鈕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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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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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112民初167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鈕XX,男,回族,戶籍地上海市閔行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X,上海巨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注冊地上海市黃浦區。
負責人:毛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鈕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X,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損54,100元、評估費3,139元。事實和理由:原告系滬AXXXXX邁騰轎車(以下簡稱保險車輛)的所有權人。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三者險等。保險期限為2018年10月19日至2019年10月18日。2019年5月3日8時10分許,在本市閔行區滬金高速南側28公里約100米處,原告駕駛保險車輛發生單車事故,導致車輛受損。經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區分局交警支隊確認,原告對本起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此后,因被告不愿按實理賠,原告遂委托上海釜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定損,評定原告車輛修復費用為71,300元,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3,139元。現為此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對事發經過無異議。保險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車損險為171,626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同意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原告的主張的車損,與被告定損金額相差甚遠,不予認可;關于原告主張的評估費,因重新評估的結論推翻了原告自行評估的金額,故被告不同意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向本院提交了:1、駕駛證、行駛證、保單一組,證明車輛的投保情況和原告的主體資格;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份,證明事發經過和責任認定;3、維修清單、維修費發票一組,證明原告實際發生了維修費損失71,300元;4、評估意見書、評估費發票一組,證明車輛評估的損失及評估費用。被告向本院提交了發票一份,證明被告已經支付了重新評估的費用。經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均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本院均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10月15日,原告為其所有的保險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171,626元(含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等,保險期限自2018年10月19日至2019年10月18日。
2019年5月3日8時10分許,原告駕駛保險車輛沿滬金高速行駛至滬金高速南側28公里約100米處,發生了致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原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2019年6月9日,上海釜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受原告委托對保險車輛維修費進行評估,評定損失金額為71,300元,原告支出評估費3,139元。2019年6月15日,保險車輛在上海裕墉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完成維修,維修費為71,300元。
另查明,事故發生當日,原告即向被告報案。被告于2019年8月2日對保險車輛定損,定損金額為8,848.57元。
訴訟中,被告向法院申請對車損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上海達智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保險車輛維修費用進行司法鑒定,產生滬達資評報字(2019)第F1367號委托司法鑒定報告(以下簡稱鑒定報告),鑒定報告所載結論為保險車輛維修費用為54,100元。被告為此支付評估費2,800元。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署的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保險車輛因發生事故受損,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車損險項下賠償原告車輛損失。雙方對于保險車輛損失金額爭議較大,經過本院委托第三方機構鑒定,確定保險車輛的維修費為54,100元。被告雖對該金額均不予認可,但未提出相關依據,故本院對重新評估的金額予以采納。被告于原告報案后未及時定損,導致原告自行委托評估車損,所產生的評估費應由被告負擔。訴訟中產生的鑒定費用2,800元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車輛損失程度的必要費用,應由被告承擔。
綜上所述,被告應在車損險項下賠償原告保險車輛維修費54,100元、評估費3,139元,合計57,239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鈕XX保險理賠款57,23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615.49元,由被告負擔;訴訟中產生的評估費2,8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已墊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審判員 沈增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