亓XX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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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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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1民終36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6
上訴人(原審原告):亓XX,女,漢族,住山東省泰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系亓XX之夫),男,漢族,住山東省泰安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章XX,男,漢族,住山東省泰安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東平宏順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東平縣。
法定代表人:劉XX,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負責人:劉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男,某保險公司員工。
上訴人亓XX因與被上訴人章XX、東平宏順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順運輸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2019)魯0113民初19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亓XX上訴請求: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請求判決增加醫療費1983.0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700元、交通費8000元;判決由某保險公司賠償亓XX誤工費141333元、護理費191671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1270元,營養費26500元;一審、二審訴訟費由章XX、宏順運輸公司、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審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沒有從亓XX的實際客觀情況綜合認定,導致作出的判決有失公平。一、亓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頭部受到嚴重撞傷,而章XX、宏順運輸公司作為侵權人沒有積極給亓XX治療,亓XX由于暫時家庭經濟上的困難,采取了保守的治療方法,輾轉泰安市中心醫院、泰安市中醫二院住院治療,亓XX一審提交的醫療機構所出具的材料均是真實的,也是客觀實際發生的,一審亓XX提交的住院單據共計79997.36元,扣除保險公司已支付1萬元,實際保險公司應賠償69997.36元,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68014.34元實屬錯誤,故要求二審法院判決增加醫療費1983.02元。二、亓XX在泰安市中醫二院實際住院天數為530天,住院伙食費的計算天數應以住院病歷的實際天數530天為準。在這530天里,除了床位費,醫院的其他服務費都已收取,且醫學上有具體規定,觀察病情也應作為住院治療,顱腦損傷因危險性更大,在受害方病情不穩定的危險時期,觀察治療屬于必要醫療措施,且醫院已按規定進行了收費了,2個完整的住院病歷即為住院天數計算的依據,一審法院不能以住院期間無診療記錄而否定亓XX的住院天數,沒有法律依據。亓XX的住院時間有據可查,故亓XX要求增加中醫二院住院伙食補助費14700元是合理合法的。三、一審法院不支持亓XX的誤工費、護理費,是對事實的判斷嚴重失實,且違背了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從而導致了錯誤的判決結果。住院期間均由配偶護理,但亓XX配偶工資雖未減少,其是通過和同事調班、拖欠班解決,業已付出了所有時間和精力,希望二審法院能從客觀實際出發,從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出發,客觀、公正、合理、合法的作出判決,支持亓XX的護理費請求。亓XX的病情診斷為左側額頂部硬膜外血腫、左側小腦半球腦挫裂傷,兩次住院實際天數530天,現在病情一直不穩定,兩家醫院病歷都有記載:病情不穩定,繼續住院治療。期間一直有亓XX的丈夫對亓XX進行鼓勵。以上的住院事實均有住院病案為證,原審亓XX要求誤工、護理的要求有理有據,而原審法院對亓XX的誤工及護理事實不予認定,沒有從客觀實際出發,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原審法院的護理、誤工的兩項判決完全忽落亓XX客觀存在的特殊情況,對亓XX是不公平也不公正的,亓XX請求二審依法改判,判令章XX、宏順運輸公司支付亓XX的誤工費141333元、護理費191671元。四、一審法院不支持亓XX的營養費的請求,沒有考慮到亓XX恢復身體的現實需要,違反了公平原則。亓XX的病情為左側額頂部硬膜外血腫、左側小腦半球腦挫裂傷,該癥狀現仍然折磨著亓XX,這種折磨可能會伴隨亓XX終生。亓XX的病情目前仍沒有治愈,仍需相當長的時間繼續治療,期間需要營養藥物的維持,才有利于傷勢的恢復,原審沒有考慮到亓XX恢復身體的現實需要,判決結果缺乏人文關懷,對亓XX顯失公平。五、亓XX母親患有癡呆癥,不能自理,因亓XX無法盡贍養和護理義務,故要求被扶養人生活費和護理費合理合法,更合乎情理。六、亓XX的交通費尚有8000元沒有得到一審的支持,車禍后,亓XX的轎車維修了近3個月,亓XX關于交通費的主張均有正規票據予以證明。一審沒有從客觀實際出發,讓受害人在經受身體痛苦的情況下,再蒙受經濟損失,故要求二審判決支持亓XX8000元的交通費,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七、亓XX補充稱,該案一審時亓XX委托濟南長清貴和法律服務所,并收取了3000元前期服務代理費,現根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結果顯示,該服務所是在2019年11月12日注冊,此后該所的一切活動才是合法、正規的,在此之前的活動屬于非法、無效的。且長清貴和法律服務所指派的法律工作者孟麗國,在亓XX不知情的情況下,于2019年4月11日在授權委托書中簽字,其簽名亦不是亓XX本身所簽。一審判決書很多內容不符合實際,亓XX委托訴訟代理人孟麗國在2019年4月11日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時是屬于濟南長清貴和法律服務所,而一審判決書中孟麗國變成了濟南長清福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另,判決書完成日期應是2019年10月29日,但法院寫成了2018年10月29日。
章XX辯稱,本次交通事故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及商業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某保險公司的交強險和商業險對這次交通事故賠償仍有不足,剩余賠償金額應由宏順運輸公司承擔,章XX不承擔責任。
宏順運輸公司辯稱,支持一審判決結果。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當予以認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亓XX的訴訟請求。
亓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章XX、宏順運輸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亓XX醫療費68014.3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3000元、誤工費141333元、護理費191671元、營養費26500元、交通費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1270元;2.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章XX、宏順運輸公司、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5月17日9時30分許,章XX駕駛魯XXXXXXX號重型普通貨車,沿國道104由東向西行駛至國道104538公里100米時,與前方趙XX駕駛的魯XXXXXXX號小型轎車尾隨相撞,致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魯XXXXXXX號小型轎車乘車人亓XX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長清區大隊作出第370113520170061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章XX負事故全部責任,趙XX、亓XX無責任。亓XX受傷后被送至濟南市長清區人民醫院、泰安市中心醫院治療,診斷為頭部外傷,實際住院30天(2017年6月26日至7月26日),花費醫療費9337.26元。住院期間,由其配偶趙XX護理。2017年7月26日,該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建議亓XX轉院康復治療。2017年7月28日,亓XX至泰安市中醫二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左側額頂部硬膜外血腫、左側小腦半球腦挫裂傷,2018年12月10日出院,住院500天,花費醫療費69533.08元,實際支付12000元,欠費57533.08元。該醫院長期醫囑單記載亓XX最后一次治療時間為2018年7月16日,此后無診療記錄。2018年6月26日、2019年5月3日亓XX分別至泰安煤礦醫院門診檢查治療,花費醫療費1127元。某保險公司對亓XX第二次及后期住院腦挫裂傷傷情與本次交通事故關聯性及合理性、住院時間合理性有異議,并申請司法鑒定,本院受理后委托泰安澤宇法醫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泰澤法司鑒中心【2019】臨鑒字第520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亓XX第二次住院左側小腦腦挫裂傷與左側額頂部慢性硬膜外血腫傷情與本次交通事故存在關聯性及合理性;因委托人不能提供鑒定所需要的第二次住院的全部病歷資料,故其住院時間的合理性無法予以評定。亓XX、章XX、宏順運輸公司對該鑒定意見書均無異議,某保險公司未發表質證意見。另查,魯XXXXXXX號重型普通貨車所有人為宏順運輸公司,章XX系其雇傭的駕駛員,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限額100萬元,并投保不計免賠)各一份,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發后,某保險公司已墊付亓XX醫療費10000元。2018年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人身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由此產生的損失。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應按照過錯的大小來承擔賠償責任。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系其依據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具有較強的證明力,當事人無異議,予以采信,涉案交通事故由章XX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魯XXXXXXX號重型普通貨車所有人為宏順運輸公司,章XX系其雇傭的駕駛員,故在本案中應由宏順運輸公司對亓XX承擔賠償責任。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合同合法有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對亓XX之合理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先行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仍有不足的,由宏順運輸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墊付款10000元,相應抵減。對亓XX的合理損失認定如下:1、醫療費,某保險公司對亓XX第二次住院及后期治療與本事故之關聯性有異議并申請司法鑒定,經鑒定上述治療與本事故存在關聯性及合理性,保險公司對該鑒定意見未發表質證意見,系其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不違反法律規定,對該鑒定意見予以采信。根據亓XX提交的住院病歷、門診病歷、醫療費單據、住院費用清單、診斷證明,其主張的醫療費78014.34元,確系治療本次事故相關傷情花費,予以認定。亓XX是否欠付醫療費用,系另一法律關系,與本案章XX、宏順運輸公司、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無關,在本案中不予處理。2、住院伙食補助費,亓XX住院530元,主張按100元/天計算。根據其提交的住院病歷,2018年7月16日至12月10日期間無診療記錄,不予認定,其住院時間應為383天,按100元/天計算,認定住院伙食補助費38300元。3、誤工費,亓XX主張誤工時間為530天,按月工資9207元計算,提交泰山學院出具的收入證明一份。章XX、宏順運輸公司、某保險公司對此不予認可,認為其系學校職工,單憑該證據無法證實其工資減少情況,且根據其崗位性質可能存在不扣減情況,應提交銀行流水證實扣發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本案中亓XX提交的證明僅能證明其月收入情況,無法證實其實際收入減少情況,對該主張不予支持。4、護理費,亓XX主張其住院期間530天由其配偶趙XX護理,按361元/天計算,提交泰安市中心醫院出具的收入證明一份。章XX、宏順運輸公司、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理由同誤工費意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費,亓XX提交的護理人員收入證明不能證實護理人員因護理造成的實際收入減少情況,對該主張不予支持。5、營養費,亓XX主張住院530天,按50元/天計算,因未提交證據證實其傷情確需增加營養,對此不予支持。6、交通費,根據亓XX住院時間、地點、次數等,其主張10000元過高,一審法院認定為2000元。7、精神損害撫慰金,亓XX傷情雖未經鑒定傷殘等級,但因傷及腦部,確給其造成嚴重精神痛苦,一審法院酌定為1000元。8、被扶養人生活費,亓XX主張其母親張玉玲生活費11270元,因亓XX未提交證據證實其本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對該主張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一、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亓XX醫療費10000元(已付)、交通費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限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亓XX醫療費68014.3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8300元,限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三、駁回亓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944元,由亓XX負擔6258元,由東平宏順運輸有限公司負擔2686元。
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亓XX提交證據如下:證據1、委托訴訟代理合同一份;證據2、工商登記查詢記錄截圖;證據3、網銀轉款的證據,擬證明濟南長清貴和法律服務所委派孟麗國為亓XX代理人,該所在2019年11月22日之后才工商注冊,之前屬于無證經營。證據4、授權委托書一份,擬證明該份委托書是偽造的,簽名和手印不是亓XX的。證據5、門診病歷1份、處方4頁和門診收費票據2張,證明其系一審判決后新支付的費用。經質證,某保險公司認為,證據1-證據4均為復印件,對證據真實性、合法性不予認可,該組證據與亓XX訴訟請求并無關聯性,對證據5真實性及合法性沒有異議,但亓XX所花費用在一審時已經確定,該醫療費用未在亓XX訴訟請求中,不應在本案中予以處理。章XX及宏順運輸公司認為,同意某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本院經審查認為,亓XX提交的證據1至證據4系復印件,且與本案待證事實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采納。對亓XX提交的證據5,系一審判決后新形成且支付的相關費用,其可依法另行解決,本案不予審查認定。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亓XX主張增加醫療費問題,本院認為,法院的審理和裁判均系圍繞亓XX的訴訟請求進行,本案一審期間亓XX向法院主張醫療費金額為68014.34元,一審判決已經全部支持,亓XX主張增加的醫療費數額超出其一審訴訟請求主張的數額,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亓XX主張增加住院伙食補助費問題,一審司法鑒定意見書中亦明確因不能提供鑒定所需要的第二次住院的全部病例資料,所以亓XX住院時間合理性無法予以評定,另亓XX在一審中提交的住院病歷中沒有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12月10日期間的診療記錄,一審法院根據住院病歷認定住院時間為383天,按100元/天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再調整。關于交通費問題,一審法院根據亓XX提供的證據,并綜合實際情況,酌定交通費為2000元,不超出合理范圍,本院不再調整。
關于亓XX主張的誤工費和護理費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情況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亓XX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亓XX實際收入減少,亦無法證實護理人員趙XX實際收入減少,一審對該兩項主張不予支持,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無不當。關于亓XX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和營養費問題,因亓XX未提交充分有效證據予以證明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亓XX提出的與一審代理人孟麗國之間的委托代理問題,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本院不予審理。
綜上所述,亓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232元,由上訴人亓XX負擔,免予收取。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武紹山
審判員 王立強
審判員 孫 磊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修陽
書記員 牛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