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某保險公司、劉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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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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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3民初2464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陳XX,男,漢族,宿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X,上海翰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上海翰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X,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上海首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X,男,漢族,。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yè)場所河南省周口市。
負責人:張XX,總經(jīng)理。
原告陳XX與被告劉X、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被告劉X、被告王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27,464.0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0元(20元/天×8天)、護理費3,600元(40元/天×90天)、營養(yǎng)費3,600元(40元/天×90天)、誤工費36,000元(6,000元/月×6個月)、殘疾賠償金136,068元(68,034元/年×20年×0.1)、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2,850元、衣物損失費500元、修車費1,500元、交通費1,000元、律師費6,000元,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劉X、王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9年1月15日8時許,被告王XX駕駛蘇HXXXXX小型客車在本市楊鑫路出蕰川公路東約200米處違章停車,被告劉X騎電動自行車沿楊鑫路逆向行駛至事發(fā)地點時,與原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致原告受傷,車輛損壞。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劉X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王XX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無責任。蘇HXXXXX小型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
被告劉X辯稱: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醫(yī)療費無異議,其余各項費用均不認可。事發(fā)后被告劉X支付給原告500元,原告承諾不再向被告劉X主張任何權利。
被告王XX辯稱,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醫(yī)療費無異議,其余各項費用均不認可。蘇HXXXXX小型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沒有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
被告某保險公司書面辯稱,被告某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合計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1萬元;誤工費應提供誤工證明材料,殘疾賠償金應提供鑒定報告,合計不超過11萬元;衣物損失、修車費應提供發(fā)票,合計不超過2,000元;案件受理費、鑒定費、律師費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月15日8時許,被告王XX駕駛蘇HXXXXX小型客車在本市楊鑫路出蕰川公路東約200米處違章停車,被告劉X騎電動自行車沿楊鑫路逆向行駛至事發(fā)地點時,與原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致原告受傷,車輛損壞。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劉X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王XX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無責任。
蘇HXXXXX小型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事故發(fā)生時在保險期間內(nèi)。交強險責任限額為122,000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事發(fā)后,原告支出醫(yī)療費27,464.07元(已扣除其中的伙食費45元),原告住院8天。被告劉X先行支付原告500元。
2019年6月19日,復旦大學上海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書,結論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致右髕骨粉碎性骨折,目前遺留右膝關節(jié)功能喪失25%以上構成XXX傷殘,傷后可予以休息120日、營養(yǎng)60日、護理60日,遵醫(yī)囑擇期二次手術取內(nèi)固定,可另予休息60日、營養(yǎng)30日、護理30日。原告支付鑒定費2,850元。
2019年6月27日,寶山區(qū)楊行鎮(zhèn)四季花城居民委員會出具居住證明,證明原告于2017年7月1日起至今居住于上海市寶山區(qū)。
2019年7月10日,天津沃趣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出具證明,證明原告自2017年7月20日至今提供兼職勞務配送服務,月均勞務費4,000元。原告提交的中國民生銀行賬戶(賬號XXXXXXXXXXXXXXXX)顯示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間摘要顯示為“mtpp”或者“美團”轉入的款項金額合計98,890元,之后至2019年6月27日無摘要顯示為“mtpp”或者“美團”的款項轉入。
審理中,原告與被告劉X達成一致意見,被告劉X在保險范圍以外賠償原告21,794元(包括二期醫(yī)療費),扣除被告劉X已經(jīng)支付的500元,被告劉X還應支付21,294元,原告與被告劉X之間的賠償事宜一次性處理完畢,再無其他糾紛。
本院認為,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劉X、王XX系侵權人,根據(jù)事故責任及當事人的交通方式,原告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應由被告王XX承擔40%的賠償責任。原告與被告劉X就被告劉X的賠償金額達成一致意見,可予準許。且因原告與被告劉X達成的一致意見,本院不再判決被告劉X、王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主張的損失,1、關于醫(yī)療費27,464.07元,確系原告因治療事故所致傷害而支出的費用,本院予以支持;2、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160元,原告主張符合相關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3、關于護理費3,600元,本院根據(jù)本市護工市場一般標準認為原告主張屬合理范圍,予以支持;4、關于營養(yǎng)費,本院根據(jù)原告?zhèn)樽们榇_定為2,700元;5、關于誤工費36,000元,本院根據(jù)原告提交的天津沃趣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證明及銀行流水,認為原告主張屬合理范圍,予以支持;6、關于殘疾賠償金136,068元,事發(fā)前原告已在本市城鎮(zhèn)地區(qū)連續(xù)居住、工作滿一年以上,原告主張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可予支持;7、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原告主張符合相關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8、關于鑒定費2,850元,確系原告為處理事故支出的費用,本院予以支持;9、關于衣物損失費,本院酌情確定為300元;10、關于修車費,原告車輛確實在事故中受損,本院酌情確定為300元;11、關于交通費,原告因就醫(yī)等產(chǎn)生交通費實屬必然,本院酌情確定為500元;12、關于律師費,本院酌情確定為5,000元。
上述費用中,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殘疾賠償金105,000元、衣物損失費300元、修車費300元。被告王XX應賠償醫(yī)療費6,985.6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4元、護理費1,440元、營養(yǎng)費1,080元、誤工費14,400元、殘疾賠償金12,427.20元、鑒定費1,140元、交通費200元、律師費2,00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陳XX醫(yī)療費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殘疾賠償金105,000元、衣物損失費300元、修車費3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二、被告劉X賠償原告陳XX21,794元,扣除被告劉X已經(jīng)支付的500元,被告劉X還應支付21,294元,原告陳XX與被告劉X因本次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糾紛一次性解決,無其他爭議,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三、被告王XX賠償原告陳XX醫(yī)療費6,985.6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4元、護理費1,440元、營養(yǎng)費1,080元、誤工費14,400元、殘疾賠償金12,427.20元、鑒定費1,140元、交通費200元、律師費2,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四、原告陳XX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2,328元,由原告陳XX負擔1,542元,由被告王XX負擔78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施麗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施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