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03某保險公司與戎XX、姜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蘇1181民初8903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丹陽市人民法院 2020-02-24
原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鎮江市-3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100558041XXXX。
負責人:周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工作人員。
被告:戎XX,男,漢族,住丹陽市。
被告:姜X,男,漢族,住貴州省大方縣。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戎XX、姜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戎XX、姜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1、判令兩被告償還原告墊付搶救費共計5919.54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4月30日17時10分許,姜X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沿丹陽市北二環延伸段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該道路康久光學門口路段時,與同向正從機動車道駛向非機動車道的戎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戎XX、姜X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丹陽市交警大隊認定:姜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戎XX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因受害人、事故責任人無力承擔搶救費用,戎XX家屬戎祥梅于2016年5月5日向原告申請墊付,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實際墊付搶救費用5919.54元。姜X和戎XX家屬戎祥梅分別簽署了承諾書,承諾因本次事故所獲得的賠償或補償款將優先用于償還原告已墊付的費用。原告作為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人,有權向被告進行追償。
被告戎XX、姜X均未應訴答辯,亦未舉證。
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30日17時10分許,姜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登記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帶著兩名成年人沿丹陽市北二環延伸段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該道路康久光學門口路段時,與同向正從機動車道駛向非機動車道的戎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車輛受損、戎XX及姜X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丹陽市交警大隊認定,姜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戎XX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因受害人、事故責任人無力承擔醫院搶救費用,被告戎XX的妻子戎祥梅于2016年5月5日向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人即原告申請墊付。姜X和戎XX的妻子戎祥梅均向原告簽署了承諾書,承諾因本次事故所獲得的賠償或補償款將優先用于償還原告已墊付的費用。原告經審核后于2016年5月12日為被告戎XX墊付了搶救費用5919.54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聘請函及授權公告、墊付通知書、同意墊付告知書、交通事故認定書、墊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戶口簿、被告身份證、醫療費發票、付款回單、承諾書以及原告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戎XX遭受交通事故,由原告墊付搶救費用5919.54元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原告作為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人,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因被告姜X、戎XX分別負交通事故的主次責任,且被告戎XX為非機動車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院確定由被告姜X承擔80%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戎XX自負20%的民事責任。故就原告墊付款損失,由被告姜X承擔80%的墊付款即4735.63元,原告剩余的20%損失即1183.91元由被告戎XX負責償還。原告要求兩被告償還墊付款5919.54元,但各被告應承擔的還款責任,如前述已按責分擔,對于原告超出該部分的訴請,并無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戎XX、姜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院依據查明的事實依法缺席裁判。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戎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的搶救費用1183.91元;
二、被告姜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的搶救費用4735.63元;
三、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650元。由被告戎XX負擔130元,被告姜X負擔5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俊建
人民陪審員 莊青蘭
人民陪審員 方 鷹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陳慶
書記員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