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侯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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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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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民終242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0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322688599XXXX。
住所地:陸良縣。
負責人:高XX,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侯XX,女,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宣威市人,住宣威市。
原審被告:繆X,男,漢族,高中文化,農民,宣威市人,住宣威市。
原審被告:朱XX,男,漢族,高中文化,宣威市人,住宣威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侯XX,原審被告繆X、朱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2019)云0381民初20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2019)云0381民初2034號民事判決并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一)、后期治療費不應支持。云南鼎豐司法鑒定中心云鼎[2019]臨鑒字第779號司法鑒定意見:被鑒定人侯XX2018年7月8日外傷合理的醫療費評定為19875.81元;根據目前檢查情況,被鑒定人侯XX不再進行后期治療費用評估。侯XX在已經治療終結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仍支持侯XX后期治療費顯屬錯誤。(二)、一審法院重復計算醫療費。云南鼎豐司法鑒定中心云鼎[2019]臨鑒字第779號司法鑒定意見:被鑒定人侯XX2018年7月8日外傷合理的醫療費評定為人民幣19875.81元,原審判決認定侯XX醫療費20324.81元,超出了合理醫療費用450元,系重復計算。(三)、首先,交強險賠償項目中沒有鑒定費,在交強險限額內不應賠償。其次,因重新鑒定的數額與侯XX單方鑒定的數額不一致,侯XX單方鑒定意見不具有合理性、客觀性,故侯XX主張的鑒定費824元不應得到支持。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依保險合同約定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被上訴人侯XX未答辯。
侯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9874.81元、后期醫療費51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0元(100元/天×90天)、護理費14423.40元(160.26元/天×90天)、誤工費27163.37元(160.26元/天×169天)、鑒定費824元、交通費2147元(其中重新鑒定時的為147元);重新鑒定時醫療費450元、住宿費200元,各項合計79183.58元(含繆X墊付2600元);由被告承擔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朱XX為其所有的云D×××××號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其中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000000元,事故發生時仍在保險期限內。2018年7月7日23時56分,繆X駕駛其借用的云D×××××號車行駛至宣威市交叉處路段時與顧澤剛駕駛的云D×××××號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摩托車乘車人侯XX等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處理認定,繆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顧澤剛、侯XX無責任。原告受傷后到宣威市中醫醫院住院治療共139天,診斷為L1-3右側橫突骨折、腰背部軟組織挫傷。共用去醫療費人民幣23247.79元(其中繆X墊付2600元)。2018年12月25日,經云南利民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意見,侯XX后期醫療費評估為人民幣5100元。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800元。被告保險公司在審理中申請對對侯XX的后期醫療費進行重新鑒定;對侯XX住院醫療費的合理性及住院終結時間進行鑒定。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委托云南鼎豐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2019年7月10日,云南鼎豐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意見:被鑒定人侯XX2018年07月08日外傷的合理住院時間評定為2018年07月08日至2018年10月08日;被鑒定人侯XX2018年07月08日外傷合理的醫療費評定為人民幣19874.81元;根據目前檢查情況,被鑒定人侯XX不再進行后期治療費用評估。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就本案,繆X與顧澤剛之間的交通事故由繆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顧澤剛和侯XX無責任。故繆X應承擔賠償責任。繆X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即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險,被告保險公司依法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直接承擔賠償責任。在第二次庭審中,原告方在對重新鑒定的鑒定意見無異議并將其就醫療費等訴訟請求進行變更,這屬原告就其權利義務的處分,本院予以尊重并準許。原告為后期治療費鑒定而支付的費用及案件受理費屬因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實際損失,保險公司應在商業第三者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和負擔。雖被告對原告主張的交通費(重新鑒定時的147元除外)不予認可,但原告住院治療、委托鑒定等應實際支付有交通費,故交通費可酌情認定。沒有證據證明事故車主朱XX存在過錯,故朱XX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在被告不予認可的情況下,原告就重新鑒定時的住宿費未提交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在被告不予認可的情況下,原告就誤工費計算期間未提交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雖在重新鑒定過程中的2019年6月12日復查,原告L1-3椎體右側橫突骨折骨性愈合,鑒定機構依此作出不再進行后期治療費用評估的意見,但依出院時的醫囑,原告自2018年11月24日出院起至重新鑒定復查時止,原告應實際支付有相應醫療費用,且重新鑒定時的鑒定意見也未否定原鑒定意見的合理性,故原告就后期醫療費的主張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三方一致同意將繆X墊付費用作為原告損失一并處理,這符合相關法律對受害者損失范疇的規定,也能減少訴訟成本,故本院對此予以尊重并準許。原告的損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結合原告訴訟請求并參照《2019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關費用的計算標準》,本院確認為:醫療費20324.81元(19874.81元+450元)、后期醫療費51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0元(100元/天×90天)、護理費14423.40元(160.26元/天×90天)、誤工費14423.40元(160.26元/天×90天)、鑒定費824元、交通費酌情347元(其中重新鑒定時的為147元),合計人民幣64442.61元。依責任認定繆X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醫療費、后期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鑒定費、交通費等合計人民幣64442.61元。依原、被告三方一致同意將繆X墊付費用作為原告損失一并處理的意見,侯XX應承擔返還責任。因保險公司已足額賠償原告損失,故繆X在本案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依照上述法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六)項之規定,判決如下: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5日內在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險責任限額內再賠付原告侯XX醫療費、后期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鑒定費、交通費等合計人民幣64442.61元。二、由侯XX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5日內返還繆X墊付醫療費人民幣2600元。三、被告朱XX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四、駁回原告侯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164元,減半收取108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侯XX一審提交的云南利民司法鑒定中司法鑒定意見書,因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對侯XX的后期治療費、住院醫療費的合理性及住院終結時間進行鑒定,經雙方協商一致委托云南鼎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2019年7月10日,云南鼎豐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侯XX2018年07月08日外傷的合理住院時間評定為2018年07月08日至2018年10月08日。2、被鑒定人侯XX2018年07月08日外傷合理的醫療費評定為人民幣19874.81元。3、根據目前檢查情況,被鑒定人侯XX不再進行后期治療費用評估。云南利民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依法不予采信。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爭議焦點:一、侯XX的后期治療費是否應當支持;二、侯XX的醫療費是否重復計算;三、某保險公司是否承擔鑒定費。
本院認為,一、侯XX的后期治療費是否應當支持。一審中,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對侯XX的后期治療費、住院醫療費的合理性及住院終結時間進行鑒定。經雙方協商一致委托云南鼎豐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2019年7月10日,云南鼎豐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意見:根據目前檢查情況,被鑒定人侯XX不再進行后期治療費用評估。根據該鑒定意見,侯XX不再進行后期治療費用評估,侯XX主張的后期醫療費5100元無事實依據,依法不予支持。二、侯XX的醫療費是否重復計算。云南鼎豐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侯XX2018年07月08日外傷的合理住院時間評定為2018年07月08日至2018年10月08日。2、被鑒定人侯XX2018年07月08日外傷合理的醫療費評定為人民幣19874.81元。侯XX主張醫療費450元,發生于2019年6月12日,系不合理治療費,依法亦不予支持。三、某保險公司是否承擔鑒定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定,鑒定費屬于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鑒定費,符合法律規定,對某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的上訴主張不予采納。
侯XX一審提交的云南利民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因某保險公司對重新申請對侯XX的后期治療費、住院醫療費的合理性及住院終結時間進行鑒定,經雙方協商一致委托云南鼎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云南利民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為本案定案證據使用,不予采信。侯XX所支出的鑒定費824元,由其自行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侯XX應獲得賠償的各項損失為:醫療費19874.8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0元(100元/天×90天)、護理費14423.40元(160.26元/天×90天)、誤工費14423.40元(160.26元/天×90天)、交通費347元,共計58068.61元。根據事故責任認定繆X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付侯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共計58068.61元。在一審中,侯XX、繆X、某保險公司一致同意將繆X墊付費用作為侯XX損失一并處理的意見,侯XX應承擔返還責任。本案中,因某保險公司的賠償已足額賠償侯XX損失,因此,繆X不再承擔賠償責任。朱XX作為車主在本案中并無過錯,其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2019)云0381民初203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三項,即:二、由侯XX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5日內返還繆X墊付醫療費人民幣2600元。三、被告朱XX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撤銷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2019)云0381民初203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四項。
三、由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在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限額內支付侯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等人民幣58068.61元。
四、駁回侯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164元,減半收取108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974元,侯XX負擔108元;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88.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800.4元,侯XX負擔88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判決發生效力后,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判長 遲少杰
審判員 李強明
審判員 何福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員 楊賀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