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與田X乙,楊X乙,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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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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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陜0725民初4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勉縣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甲,女,生于1992年1月5日,漢族,農民,住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陜西華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X甲,男,生于1986年3月5日,漢族,農民,住寧夏中衛市海原縣。
被告:田X甲,男,生于1977年12月1日,農民,住寧夏中衛海原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寧夏吳忠市同心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40324585369XXXX。
負責人:馬X,公司法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文X,陜西興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甲與被告楊X甲、田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孫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文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X甲、田X甲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醫療費28515.78元(增加的訴訟請求)、后續治療費6820元、誤工費5000元、護理費1800元、交通費3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營養費300元、殘疾賠償金216588元(按2019年新標準,變更后的訴訟請求)、被撫養人生活費102285.9元(按2019年新標準,變更后的訴訟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鑒定費1560元、交通費300元、財產損失500元,首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與商業險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被告楊X甲賠償。事實與理由:2019年7月16日14時10分許,原告甲乘坐陜FXXXXX號中型普通客車,XX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老道寺鎮陳寨村路口時,被被告楊X甲駕駛的寧EXXXXX/寧EXXXX掛重型貨車同向在后行駛中發生追尾碰撞,致原告甲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勉公交認[2019]第03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楊X甲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甲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甲被送往漢中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頭部外傷,頭皮血腫,頜面部多處皮膚挫裂傷清創縫合術,住院治療15日。2019年11月15日,經陜西漢中市中心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評定原告甲為八級傷殘,面部瘢痕修復費6820元。被告楊X甲駕駛的車輛系被告田X甲所有,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原告的損失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現原告提起訴訟,請予以支持。
被告楊X甲、田X甲未答辯。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本起事故的經過及責任劃分沒有異議。肇事車輛在被告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屬實,但應當按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確定公司的責任。因本次事故涉及多人受傷,交強險應當按照損失比例分攤,還有商業三者險是否超過保額的問題。訴訟費及鑒定費公司不予承擔,保險公司已支付1萬元,請求一并處理扣除。原告的傷殘等級評定為八級過高,公司申請重新鑒定。部分賠償項目標準過高。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16日14時10分許,原告甲乘坐陜FXXXXX號中型普通客車,XX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老道寺鎮陳寨村路口時,被被告楊X甲駕駛登記車主為被告田X甲的寧EXXXXX/寧EXXXX掛重型貨車,同向在后行駛中追尾碰撞,致原告甲及其他乘坐人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甲被送往勉縣醫院治療,次日轉往漢中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頭部外傷,頭皮血腫,頜面部多處皮膚挫裂傷清創縫合術,多處軟組織損傷,住院治療15日,花費住院醫療費3365.27元,門診費醫療費25150.51元(醫療費及護理費均由客車車主支付)。2019年8月2日,經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褒聯執勤中隊,勉公交認[2019]第03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楊X甲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甲無責任。2019年11月15日,經陜西漢中市中心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評定原告甲頜面部多處皮膚挫裂傷治療后為八級傷殘,面部瘢痕修復費6820元。審理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的傷殘申請重新鑒定,經調解,雙方同意確定原告的傷殘等級為九級,被告某保險公司放棄重新鑒定申請。被告楊X甲發生交通事故時持有A2有效駕駛證,寧EXXXXX/寧EXXXX掛重型半掛車登記車主為田X甲。2018年11月11日,被告田X甲為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為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被撫養人舒梓洋,生于2016年XX月XX日,系原告甲之子。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次交通事故,經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褒聯執勤中隊,勉公交認[2019]第033號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楊X甲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該認定書因系相關職能部門依職權做出的公文書證,結論客觀公正,本院予以認定。被告楊X甲系本次事故的侵權人,故原告要求被告楊X甲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鑒定費、訴訟費不應承擔的理由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采納。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在交強險限內應為其他受害者預留份額,但因其余受害者未提起訴訟,無法確定預留份額的比例,是否起訴并不確定,故該理由與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審理中原告甲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就部分賠償項目達成協議:誤工費、護理費賠償標準為每天100元,交通費為200元,傷殘等級按九級計算(鑒定為八級),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除以二人,財產損失500元原告自愿放棄,該部分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且不損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確認。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部分[其中:醫療費35335.78元(含后續治療費6820元)、營養費300元(20元/天X15天)、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30元/天X15天)、鑒定費1560元],本院予以確認。
對有異議的部分,原告甲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偏高,但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臉部損傷較為嚴重,臉部傷殘起初評定為八級,臉部損傷與身體其他部位不同,精神傷害較大,故原告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辯解意見與客觀實事不符,本院不予采納。綜上,原告甲的各項損失確認如下:
1、醫療費:35335.78元(含后續治療費6820元);
2、誤工費:3000元(30天X100元/天);
3、營養費:300元(15天X20元/天);
4、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30元/天X15天);
5、護理費:1500元(100元/天X15天);
6、傷殘賠償金:178487.3元[144392元(36098元/年X20%X20年)+34095.3元(23514元/年X20%X14.5年÷2)]
7、鑒定費:1560元;
8、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
9、交通費:200元;
上述合計226833元。
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甲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醫療費35335.78元、誤工費3000元、營養費3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護理費1500元、傷殘賠償金178487.3元、鑒定費15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交通費200元,合計22683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120000元(醫療費10000元+傷殘賠償金104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105273元,合計向原告甲賠償225273元。
二、被告楊X甲賠償原告鑒定費1560元。
三、駁回原告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給付義務限本判決書生效后三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之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00元,減半收取1050元,由被告楊X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并將繳費收據提交本院。
審判員 孫 澤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王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