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徐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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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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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民終297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慶市。
負責人:孫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XX,男,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XX,安徽皖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XX,男,漢族,農村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X,桐城市大關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邢XX,男,漢族,持C1類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員,住安徽省廬江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韓XX,女,漢族,居民,戶籍地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經常居住地安徽省安慶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系韓XX丈夫),男,漢族,戶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經常居住地安徽省安慶市。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徐XX、邢XX、韓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9)皖0881民初31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詢問當事人,書面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核減賠償款62064.5元;一、二審訴訟費由徐XX、邢XX、韓XX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按照城鎮標準計算徐XX殘疾賠償金錯誤。徐XX系農村居民,且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城鎮居住生活滿一年的事實,應按照農村標準計算其殘疾賠償金,該項請求核減40794元。二、一審判決的誤工費缺乏事實依據。鑒定機構鑒定的徐XX誤工期過長,且徐XX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誤工損失,一審判決按照徐XX提供的證明及工資表確定其誤工費缺乏證據支持,徐XX的誤工費不應支持,該項請求核減20470.5元。三、一審判決認定的車輛損失沒有事實依據,不應支持,該項請求核減800元。
徐XX辯稱,一、某保險公司主張核減賠償款62064.5元,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二、某保險公司關于徐XX的殘疾賠償金應按農村標準計算的主張錯誤。徐XX過去在北京、上海等地打工,從2018年8月開始成為安徽丹鳳集團桐城玻璃纖維有限公司正式職工,月工資4300元,包吃住。從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至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徐XX在城鎮居住生活已超一年,其殘疾賠償金應按城鎮標準計算。三、徐XX因案涉事故受傷致殘是事實,且其就誤工事實提交了單位證明和工資表,誤工期也是經過鑒定機構鑒定,某保險公司關于核減誤工費20470.5元的理由不能成立。四、車輛損壞有事故認定書作證,一審法院酌定車輛損失800元并無不當。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韓XX辯稱,請法院依法判決。
邢XX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徐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依法判決邢XX、韓XX、某保險公司賠償徐XX因交通事故造成徐XX直接經濟損失20000元(暫定,待司法鑒定后申請變更);二、依法判令邢XX、韓XX、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徐XX系安徽丹鳳集團桐城玻璃纖維有限公司職工,單位證明月工資4300元,包吃住。徐XX2018年10月、11月、12月工資分別為4173元、4005元、4104元。2019年01月21日18時50分許,邢XX駕駛皖H×××××號輕型廂式貨車,沿桐香路由北向南行駛至9公里+600米處左轉彎時影響對向直行行駛徐XX駕駛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徐XX駕駛的摩托車失控摔倒,致徐XX倒地受傷及摩托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徐XX被送至桐城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至1月31日,醫院診斷為:右鎖骨骨折(粉碎性)。出院醫囑:1、定期換藥,術后2周拆線;2、逐步加強右肩關節主動活動;3、術后2月復查X片;4、門診隨訪。支付醫療費7844.66元,韓XX墊付6844.66元。2019年01月22日,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34088142019800046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徐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在道路上遇前車左轉彎車輛時操作不當失控摔倒,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之規定,負主要責任;當事人邢XX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左轉彎時未確保安全通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負次要責任。邢XX是皖H×××××號輕型廂式貨車駕駛員,韓XX是皖H×××××號輕型廂式貨車車主,該車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2019年7月3日,徐XX訴至一審法院要求邢XX、韓XX、某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20000元(待司法鑒定后,另行增加訴訟請求)。案在審理中,徐XX向一審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法院指定鑒定機構對申請人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和后續治療費進行鑒定。2019年7月4日,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安徽泓伸司法鑒定所對徐XX的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和后續治療費等方面予以鑒定。2019年7月17日,安徽泓伸司法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徐XX右鎖骨骨折內固定術后致右肩關節功能喪失36.7%,其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2、被鑒定人徐XX誤工期為150日,護理期為75日,營養期為105日。3、被鑒定人徐XX后續治療費用約為9000元(玖仟圓)人民幣。支付鑒定費2200元。徐XX隨之變更訴訟請求,要求邢XX、韓XX、某保險公司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醫療費7844.66元、護理費9966元(75天×132.88元/天)、住院伙食補助費350元(50元/天×7天)、營養費5250元(50元/天×105天)、誤工費21450元(150天×143元/天)、殘疾賠償金68786元(2年×34393元/年)、交通費600元、鑒定費2200元、車損1000元、后續治療費9000元,合計134446.66元。
一審法院認為,邢XX、韓XX、某保險公司承認徐XX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支持。關于徐XX的各項訴求是否合法、合理。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本起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徐XX負主要責任,邢XX負次要責任,予以認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韓XX系皖H×××××號輕型廂式貨車的車主,邢XX是韓XX的工作人員,在執行駕駛任務中發生交通事故,因此,韓XX應當賠償徐XX的損失。皖H×××××號輕型廂式貨車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商業保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因此,韓XX、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徐XX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財產損失等,超過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保險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30%。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徐XX的醫療費為7844.66元,后續治療費經鑒定機構鑒定為9000元。因此,徐XX的醫療費為16844.66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侵權人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徐XX因邢XX的過錯,導致其右鎖骨骨折(粉碎性),構成十級傷殘,給其精神上帶來了一定的痛苦,故酌定徐XX的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徐XX系安徽丹鳳集團桐城玻璃纖維有限公司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94元即136.47元/天,因此,其殘疾賠償金可以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2018年安徽省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93元,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45070元即123.48元/天。徐XX住院7天,其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經鑒定機構鑒定分別為150日、75日、105日。因此,徐XX的殘疾賠償金為68786元(34393元/年×20年×10%),住院伙食補助費為280元(40元/天×7天),誤工費為20470.50元(136.47元/天×150天),護理費為9261元(123.48元/天×75天),營養費為4200元(40元/天×105天)。徐XX要求邢XX、韓XX、某保險公司賠償車損1000元,未提供修理費發票及修理清單,也未進行評估,但本起事故致徐XX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受損,其損失確實存在,酌定其車損為800元。雖然徐XX未提供交通費票據,但考慮到徐XX就診及事故處理必然發生相應交通費用,酌定徐XX的交通費為200元。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承擔鑒定費、訴訟費。某保險公司提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之抗辯意見,予以采納。綜上所述,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徐XX因此事故遭受的物質和精神性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殘疾賠償金68786元、護理費9261元、交通費200元、誤工費20470.50元、醫療費16844.66元(含后續治療費9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0元、營養費4200元、車損800元、鑒定費2200元,合計127042.16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113517.50元(傷殘賠償限額102717.5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800元),在商業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11324.66元的30%即3397.40元(此款撥付桐城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安慶分行桐城市支行,賬號:12×××12),韓XX賠償鑒定費2200元的30%即660元,扣除其已付款6844.66元,兩比徐XX還應返還韓XX6184.66元,限于判決書送達后二十日內付清。二、駁回徐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989元,減半收取1495元,由韓XX負擔。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一審判決認定的徐XX的殘疾賠償金標準是否正確的問題。農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鎮的合法暫住證明,在城鎮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的(短期回農村探親等不視為中斷),人身損害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徐XX雖系農村戶籍,但根據其提交的其與安徽丹鳳集團桐城玻璃纖維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以及安徽丹鳳集團桐城玻璃纖維有限公司出具《證明》、《工資發放表》,其在城鎮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亦居住在城鎮,結合徐XX的年齡以及同命同價的司法趨勢,一審判決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徐XX殘疾賠償金并無不當。
關于徐XX的誤工費、車輛損失應否支持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據徐XX提交的其與安徽丹鳳集團桐城玻璃纖維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以及安徽丹鳳集團桐城玻璃纖維有限公司出具《證明》、《工資發放表》,結合桐城市人民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出院小結以及一審法院委托安徽泓伸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結論,能夠證明徐XX因案涉事故造成右鎖骨骨折(粉碎性)導致誤工減少收入以及誤工期為150日的事實,某保險公司雖對徐XX存在誤工損失以及誤工期提出異議,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應承擔不利后果。一審法院依據徐XX提交的證據以及安徽泓伸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認定徐XX的誤工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某保險公司亦未提供證據反駁《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載的徐XX因案涉事故造成摩托車損壞的事實,一審法院據此酌定徐XX車輛損失為800元亦無不妥。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5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諸冬林
審判員 高 平
審判員 陳世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岳霞
書記員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