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潘X甲與江蘇省天地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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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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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081民初15號 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儀征市人民法院 2020-02-20
原告:潘X甲,男,漢族,住高郵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乙,江蘇秦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蘇省天地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揚州市。
法定代表人:陳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X,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揚州市江都區-115室。
負責人:馬XX。
委托訴訟代理人:麥XX,貴州氧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潘X甲與被告江蘇省天地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地人公司)、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公司)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潘X甲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乙、被告天地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X、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麥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潘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兩被告賠償因錯誤保全給原告造成的損失48000元;2、由兩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7月,被告天地人公司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向儀征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要求對原告財產在240萬元范圍內采取保全措施,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擔保。后儀征法院作出裁定,查封、凍結原告價格240萬元的財產。被告天地人公司進行訴訟,要求原告給付逾期工程款及維修費用。儀征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駁回了天地人公司的訴訟請求。2018年11月7日,儀征法院作出裁定,解除了上述財產保全措施。被告天地人公司不顧事實真相,欺騙法院,惡意訴訟,惡意保全,導致原告價值240萬元的財產被查封、凍結,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兩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侵權,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天地人公司辯稱,對原告陳述的雙方訴訟及保全的事實沒有異議,但法院并未實際保全到原告的貨幣資金,并未給原告造成實際損失,原告陳述的利息損失與事實不符,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陳述的訴訟、保全及提供擔保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天地人公司申請保全只是為了保障將來判決生效后能得到順利執行,是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并無主觀故意和重大過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且保全并未造成原告的損失,原告主張的損失數額無依據,且與保全行為無因果關系,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7月27日,被告天地人公司向本院起訴,要求原告潘X甲支付工期逾期違約賠償金和維修費。2018年7月30日,天地人公司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出具了保函對該保全提供擔保。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裁定,對潘X甲名下的240萬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2018年9月19日,本院作出(2018)蘇1081民初3629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天地人公司的所有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裁定解除了上述財產保全措施。
另查明,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潘X甲與天地人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判決,確認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無效,天地人公司應向潘X甲支付工程款9665959.70元及利息并返還保證金300000元及利息。后潘X甲與天地人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二審判決,對一審判決進行了改判,天地人公司應向潘X甲支付工程價款12237784.16元及利息并返還保證金300000元及利息,未支持天地人公司的上訴請求。2017年1月16日,天地人公司向本院起訴,要求潘X甲返還工程款5629814.53元,2017年1月20日,天地人公司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裁定,查封潘X甲價值580萬的財產。2017年10月19日,本院作出判決,駁回了天地人公司的訴訟請求。后天地人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8年7月25日,潘X甲向本院申請解除該案的財產保全措施,本院于2018年8月5日作出裁定,解除了上述財產保全措施。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事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本案中,天地人公司與潘X甲自2015年7月起就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在法院進行了兩次訴訟,經過一審及二審的審理和判決,天地人公司應向潘X甲支付工程款及相關費用。在明知雙方未約定工程工期且其未及時支付工程款并扣留工程質量保修金的情況下,天地人公司在前案審結且潘X甲申請解除財產保全后的次日即再次起訴,要求潘X甲支付工期逾期違約賠償金和維修費,并再次申請財產保全,導致潘X甲未能及時取得其應得的工程款,主觀上存在惡意和過錯,應當賠償潘X甲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對于損失金額,潘X甲要求按照保全標的240萬元的年利率6%計算,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應予以支持,根據保全的時間(2018年7月31日至2018年11月7日)經計算損失金額應為39600元(240萬元×6%÷360×99天)。太平洋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為天地人公司的保全提供擔保,對此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直接向潘X甲賠償保險金。
綜上所述,對原告要求兩被告賠償因保全措施造成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江蘇省天地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潘X甲39600元;
二、駁回原告潘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原告潘X甲負擔210元,由被告江蘇省天地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負擔790元,應由兩被告負擔的部分原告已墊付,此款由兩被告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余 雷
人民陪審員 高旭東
人民陪審員 崔 瑩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李紫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