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暴XX,陜西宇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男,漢族,住陜西省米脂縣。
原審被告:王X甲,男,漢族,住陜西省定邊縣。
原審被告:江西瑞州汽運集團瑞泰汽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冷XX,經理。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陳XX、原審被告王X甲、江西瑞州汽運集團瑞泰汽運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定邊縣人民法院(2019)陜0825民初27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被上訴人的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以及三者車輛無責交強險賠償數額共計36652元。2、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本案系三方事故,被上訴人的損失,首先應由上訴人及另一無責車輛寧XX號車的承保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一審未扣除無責車輛交強險賠償限額有誤。2、鑒定機構在出具鑒定意見后又出具補正意見,隨意更改鑒定所依據的標準及鑒定內容有誤,一審采信該補正意見有失公正。
陳XX辯稱,對上訴人提出的第一個上訴理由可以接受,第二個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住院期間存在誤工損失,鑒定機構的補正意見應予以采信。
王X甲、江西瑞州汽運集團瑞泰汽運有限公司未提出陳述意見。
陳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決三被告賠償因此次交通事故對原告造成的損失:醫療費22692.82元、誤工費42145.6元、護理費15900元、營養費31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600元、殘疾賠償金66638元、鑒定費3120元、后續治療費12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交通費1517元、住宿費310元,三輪車修理費4980元、拖車費1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補助費9003元,以上共計203486.42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9月30日,被告王X甲駕駛被告江西瑞州汽運集團瑞泰汽運有限公司所有的贛XX號重型貨車與原告陳XX駕駛的雙力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定邊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王X甲與原告陳XX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在定邊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06天,后又在寧夏醫科大學總醫院門診復查,共計花醫療費22693.03元,被診斷為:1、左側第4—8肋骨骨折、右側6—8肋骨骨折、肺挫裂傷;2、蛛網膜下腔出血;3、左側顳部硬膜外血腫;4、右顳葉腦挫裂傷并血腫形成;5、左側顳骨及顴弓骨折。經陜西榆林高科法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原告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后續治療費12400元,誤工期180天、護理期166天(106天+60天)、營養期166天(106天+60天)。又查明,原告陳XX父親陳治云,農民;原告陳XX母親閆秀梅,農民;原告陳XX父母共生育有三個子女;原告陳XX兒子陳誠,學生。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被告王X甲駕駛被告江西瑞州汽運集團瑞泰汽運有限公司所有的贛XX號重型貨車與原告陳XX駕駛的雙力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定邊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王X甲與原告陳XX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被告陳XX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發生事故時在保險期內,故原告陳XX的賠償應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首先賠付,不足部分在商業險中進行賠付。鑒于被告江西瑞州汽運集團瑞泰汽運有限公司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的交強險及商業險的保險金額足以賠付原告的訴請,故被告王X甲及江西瑞州汽運集團瑞泰汽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賠付責任。原告訴請由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誤工、護理、后續治療、傷殘賠償金等費用的合理請求,理由充分、證據確鑿,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陳XX醫療費10000元,傷殘賠償金66638元、誤工費35496元(197.2元×180天)、護理費7866元(100元×166天=16600元)、車輛維修費2000元,以上共計122000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陳XX醫療費、后續治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車輛維修費、車輛施救費、精神撫慰金、贍養費、撫養費共計30359.91元。{醫療費12692.82元[22692.82元(原告訴請)-10000元]、后續治療費12400元、護理費8734元(16600元-7866元)、營養費3320元(20元×166天)、住院伙食補助費5300元(50元×106天)、交通費290元、車輛維修費2980元(4980元-2000元)、車輛施救費1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被贍養人、撫養人生活補助費共計9003元(原告訴請)}×50%=30359.91元。三、被告王X甲、江西瑞州汽運集團瑞泰汽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給付款項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一次性付清。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00元,鑒定費3120元,共計5120元,由原告承擔1287元,被告承擔3833元。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被上訴人陳XX、原審被告王X甲、江西瑞州汽運集團瑞泰汽運有限公司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30日14時許,陳XX駕駛雙力三輪車與王X甲駕駛江西瑞州汽運集團瑞泰汽運有限公司所有的贛XX號重型貨車相撞后,又與陳星壇駕駛的寧XX號小轎車相撞,造成陳XX、陳星壇受傷,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定邊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陳XX、王X甲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陳星壇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陳星壇駕駛的車輛投保有交強險。本院二審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陳XX駕駛三輪車與王X甲駕駛的重型貨車及陳星壇駕駛的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陳XX、陳星壇受傷及三車受損,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陳XX、王X甲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陳星壇無責任。王X甲駕駛的車輛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陳星壇駕駛的車輛亦投保有交強險,該事故發生在投保車輛的保險期限內。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應扣除無責車輛交強險賠償限額,被上訴人陳XX對此無異議。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被上訴人陳XX的合理損失,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首先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險的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所承保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限額范圍內按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一審未扣除無責車輛交強險賠償限額有誤,依法予以糾正,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成立,故對被上訴人陳XX的合理損失,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其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并扣除無責方寧XX號小轎車交強險無責賠償限額12100元后,再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限額范圍內按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此外,鑒定機構對被上訴人陳XX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因存在打印錯誤,出具司法鑒定意見補正書予以糾正,一審經審查,采信該補正書,且判決所確定的誤工期及護理期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故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不予采信司法鑒定意見補正書的上訴理由,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僅對交通事故無責方交強險限額未予扣除有誤,某保險公司的該上訴請求成立,依法予以糾正,其他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定邊縣人民法院(2019)陜0825民初278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遲延履行責任告知條款。
二、變更定邊縣人民法院(2019)陜0825民初278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由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陳XX醫療費、后續治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車輛維修費、車輛施救費、精神撫慰金、贍養費、撫養費、鑒定費,共計25869.91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2000元,由陳XX負擔20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8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10元,由陳XX負擔11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6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高慧云
審判員 惠莉莉
審判員 霍 韜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楊 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