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縣興茂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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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6民初588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夏邑縣人民法院 2020-03-05
原告:夏邑縣興茂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426MAXXXE8K7J。
法定代表人:劉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班XX,商丘市夏邑縣立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1609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594889XXXX。
負責人:秦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邱X,河南中錦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夏邑縣興茂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茂運輸公司)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委托代理人邱X到庭參加了訴訟。因雙方爭議較大被告申請重新評估,依法轉為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15日再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班XX,被告委托代理人邱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興茂運輸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評估費、施救費、汽油費,合計5725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
2019年6月24日,原告的一輛豫N×××××江鈴威龍重型自卸貨車,由其司機王熱鬧駕駛至夏邑縣××前劉村窯廠倒車時,翻入路邊的溝里,造成涉案車輛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王熱鬧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商業險,原告的損失,被告至今未賠付。現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在查明本次事故真實,肇事司機及車主擁有合法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道路運輸人員從業資格證、車輛營運證等不存在保險免賠的情況下,對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我公司在承保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2、原告車輛損失評估金額過高,我公司不予認可,請法院依法核實認定,過高部分不應支持;3、評估費、施救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原告提交的營業執照和涉案車輛行駛證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單復印件以及被告提交的河南明眾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車輛損失評估報告(重新評估)、鑒定費票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車輛損失價格估價結論書系原告方單方委托,被告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評估,原、被告對重新評估結論均無異議,對原告的車輛損失應當以河南明眾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重新評估報告為準。原告提交的施救費發票形式、來源合法,且原告車輛受損應有一定的施救費支出,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駕駛證、資格證復印件,經本院庭后核實,內容真實,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6月24日,原告車輛駕駛員王熱鬧駕駛原告的豫N×××××號江鈴重型貨車,在夏邑縣××前劉村窯廠倒車時,翻入路邊的溝里,造成涉案車輛損壞。2019年9月4日,夏邑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20190624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熱鬧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本事故,原告支出施救費4100元。受原告委托,商丘至誠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作出商丘至誠車物損估字(2019)290號價格評估結論書,結論為豫N×××××號江鈴重型自卸貨車的車輛損失金額為49500元,原告支付評估費1200元。庭審中,被告以原告的價格估價結論書系原告方單方委托為由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評估。受本院委托,河南明眾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車輛損失價值評估報告書,結論為豫N×××××號江鈴重型自卸貨車的損失價值為45040元,被告支付評估費2000元。
另查明,原告的豫N×××××號江鈴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處投保了金額為35000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就涉案被保險車輛訂立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嚴格履行義務。原告作為本案被保險車輛的車主,依約繳納了保險費,是被保險車輛的受益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現原告的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被保險車輛損失,故被告作為保險人應承擔保險賠付責任。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實際損失為車輛損失費45040元、施救費4100元,以上合計49140元,均屬保險賠償范圍,故應由被告在保險限額內予以承擔。評估費系為查明案件事實,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原、被告就評估涉案車輛損失所支出的評估費由雙方各自承擔。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在本案合同中未約定,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付原告夏邑縣興茂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費45040元、施救費4100元,合計49140元;
二、駁回原告夏邑縣興茂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32元,由原告夏邑縣興茂運輸有限公司負擔23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付德運
審判員 呂 樸
審判員 段**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 彭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