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趙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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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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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3民終45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16層及東配樓1層。
負責人:賈XX,任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常XX,河南上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女,漢族,住河南省南召縣。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趙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南召縣人民法院(2019)豫1321民初28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常XX,被上訴人趙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南召縣人民法院(2019)豫1321民初2898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121405元賠償責任;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車輛鑒定評估意見書》中沒有說明車輛損失程度和損失項目,內容不真實。維修和更換項目不實,罐體損失輕微,本不需要更換。且一審原告未提供修理發票及清單。二、根據《保險條款》第九條第(四)項規定“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導致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而事故車輛嚴重超載。三、事故發生后造成的三者損失被上訴人沒有出具將該部分損失賠償給財產所有人,及賠償的標準和依據,僅一張代開的發票,無法查清賠償的事實和財產損失請求權的轉移,上訴人不應承擔該部分的賠償責任。
趙XX辯稱,我買的全險,而且還是單方事故,那個罐要是修的話對后期使用有一定的影響。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趙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共計121405元;2、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事故車輛豫R×××××號貨車為原告趙XX所有,該車由南召縣第二運輸公司統一管理,從事貨運經營。2018年3月28日,原告趙XX與南召縣第二運輸公司簽訂《貨車經營合同》,其主要內容為:“……一、車輛經營辦法:乙方自愿加入甲方公司,從事貨運經營。解放貨車一臺,車號豫R×××××……四、保險費的繳納辦法:乙方必須按時足額參加車輛保險,除辦理交強險外,必須辦理駕駛員和乘坐人險、另外第三者責任險保額必須達到壹百萬元以上,在同等條件下由甲方統一辦理或由甲方指定保險公司承保,保單由甲方存放……六、交通事故處理:由甲方指定保險公司承保的若乙方發生交通事故,甲方可協助乙方解決,全部費用由乙方承擔……”2019年2月28日,南召縣第二運輸公司在被告人壽財險鄭州支公司處為豫R×××××號車投保了保險限額為391935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限額為10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并投有不計免賠率險等,保險期間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
2019年7月2日3時50分,王偉駕駛原告所有的豫R×××××號重型貨車,沿金孟231省道自南向北行駛至南召縣××××路段,發生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南召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分析認定,王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王偉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趙XX支付車輛施救費8600元,賠償第三人樹木、路基、水泥樁等損失5800元。2019年10月8日豫R×××××號車輛經南陽市正恒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宛恒鑒損書字(2019)第120號《車輛鑒定評估意見書》,鑒定車損為107005元,原告支付鑒定費5000元。雙方針對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引發糾紛,原告訴至本院。
一審法院認為,南召縣第二運輸公司與被告人壽財險鄭州支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保險標的為“豫R×××××”號混凝土運輸車,該車的實際車主為原告趙XX。2018年3月28日,南召縣第二運輸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貨車經營合同》約定出現交通事故后南召縣第二運輸公司協助原告解決。綜上,原告趙XX與被保險車輛有直接利害關系,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故被告辯稱原告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理由不足,一審法院不予采信。關于被告辯稱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超載,屬于免責條款不承擔保險責任部分,因該免責條款被告未向投保人履行明確告知義務,依據保險法的規定,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故被告的該項辯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也不予采信。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本案中豫R×××××號車輛經南陽市正恒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車損為107005元,不超過保單中機動車損失險391935元的限額。車輛施救費8600元及賠償第三人樹木、路基、水泥樁等損失5800元亦有河南增值稅發票為證,被告應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豫R×××××號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賠付趙XX車輛損失人民幣107005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付趙XX各項損失人民幣14400元,以上共計人民幣121405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729元,鑒定費50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經審理,本院對一審查明的相關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一、關于南陽市正恒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宛恒鑒損書字(2019)第120號《車輛鑒定評估意見書》能否作為有效證據采信的問題。對損失車輛的鑒定系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委托南陽市正恒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鑒定評估,意見書中附有機動車損失估價單,更換的配件價格均依據正規市場零售價進行評估,上訴人在原審中也未對該評估意見申請重新鑒定,故該《車輛鑒定評估意見書》應當作為有效證據采信。二、關于上訴人訴稱被上訴人的車輛超載應當免除賠償責任的問題,因南召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發生事故的原因系駕駛人觀察不周、操作不當,而非超載所造成。且上訴人對該免責條款的內容未對被上訴人作出提示或者明確說明,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故上訴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付義務。三、關于上訴人是否應當承擔事故造成的三者損失的問題。被上訴人趙XX提交了其向第三人賠償損失的增值稅發票,能夠證明該筆款項的數額及用途,依照合同的約定及法律規定,上訴人應當對第三人樹木、路基、水泥樁等損失5800元承擔賠付責任。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3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龔躍偉
審判員 李君彥
審判員 王 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曾雙
書記員何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