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XX與陳X、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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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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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924民初628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射陽縣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戴XX,女,漢族,住江蘇省射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射陽縣合德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陳X,男,漢族,住江蘇省濱海縣。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
負責人:蔡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錢XX,江蘇天帆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在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該公司員工。
原告戴XX與被告陳X、以及第三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先適用簡易程序,后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分別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3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兩次開庭,原告戴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陳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錢XX、第三人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戴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財物損失合計152370元(已扣除乙保險公司墊付的37808.75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7日18時0分許,陳X駕駛蘇J×××××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蘇J×××××號重型倉柵式貨車,行駛至射陽縣臨海鎮街道海印大道東宇餐廳門前路段,與戴XX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事故致戴XX受傷住院治療,車輛損壞。交警部門認定,戴XX與陳X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陳X駕駛的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乙保險公司為戴XX墊付部分醫療費。因協商未果,故依法提起訴訟。
陳X辯稱,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事發后我為戴XX墊付了部分費用,戴XX也向我出具了收條。
甲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事發后我司為戴XX墊付了1萬元醫療費。陳X駕駛的車輛在我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含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我司不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醫療費以票據為準,要求扣除20%的非醫保用藥;營養費認可47天,10元/天標準;住院伙食補助費認可47天,18元/天;護理費認可47天,80元/天;誤工費認可47天,按照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5元/年計算;殘疾賠償金認可;精神撫慰金認可;交通費認可47天,每天10元;財物損失沒有評估不予認可。
乙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請求:請求法院判決原、被告優先償還我司墊付款37808.75元。事實和理由:事故發生后我司為戴XX墊付醫療費37808.75元,請求法院判決優先償還我司墊付款。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故發生、責任認定、投保情況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事故發生后,甲保險公司為戴XX墊付1萬元醫療費、陳X墊付3000元,乙保險公司墊付37808.75元醫療費。受射陽縣訴前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委托,鹽城市第四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對戴XX的傷殘等級,誤工、護理、營養期限進行鑒定后于2019年8月8日作出鑒定意見書,其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戴XX因交通事故受傷致左側顳枕葉、右側基底節區挫傷伴小血腫等,目前后遺顱腦外傷后精神障礙(器質性神經癥樣綜合征)(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構成人體損傷十級傷殘。2.建議誤工期限180日,護理期限60日(住院期間2人護理,出院后1人護理),營養期限60日。戴XX為此支出鑒定費3322元。戴XX不服該鑒定意見認定的傷殘等級,向本院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依法委托連云港正達司法鑒定中心對戴XX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該鑒定中心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鑒定意見書,其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戴XX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目前遺留精神障礙(人格改變),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構成人體損傷十級殘疾。戴XX為此支出鑒定費3200元。
2019年11月7日,射陽縣臨海鎮頭廠村村委會出具證明一份,主要內容是:戴XX在外打工多年,2018年12月因交通事故受傷,一直在家休息。
對戴XX的涉案損失認定如下:
1.醫療費:99774.41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戴XX在射陽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47天,該項費用為30元/天*47天=1410元。
3.營養費:參照鑒定結論,該項費用為15元/天*60天=900元。
4.誤工費:事發時,戴XX年滿51周歲,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因其居住在農村,本院酌定按照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其誤工費,參照鑒定結論,該項費用為20845元/年÷365天*180天=10280元。
5.護理費:參照鑒定結論,該項費用為80元/天*(60+47)天=8560元。
6.殘疾賠償金:47200元/年*20*0.1=94400元。
7.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酌定2000元。
8.交通費:本院酌定1000元。
9.財物損失:戴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損壞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證實,本院酌定800元。
以上1-3計102084.41元,4-8計116240元,9計800元,合計219124.41元。
本院認為,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故甲保險公司應賠償戴XX各項損失(102084.41-10000+116240-110000)*60%+120800=179794.65元,扣除已墊付的10000元醫療費,甲保險公司還應賠償戴XX169794.65元,其中支付給戴XX131985.9元,支付給乙保險公司37808.75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戴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財物損失合計169794.65元,其中支付給戴XX131985.9元(此款匯入本院案款專戶,戶名:射陽縣人民法院案款專戶,賬號:62×××30,開戶行:中國銀行射陽支行營業部),支付給乙保險公司37808.75元(此款匯入以下賬戶,戶名: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賬號:53×××12,開戶行:中國銀行江蘇省分行營業部;
二、駁回原告戴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48元(原告戴XX已預繳),由原告戴XX負擔449元,被告陳X負擔2899元;鑒定費用6522元(原告戴XX已預繳),由原告戴XX負擔3645元,被告陳X負擔2877元。(陳X墊付的3000元與其應負擔的訴訟費、鑒定費合計5776元相抵后,陳X還應支付給戴XX277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唐文靜
審判員 張玲玲
審判員 姜海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彭嫵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