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鄂0902民初488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孝感市孝南區人民法院 2020-01-14
原告:李XX,男,漢族,住湖北省孝昌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X、尹X,湖北山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參加訴訟活動,代為陳述訴訟請求及相關事實理由,代為調查收集證據,代為提交證據資料,代書法律文書,代簽有關法律文件,代為提起、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調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14號房及20-23層8-14號房。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000877603XXXX。
負責人:張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湖北民本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提出各類申請,代為選定鑒定機構,代為調解,代為提起上訴。
原告李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尹X,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理賠款57158元、評估費2000元、施救費1000元,共計60158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9年7月11日,原告駕駛鄂A×××××號車沿長征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中百超市門前時,因操作不當導致鄂A×××××號車與道路東側的隔離花壇相撞,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孝感市交警三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全部責任。事發后,原告按照被告公司的指示將車輛拖至被告公司指定維修地點維修,花費拖車檢修費1000元。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在被告綜拓一部一團隊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告公司理賠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而原告委托國宏信價格評估集團有限公司對本案事故車輛損失價格進行評估,經評估,該事故車輛的車輛損失價值為57158元,原告向該評估公司支付評估費2000元。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故訴至貴院,請求判如所判令。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保險公司對事故事實沒有異議,在事故處理過程中,保險公司已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但原告無故不接收保險公司的定損結果,拒絕在保險公司指定處進行維修,并且事后也不告知保險公司其后期維修地點,阻礙保險公司核實查勘,重新定損,其不利后果應全部由原告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證據五收據、評估報告、評估費發票,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收據載明的不是支付施救費的內容,故對原告提交的收據依法不予采信,因被告在舉證期內向本院申請重新評估,故應以重新評估的結果為準,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評估報告的證明目的不予采信,而評估費,是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合理的費用,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對評估費發票予以采信;2.被告申請重新評估的評估報告,是由本院依法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機構及人員作出的,被告沒有提供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因而,應認定其證明力,且該評估報告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理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李XX于2019年5月22日在被告處為其所有的鄂A×××××號車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125506.4元,保險期間均自2019年5月23日0時至2020年5月22日24時。2019年7月11日,原告李XX駕駛鄂A×××××號車沿長征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中百超市門前時,因操作不當導致鄂A×××××號車與道路東側的隔離花壇相撞,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孝感市交警部門認定,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事發后,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將車輛拖至被告指定維修地點維修。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告理賠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而原告委托國宏信價格評估集團有限公司對本案事故車輛損失價格進行評估,并支付評估費2000元。之后,因原、被告對賠償金亦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原告起訴來院,請求依法裁決。
在舉證期內,被告向本院申請并經本院依法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機構對鄂A×××××號車輛的損失重新評估。經重新評估,核定鄂A×××××號車輛損失扣減殘值后價格為人民幣42981元。
另查明,原告李XX于2015年5月28日取得鄂A×××××號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于2009年12月30日取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C1D。
本院認為,原告李XX作為AOT2P8號車的所有人,對該車具有保險利益。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后,與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后,依據保險合同享有向被告請求支付保險金的權利。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經本院審查,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本案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支付了施救費,故對其主張施救費1000元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因鑒定費是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該費用應由被告承擔。經本院核定,原告的損失共計44981元(車輛損失42981元、評估費2000元),由被告在機動車商業保險中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六款、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李XX保險賠償金44981元;
二、駁回原告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4元,減半收取652元,由原告李XX負擔19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公司負擔46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方曉華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黃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