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符XX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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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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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402民初385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 2020-02-20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眉山市新區(旭光小區西大門)。
負責人:陳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女,該公司員工。
被告:符XX,男,漢族,住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
原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險眉山分公司)與被告符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人民財險眉山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被告符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人民財險眉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賠償款32576.8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費3463.6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照36040.40元為基數,從2019年4月8日起按照日千分之一計算至付清為止,截止2020年1月15日,違約金10091.31元);4.本案受理費、保全費、律師費、公告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18日,被告符XX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東坡區支行(以下簡稱:農行眉山東坡支行)簽訂《個人擔保借款合同》,約定:符XX向農行眉山東坡支行借款55000元,期限36個月,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還本付息,原告作為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上簽章。為保證該借款合同的履行,2017年8月15日,被告符XX與原告人民財險眉山分公司簽訂了《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為上述借款投保信用保證保險,保險期間為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為農行眉山東坡支行,保費為33968.88元,每月保費943.58元,并約定賠償等待期為80天,投保人未按約歸還農行眉山東坡支行借款逾期80天,原告履行擔保責任,代償債務。特別約定: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須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未歸還前述全部款項的,構成違約并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以全部欠款為基數,從保險人賠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計算。2017年8月18日,農行眉山東坡支行按約向符XX發放貸款55000元。2019年4月8日,符XX未按約按期歸還貸款,人民財險眉山分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于2019年4月8日向農行眉山東坡支行理賠32576.80元,農行眉山東坡支行向人民財險眉山分公司出具了《代償債務確認書》。符XX應依約支付該理賠款。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符XX尚欠人民財險眉山分公司保險費3463.60元及違約金10091.31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符XX辯稱,借款是事實,但并不是惡意拖欠,但是至今未拿到合同原件,貸款利率計算方式是錯誤的,違約金約定過高,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向法院出示了:原告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被告身份信息、《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借款憑證》、《代償債務確認書》等。被告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但認為所欠貸款本息金額不應是3萬多,應該只有2萬多。上述證據均系原件,符合證據三性,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8月15日,被告符XX與原告人民財險眉山分公司簽訂了《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保險單載明:投保人為符XX,被保險人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東坡支行;貸款金額55000元,保險費為33968.88元;保險金額為60820.30元;賠償等待期為80天;保險繳納方式為每月按時繳納;每月保險費率1.5514%,每月保險費943.58元;投保人應按投保時約定,每月交付保險費;保險期間為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特別約定:(1)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2)保險人基于投保人違約而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
2017年8月18日,被告符XX與農行眉山東坡支行簽訂了《個人擔保借款合同》,約定:符XX向該支行借款55000元,期限36個月,實際借款期限和具體起止日期以借款憑證為準,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本息還款,并約定了違約的罰息和復利,原告人民財險眉山分公司作為保證人在該合同簽章。同日農行眉山東坡支行向符XX發放了貸款55000元,《借款憑證》上記載:借款日期為2017年8月18日,到期日期為2020年8月17日,執行利率6.650%,逾期利率為9.975%。之后,被告符XX未按時償還借款,原告人民財險眉山分公司依約于2019年4月8日向農行眉山東坡支行支付借款本息共計32576.8元,該行向原告出具了《代償債務確認書》。被告符XX從2019年1月18日起,未依約支付保費,截止2019年4月8日,符XX欠付原告保費3463.6元。
本院認為,被告符XX向原告人民財險眉山分公司投保的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保證保險合法有效,雙方之間構成保證保險合同關系。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未按約定償還農行眉山東坡支行的借款本息,原告依照保證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了保險理賠責任,代被告符XX償還了尚欠的借款本息32576.8元。被告主張其所欠借款本息金額是2萬多,但并未舉證證明,對其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代償款及到期未付保險費,構成違約,原告有權按保險合同約定向被告追償代償款,并要求支付尚欠保費及違約金。關于原告主張違約金,被告主張該違約金過高,本院認為違約金的基本原則是“彌補損失為準,懲罰為輔”,原告主張的損失主要是借款利息損失,故本院參照民間借貸的法定利率酌定違約金按月利率2%計算,超過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律師費,但未向本院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符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代償款32576.8元;
二、被告符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3463.6元;
三、被告符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為:以36040.4元為基數,從2019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477元,由被告符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姜 麗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李艾芯