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X與韓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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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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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0902民初8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阜新市海州區人民法院 2020-02-21
原告:趙XX,男,漢族,現住阜新市細河區。
被告:韓XX,男,漢族,現住阜新市海州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細河區。
負責人:梁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秦XX,系該公司工作人員。
原告趙XX與被告韓XX、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石帥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XX,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韓XX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XX訴稱,2019年5月12日,被告韓XX駕駛遼J×××××號轎車從西新路由東向西行駛發生交通事故,將原告撞傷。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海州大隊交通事故認定被告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此事故次要責任。肇事后將原告送醫院治療,住院31天,診斷原告腦震蕩,頭部軟組織挫傷,頸椎外傷,腰椎外傷,骶尾關節脫位,左踝軟組織挫傷等,建議休息一個月。原告在身體上受到了創傷和經濟上受到了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應全部賠償,二被告賠償原告合計27661.20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綜上所述,根據事實及法律請人民法院公判。
被告韓XX未答辯。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對于原告的合理合法且有相關依據的損失同意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交強險的部分統一按照責任比例進行賠付。其中誤工費、物品損壞、復印費及訴訟費保險公司不同意賠付,其他意見質證時發表。
經審理查明,2019年5月12日19時57分,被告韓XX駕駛遼J×××××號轎車沿西新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海州區礦工大街與西新路路口時,與未按規定在人行道內行走的行人原告趙XX發生交通事故,致趙XX受傷的后果。此次事故經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海州大隊認定,韓XX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趙XX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原告受傷后到阜新市太平區醫院住院治療31天,診斷:1.腦震蕩;2.頸椎病、頭部軟組織擦挫傷;3.腰椎外傷、骶尾骨半脫位;4.左踝軟組織挫傷;5.冠心病。出院醫囑:建議休息1個月。
2019年9月5日,遼寧阜誠律師事務所出具證明,證明趙XX律師從2019年5月12日出交通事故后,三個月沒有接案,沒有辦理案件經濟收入。2019年5月14日,阜新市新華眼鏡有限責任公司海州分公司出具發票,名稱為眼鏡,金額為743元。
另查明,遼J×××××號轎車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險(不計免賠)。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醫療費票據、住院病志、費用清單、診斷書、證明、發票、保險單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等證據材料證實,并經庭審質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與被告韓XX發生交通事故,被告韓XX應依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根據交通主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本院認為由原告承擔30%責任,被告韓XX承擔70%責任為宜。
鑒于遼J×××××號轎車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故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超過限額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責任比例賠償)履行賠付義務。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認定如下:1.醫療費11673.40元(憑據);2.誤工費8808元(52707元/365天×61天),此項訴訟請求按照遼寧省2019年度居民服務行業標準計算;3.護理費4476元(52707元/365天×31天),此項訴訟請求按照遼寧省2019年度居民服務行業標準計算;4.住院伙食補助費1550元(50元/天×31天);5.交通費310元(10元/天×31天);6.眼鏡損失743元,因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了眼鏡損壞,并且原告提供了發票,故本院予以支持;7.復印費50元(憑據)。關于原告請求的雨傘損失,雖然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了損壞,但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損失的數額,故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法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趙XX醫療費11673.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50元,合計13223.40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0000元,剩余3223.40元的70%,即2256.38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趙XX誤工費8808元、護理費4476元、交通費310元、眼鏡損失743元,合計14337元;
三、原告趙XX復印費50元的70%,即35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
四、駁回原告趙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趙XX負擔75元,被告韓XX負擔1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從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審判員 石 帥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賀馨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