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李XX、乙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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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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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402民初4373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 2020-02-01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蘇州市姑蘇區(耀盛大廈101、201-205、209、801-807室)。
負責人:趙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馮XX,該公司員工。
被告:李XX,男,漢族,住常州市新北區。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寧區。
負責人:汪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江蘇常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與被告李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馮XX,被告李X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車損險保險理賠款34200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李XX承擔;2、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共同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6月22日,被告李XX駕駛由其本人所有的蘇D×××××小型轎車在常州市銀杏路瑞富苑門口,與龔德龍駕駛的蘇A×××××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蘇A×××××小型轎車損壞。經鐘樓交警大隊認定,李XX負全部責任,龔德龍無責任。蘇A×××××小型轎車所有權人為盛世繁華融資租賃(江蘇)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該車在原告處投保了車損險及不計免賠,車輛經定損為34200元。事故發生后,原告代位賠償蘇A×××××車損34200元,取得代位求償權。蘇D×××××小型轎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
被告李XX辯稱,錢已經付給對方駕駛員龔德龍,我先付了35000元,其中有15000元跟我哥借的,當時龔德龍說多退少補,因為定損金額沒有出來,當時我還給定損員打過電話,定損員說大概是35000元,我先付了35000元,是通過支付寶收款碼掃一掃支付的,2018年7月3日下午16點03分當面把錢把20000元付給他,之后付15000元出現了狀況,開車去我們公司后來付掉了14980元,我一共付了34980元。付掉之后龔德龍說發票可以給我,但是再拿20000元去買發票,還說就算沒有發票還能走他自己的保險公司,讓我虧的更多,可以給我時間考慮,然后我同意給龔德龍5000元,他嫌太少,不要。2018年7月4日我就去鐘樓區北港派出所報警了,第二次2018年7月9日在羅溪派出所又報了一次警。直到后來我收到傳票之后,才發現龔德龍去保險公司理賠了。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的發生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李XX在事故發生時在我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險,商業險三者責任險是5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后李XX已憑相關票據到我公司申請理賠,我公司已賠付了相關賠款,包括原告起訴的34200元,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請,另本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申請法庭移交公安機關進行偵察。
根據當事人庭審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6月22日21時55分,李XX駕駛蘇D×××××號小型轎車沿銀杏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銀杏路瑞富苑門口左轉彎棹頭時,遇龔德龍駕駛蘇A×××××號小型轎車沿銀杏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此,兩車相撞,無人員受傷,致車輛受損,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蘇D×××××號車輛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蘇A×××××號車輛登記在盛世繁華融資租賃(江蘇)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盛世繁華公司)名下,該車輛在原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2018年7月4日,常州市公安局鐘樓分局北港派出所接110指令:本市鐘樓區無街路巷鐘樓區政府青楓公館附近,兩小車相撞,雙方私了后對方還要報警多給錢。該派出所經查李XX與他人交通賠償糾紛,對方不在場,告知李XX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2018年7月9日,李XX向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羅溪派出所報警,處警經過為:民警至現場,系李XX與他人發生車禍,將車送至一汽修店修理,已支付一筆修車費,民警制作筆錄,告知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在詢問筆錄中,李XX陳述:“2018年6月22日我駕駛蘇D×××××轎車在銀杏路出了交通事故,對方車輛牌號為蘇A×××××轎車,事故后我們雙方車輛拉到鄒區工業大道聚從行修理廠維修的。第二天我帶4S店人去想拿車的,修理店老板娘不給拿,后來我們車在該廠修理的,當時講老板娘不需要墊付錢的。到7月3日對方打電話給我去拿車。我下午2點多去拿車的。老板娘講要墊付錢的,說我是貸款車。當時我用支付寶支付的,是對方車主龔德龍讓我支付給他朋友的一個支付寶賬號,當時在修理店支付了2萬,我支付寶賬號158×××@qq.com,綁定我銀行卡農村信用社卡尾號7031,對方支付寶153××××××07無悔這一生,是我用手機掃龔德龍朋友手機的二維碼支付的,半小時后我回到羅溪豪爵摩托車公司,在16時11分我還是通過我支付寶付了14980元,第二筆支付龔德龍不在場,是他叫他的兩個朋友跟我一起到羅溪來的,還是轉到龔德龍那個朋友支付寶賬上的,當時在修理店我對龔德龍講我墊付要給我寫個收據,當時答應的,但沒有寫。等我轉過后,我又回到修理店去的,我叫他寫不肯寫了,他要我給他賠償,當時講賠償2萬元錢,叫我回家想想,當時我沒在意,后來定審單出來,我打電話給老板娘要龔德龍的修理發票,老板娘發票給龔德龍了,我問龔德龍要發票,他講要2萬元錢買,后來我到修理廠與龔德龍見面談了2次,他講還是要2萬,我講不能接受,他說可以給我時間。”
庭審中,李XX向本院提交支付寶收支明細證明、電話錄音資料,證明其已向龔德龍賠償了損失。甲保險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支付寶截屏不能作為賠付證明,收款方不是龔德龍本人,也無法證明該筆錢是用來賠付蘇A×××××號車輛的損失。
庭審中,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由盛世繁華公司蓋章的《“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責任對方為機動車方)》1份,保險車輛與責任對方信息都已詳細填寫。甲保險公司還向本院提交了由盛世繁華公司蓋章的《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代出險通知書)》1份,載明被保險人為盛世繁華公司,聯系人為龔德龍。甲保險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盛世繁華公司支付理賠款34200元。
本院認為,李XX向本院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在交通事故發生后,與龔德龍協商處理賠償事宜,并已于2018年7月3日向龔德龍支付賠償款。甲保險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支付理賠款后,并不能取得代位求償權。甲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甲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55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 判 長 回亞芳
人民陪審員 滕 彪
人民陪審員 張 羽
二〇二〇年二月一日
書 記 員 于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